时间:2020-04-08 作者:戴国华 作者简介:戴国华,中国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武汉江汉七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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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图分类号:F234.3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带动企业资产和负债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带息负债总量增速明显,导致经营风险逐步显现。特别是受行业特殊性影响,中央建筑企业带息负债总量高、资产负债率高尤其突出,中央建筑企业所属的部分二级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85%,少数超过90%,个别甚至更高,已成为制约中央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基于此,笔者拟对中央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企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等层面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二、中央建筑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减负债现状
(一)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现状
本文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国内排行前4位的中央建筑企业——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和中国交建为样本,利用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对其资产负债率现状进行分析。4家中央建筑企业(除中国交建2013年在上交所上市外,其他3家均在2008年前上市)克服行业特殊性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经营规模和效益逐年增长。同时,资产负债率也呈不断上升趋势:2013年,中国铁建为84.84%,中国中铁为84.59%,中国交建为79.6...
中图分类号:F234.3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带动企业资产和负债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带息负债总量增速明显,导致经营风险逐步显现。特别是受行业特殊性影响,中央建筑企业带息负债总量高、资产负债率高尤其突出,中央建筑企业所属的部分二级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85%,少数超过90%,个别甚至更高,已成为制约中央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基于此,笔者拟对中央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企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等层面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二、中央建筑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减负债现状
(一)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现状
本文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国内排行前4位的中央建筑企业——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和中国交建为样本,利用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对其资产负债率现状进行分析。4家中央建筑企业(除中国交建2013年在上交所上市外,其他3家均在2008年前上市)克服行业特殊性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经营规模和效益逐年增长。同时,资产负债率也呈不断上升趋势:2013年,中国铁建为84.84%,中国中铁为84.59%,中国交建为79.62%,中国建筑为79.01%。2014年后,受国家调结构、控风险的影响,资产负债率都呈下降趋势,特别是2017年10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指导意见》后,4家企业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资产负债率都实现不同程度的下降。2017年,中国中铁为79.89%,中国铁建为78.26%,中国建筑为77.97%,中国交建为75.78%。但截至2017年年末,4家企业资产负债率均超过国资委75%的控制线。
(二)减负债的现状
一是总负债情况。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可知,中国建筑总负债由2008年的1735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11010亿元,增长6.35倍;中国铁建由2008年的1718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6106亿元,增长3.55倍;中国中铁由2008年的1910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6744亿元,增长3.53倍;中国交建由2013年的4124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6443亿元,短短5年时间增长1.56倍。虽然2017年这4家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降幅,但总负债却出现了增幅,增幅最大的是中国建筑,由2016年的8361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11010亿元,增长32%,是4家企业中唯一过万亿元的企业;中国中铁由2016年的6054元增加到6744亿元,增长11%;中国铁建由2016年的5673亿元增加到6106亿元,增长8%;中国交建由2016年的6145亿元增加到6443亿元,增长5%。由此可知,降低资产负债率与减少总负债有关联,但不是绝对的。二是带息负债情况。中国建筑带息负债总量(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2017年比2016年增加282.8亿元,中国中铁2017年比2016年增加16.93亿元,两家都没有实现减负债的目标;中国铁建和中国交建2017年比2016年分别降低24.47亿元、15.3亿元,在规模增长的同时,也实现了减负债的目标。
三、中央建筑企业杠杆率高企的成因分析
一是建筑业是微利行业。近年来,中央建筑企业产值利润率仅为工业企业的一半,形成经营积累少,这也是中央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长期高企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中央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企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企业自身紧密相关。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建筑法》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建设方应及时拨付工程款,但对不及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没有明确规定。2004年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按合同约定,对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拨付为10%~30%,由于弹性较大或不支付预付款对建设单位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已没有约定支付预付款。此外,一些地方以审计结果(很多项目在接受审计后,都核减项目造价)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列入地方性法规,导致中央建筑企业通过招投标施工的项目,最终不是以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使中央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效益缩水。以上原因是中央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主要因素,而企业为了保证正常施工,不得不向银行举债或拖欠分包商或供货商货款,使得资产和负债不断攀升,进而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2.紧缩的货币政策。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一方面,为保持我国经济增速,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加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另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推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导致很多地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款不到位。因投资资金存在缺口,地方政府一般都要求中央建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之一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必然导致投资资金缺口进一步拉大,中央建筑企业如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加剧地方政府对建筑企业工程款的拖欠,使得应收账款得不到变现,进而影响中央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
3.PPP运作不规范。近年来,财政部等部委大力推行PPP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法律法规滞后于PPP项目的发展,致使大量不合规的PPP项目进入建筑领域。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在政府财政没有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招商引资,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PPP项目仓促上马;有的PPP项目未入项目库、规划未报批、融资未落实到位就仓促开工;有的PPP项目被政府当成融资平台,收取高额的各类保证金等。由于中央建筑企业规模大,又有丰富的资源,在PPP项目中成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对象,加之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因此,中央建筑企业参与各地PPP项目众多,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投资风险逐步显现。为规范PPP项目管理,2017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国资委也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这两份重要文件给中央建筑企业参与各地PPP敲响警钟。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上报整改项目2005个,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目前还有一些PPP项目进入清理规范期,还有的项目被彻底叫停等。不规范的、叫停或整改的终PPP项目终将增加中央建筑企业的负债以及存货等资产,从而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率。
