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政府资产
1.政府资产的归属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只要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都能作为企业的资产,但对于政府资产而言,上下级或平行管理关系的存在使得政府资产边界的确认非常困难。比如,对于实行多级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如果直接作为中央的资产,但是实际对物资负保管责任的不是中央而是地方;若是作为地方的资产,但具有物资调动权的不是地方而是中央。
笔者认为,首称,应根据“谁管理谁确认”的原则确认一些没有争议的资产;其次,将实行多级管理的资产确认为中央的资产,代管的部门分别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即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最后,对于争议较大的资产,亟需各部委和各省级政府制定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政府资产的归属权,笔者认为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排他性”原则,比如对于一般跨省高速公路,该资产若归属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不能同时又归属于省级地方政府。
2.政府资产的初始计量问题。《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政府会计主体若通过非交换性交易获得资产,如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盘盈等方式取得,初始入账成本计量的顺序为:相...
(一)政府资产
1.政府资产的归属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只要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都能作为企业的资产,但对于政府资产而言,上下级或平行管理关系的存在使得政府资产边界的确认非常困难。比如,对于实行多级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如果直接作为中央的资产,但是实际对物资负保管责任的不是中央而是地方;若是作为地方的资产,但具有物资调动权的不是地方而是中央。
笔者认为,首称,应根据“谁管理谁确认”的原则确认一些没有争议的资产;其次,将实行多级管理的资产确认为中央的资产,代管的部门分别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即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最后,对于争议较大的资产,亟需各部委和各省级政府制定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政府资产的归属权,笔者认为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排他性”原则,比如对于一般跨省高速公路,该资产若归属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不能同时又归属于省级地方政府。
2.政府资产的初始计量问题。《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政府会计主体若通过非交换性交易获得资产,如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盘盈等方式取得,初始入账成本计量的顺序为: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值,若没有以上信息,则按名义金额1元进行初始计量。笔者认为,这样的核算办法看似合理,却存在缺陷。比如,对于收藏在博物馆的文物,一般采用名义金额1元进行计量,在报表上仅能证明该资产或文物的所有权,其真实价值却无从体现,若文物发生损毁也无法从报表上看出损毁文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若采用名义金额计量则无法进行折旧,造成了后续计量的困难。
这一规定实质上与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一资产确认条件相矛盾,故笔者认为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这一规定应谨慎使用。首先,对于能归属于某特定部门的资产禁止用名义金额计量;第二,应完善资产评估机制,对于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应利用新的技术手段重新评估,如文物、重要档案等,要求以其真实价值为参考重新入账;第三,对于以前未入账也不能归属于某特定部门的特殊资产,如石油储备、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可以用名义金额入账,以证明对该资产的管理权。
(二)政府负债
第一,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构建政府负债的确认标准,即区分政府的法定义务与推定义务,区分一般性政府负债和政府或有负债,并按照政府偿债期限的长短正确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对于无法确认为负债的项目,如融资平台发生的银行借款则在附表中进行披露,只有当融资平台将款项移交基建资产时再确认为政府负债;第二,构建政府负债的披露体系与分析体系,即将当前我国分散于不同部委的政府债务信息采用统一的政府负债信息体系进行披露,该体系能充分反映政府负债的具体情况,进而形成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分析体系,全面揭示政府债务风险和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三)政府费用(成本)
新政府会计准则提倡采用财务会计的原理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进行成本管理的关键在于区分政府开支中的成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三公经费”是经常会提及的政府开支,通常被界定为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但仅从定义上无法区分“三公经费”的成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细则和规章去区分成本和费用。而且,现行对财政拨款开支的管理大多体现在过程上的管控,如严格的时间进度管理、严格的形式化的合法合规管理等,并没有达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鉴于以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构建政府性开支的划分标准。按照财政性开支与其职能的匹配程度以及效用的实现期间来划分费用、成本甚至是损失,由支出形成的未来的服务潜力或效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由支出形成的当期已实现的效用划分为费用性支出,若是已发生支出却形成了无法实现的效用则划分为损失。第二,构建标准的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体系。即在划分好各项支出性质的基础上进行控制和评价,对于成本性支出不能进行单纯性的压缩,需要在保证政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和管控,对于费用化支出尽可能压缩,对于损失性的支出则坚决杜绝。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