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正式签署跨境会计审计执法合作备忘录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刘昆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兰吉特·阿吉特·辛格(Ranjit Ajit Singh)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跨境会计审计执法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马双边会计审计执法合作机制的正式建立。双方将按照相互依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会计审计执法合作,积极促进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深化中马经贸交流与财金合作,切实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
两部委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正式签署跨境会计审计执法合作备忘录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刘昆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兰吉特·阿吉特·辛格(Ranjit Ajit Singh)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跨境会计审计执法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马双边会计审计执法合作机制的正式建立。双方将按照相互依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会计审计执法合作,积极促进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深化中马经贸交流与财金合作,切实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
两部委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对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并明确了具体计算方法。
财政部印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医院执行新制度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报表及编制说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运杂费的会计处理、自制制剂的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报表及编制说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运杂费的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新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总体目标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要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外部约束机制、加强约束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等。
两部委明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且一经选定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一是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通知》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