4.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对建筑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但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并未完全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还有的地方设置苛刻条件,对没有进入到该地区信用评价体系或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异地中央建筑企业,不能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关;虽然有的通过了资格审查,但由于未能在当地银行办理授信,就办不了各类保函。因此,投标时需要中央建筑企业缴纳高额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还需要缴纳高额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致使中央建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受到影响。
(二)建设单位层面
1.垫资施工时有发生。原建设部曾经下发通知,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明确规定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垫款施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以借款合同、购买理财产品等形式变相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施工。虽然近年来国家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但仍有部分建设单位收取过高的保证金。由于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使得中央建筑企业也不能及时归还上游供货方货款和下游劳务分包款,这也是中央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企的一个重要因素。
2.自身规则带来的影响。现阶段由于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付的建设单位缺乏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其在建筑市场中又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建筑企业中标后与其签订合同时,约定或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支付和计价规则条款,给日后中央建筑企业计价和应收工程款埋下隐患。此外,中央建筑企业在全国各地承担施工任务,建设单位一般都要求中央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建设单位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必须存入该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和银行共同实施监管。有的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监管为由,禁止中央建筑企业通过银行将工程款归集到集团总部。这样一来,一方面中央建筑企业集团总部前提投入较大,资金很难正常回笼,不得不通过银行借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项目上的资金出现大量沉淀,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
3.以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比如,项目已完工交付多年,但一些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该项目还未接受政府审计以由,长期拖欠中央建筑企业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等。《意见》特别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但由于政府监督不到位,该《意见》在很多地方未能得到贯彻执行。
(三)中央建筑企业层面
1.社会负担过重。中央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较多,除要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费用外,还要承担厂办大集体、自办幼儿园、职工医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应由主体企业承担的费用等,社会负担较重,消耗企业经营积累。
2.不切合实际的投资加重了企业负债。一是一些中央建筑企业为扩大规模,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多元化投资,出现虽然企业投资面多、投资额大,但投资回报有限或出现投资亏损等问题,而这些投资来源的资金大部分是企业融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二是搞人情投资、关系投资,明知道投资没有回报,也不惜出资。三是内部重复投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企业为了进入地铁建设市场,不惜投入巨资购入多台盾构设备,而目前地铁建设市场已趋于饱和,导致购买的盾构设备出现闲置。四是事先不进行投资决策,见标就投,承接大量的垫资标或亏损标,增加了企业应收账款清欠难度。五是近年来国家对PPP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有的项目被叫停,有些中央建筑企业作为项目联合体成员只参与PPP项目施工政策已行不通了,必须进行整改,这无疑会增加中央建筑企业的投资额、成本费用、带息负债和“两金”(即应收款和存货占用的资金)。
3.工程项目自身管理欠缺。一是施工组织不当,安排不合理,没有研判市场形势,大量采购材料,出现了超库存储备材料的现象;有些工程项目内部资源调剂能力差,出现同样规格型号的材料在一个项目出现积压,而在另一个项目又需要大量采购的现象。二是忽视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结算和计量,未能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发生的成本很难得到及时结转,使得存货成本总量不断上升。以上这些都会造成中央建筑企业债权得不到确认,无法形成收款的权利,虚增了资产和负债总额。
4.收尾项目管理重视不够。项目完工进入收尾期,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包含项目经理、总经济师、合约部长等在内的大部分管理人员一般会被安排到新项目,原项目只留守一些非关键人员,但此时项目并未完全完工,由于主要管理人员调离和对项目的重视不够,一些辅助工程未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增加了管理成本;有些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到收尾期也未能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计价,导致已发生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对待项目的修复整改事项,能拖就拖,以致问题越来越多,一方面加倍增加修复费用,另一方面给建设单位留下延期支付工程尾款和直接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借口。除此以外,应收建设单位工程尾款等工作滞后也是资产负债率提升的原因。
四、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中央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企的主要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管理的不善。唯有各层面综合施策,降杠杆减负债才能取得实效。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
在国家层面,需要构建专门的PPP法律体系,同时完善《建筑法》及《建筑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原则规定,更要具有可操作性。2018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向社会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议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推行工程履约、工程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同时,征求意见提出到2020年以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的比率要提升到30%。之前相关部委已出台很多办法和规定都明确推行工程履约、支付担保等要求,但最终都得不到实施。目前各类保证金占中央建筑企业应收款比例较大,如何尽快实施以保函替代,应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单位不执行应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样,2018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这在实务操作中有难度,应具体明确什么样的工程项目适用最低10%,什么样的工程项目适用最高30%,什么样的工程适用20%等。
在地方政府层面,要取消保护主义,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区应取消包含在本地区注册子公司等不合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设置障碍不允许异地中央建筑企业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应加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建设单位依法经营。同时,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下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必须保证企业享有,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仍然收取其他保证金,还有的新招标的项目超出国家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有的甚至超过5%。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委和各地区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进行处罚,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度落到实处。此外,国家还应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对拖欠中央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限时清理。
(二)建设单位层面
一是建设单位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不要强加一些诸如垫资、降低支付比例、收取高额保证金等不合理的要求和约定,尤其在工程款支付、计价和结算等方面要体现出公平、公正,不要将一些有利于自身单位的条款强加给中央建筑企业。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三是不要无故拖欠和扣留中央建筑企业工程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到期无争议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金,应及时支付;对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有争议的款项,以合同和相关协议为依据,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尽快处理,不要久拖不决,进而影响中央建筑企业资金周转。
(三)中央建筑企业层面
中央建筑企业应强化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现金流的自平衡,创造更多利润,增加企业积累。中央建筑企业层面降杠杆减负债情况更为复杂,为了提出有针对性、具体的建议,笔者拟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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