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李艳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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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国内企业的可转债发行数量的大幅增加,可转债没有转股并持有至到期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可转债在没有预期转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规定下持有至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一)初始确认中的权益成分拆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会计处理的前后一致,若最终持有可转债的认股权人在持有至到期未行权的情况下,仍需要按照转股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初始确认的“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根据规定,可转债在发行时的初始确认中,需要根据价值的不同将转股权的价值单独从债券价值中拆分出来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该部分是可转债中对应未来转股部分的股票买入期权,其潜在的风险主要是未来转股时的股票价格。可转债剔除该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是真正的债券价值,由未来债券现金流决定,其主要的风险是企业不能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可见,两部分价值的决定因素来自于不同的方面,可转债中的转股期权与债券部分的经济特征、风险相互独立,故通过单独确认“其他权益工具”的方式与债券部分分拆具有合理性。实...
近几年国内企业的可转债发行数量的大幅增加,可转债没有转股并持有至到期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可转债在没有预期转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规定下持有至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一)初始确认中的权益成分拆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会计处理的前后一致,若最终持有可转债的认股权人在持有至到期未行权的情况下,仍需要按照转股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初始确认的“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根据规定,可转债在发行时的初始确认中,需要根据价值的不同将转股权的价值单独从债券价值中拆分出来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该部分是可转债中对应未来转股部分的股票买入期权,其潜在的风险主要是未来转股时的股票价格。可转债剔除该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是真正的债券价值,由未来债券现金流决定,其主要的风险是企业不能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可见,两部分价值的决定因素来自于不同的方面,可转债中的转股期权与债券部分的经济特征、风险相互独立,故通过单独确认“其他权益工具”的方式与债券部分分拆具有合理性。实务中,是否一定要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只有当该转股期权采用“固定换固定”的结算方式时才能真正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否则需以金融负债确认。
因转股期权的价值存在,导致可转债实际发行金额(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与最终确认的债券部分的价值差异,即折扣确认债券。上述分析可知,当下规定是无论后期是否转股,可转债的“其他权益工具”部分均需要转入发行方的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有待商榷。转股期权的价值是基于可转债持有人在后期可转股选择权的价值,是一个股票看涨期权价值。一般来说,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且预期未来上涨空间也相对有限或者缺乏上涨空间预期的情况下,可转债的投资者会放弃转股。针对此情形,可转债基本表现了偏债的属性,那么前述转股看涨期权的价值就失去了基础。笔者认为现行准则针对转股成功与转股失败的会计处理均一致,不妥,并没有准确体现两者的区别。
(二)未转股时权益成分未转为负债成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基于实际利率通过摊余成本法对可转债的持有期间进行利息费用的核算,并将此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成本。利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初始计量基础为企业可转债初始确认的债券账面价值,并不包括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这就意味可转债利息费用的计算基础与普通债券的利息费用计算基础存在一定的差异。
若投资者选择行权进行可转债转股:若股价上涨高于转股价则会为投资者带来收益;若股价低于转股价,投资者将会面临损失。不论如何,投资者选择转股后,都失去了债券还本付息的保障。此时,针对此前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转股期权价值部分,显然与企业负债无关且需要在后续转股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则无需考虑此部分利息费用。不过,若投资者未行使转股权,则可转债需要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还本付息,此时,未转股的可转债是典型的普通债券。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未转股的可转债在持有期处理后最后仅剩的是账面价值和初始计量的“其他权益工具”。但考虑并未行权转股,则未转股部分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部分应需要考虑与之对应的利息费用。简单来说,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对利息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的高估低估,企业应该在可转债持有期间将未转股的可转债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相关规定利用摊余成本法进行相关利益费用的计算。
可转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费用对企业的当期或未来期间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若计入财务费用,则直接对当期的经营损益产生影响;若利息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中,则后续相关资产的折旧计提又会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存货价值或管理费用等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后期企业的经营损益。
从上述分析来看,若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简单的将可转债扣除“其他权益工具”部分剩余的债券部分按照实际利率通过摊余成本法进行利息费用的确认,完全不考虑后续可转债转股与否,显然有所不妥。
二、未转股可转债期末会计处理改进思路
(一)针对初始确认其他权益工具结转问题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实务中可转债的后续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处理需要分可转债持有人是否行权转股来区分对待。若可转债后续持有人选择行权转股,则按照现行规定对此前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股本溢价;若持有人放弃行权并持有可转债到期,则初始确认时的其他权益工具部分全额计入企业的留存收益(利润分配账户)。若可转债投资者未行使转股选择权并持有至到期,则企业可将此部分未转股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直接结转至留存收益较为合理。
(二)针对可转债持有期间的利息费用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发行人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信息合理预期投资者行权转股的概率,在合理预期未转股的比例后将此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部分作为摊余成本计算利息费用的计算基础之一。
三、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A公司于2017年年初公开发行3年期300000万元的可转债,每份面值为100元。其中交易费用合计5145万元。此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第一年的付息登记日起,持股人可行使转股权,在后续的每个付息登记日当日若持有人申请转股或已经转股的,则无权再次获得利息。现假设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时市场同类没有附带转换权的普通债券市场利率为4%。假设2017年12月31日部分投资者转股2000股,转股价26元/股。2018年年末转股1300股,转股价15元/股,转股数量为1300股。可转债存续期的每个年末A公司二级市场公允价格(收盘价)分别为10元、6元。
(一)现行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发行日的初始计量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考虑这次可转债对应的转股选择权的对应标的是固定数量的股票,故应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首先确定“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可转债债券部分应付债券”的公允价值。可计算得到可转债负债的入账价值=300000×(P/F,4%,3)+300000×0.8%×(P/F,4%,1)+300000×0.8%×(P/F,4%,2)+300000×0.8%×(P/F,4%,3)=273360.24(万元),其他权益工具入账价值=300000-273360.24=26639.76(万元)。其次,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交易费用5145万元按照上述两项的入账价值分别进行分摊。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5145×(26639.76/300000)=456.87(万元),应付债券分摊的金额=5145-456.87=4688.13(万元)。
对应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294855
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31327.89
贷:其他权益工具(26639.76-456.87) 26182.89
应付债券——可转债(面值) 300000
第二步,2017年12月31日计息
通过插值法算出4.37%为此次可转债的实际利率,故依据实际利率法第一年年末在未转股时应确认的财务费用=(300000-31327.89)×4.37%=11740.97(万元),应付利息=300000×0.8%= 2400(万元)。做以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 11740.97
贷:应付利息 2400
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9340.97
第三步,第一次行权
2017年12月31日行权的转股,转股金额=0.2×26=5.2(万元),对应财务费用=11740.97×(5.2/300000)=0.20(万元),其中应转出的应付利息和利息调整分别为:5.2×0.8%=0.04(万元)及0.2-0.04=0.16(万元)。行权时对应的摊销利息调整=31327.89×(5.2/300000)-0.16=0.38(万元);其他权益工具=26182.89×(5.2/300000)=0.45(万元)。同时做以下分录:
(1)核销转股部分
借:应付利息 0.04
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0.16
贷:财务费用 0.2
(2)部分转股的处理
借:应付债券——可转债(面值) 5.2
其他权益工具 0.45
贷: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0.38
股本 0.2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7
第四步,2018年12月31日计息
通过上述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当期应确认的财务费用=[(300000-31327.89)+9340.97+0.38]×4.37%=12149.18(万元),应付利息=(300000-5.2)×0.8%=2399.96(万元)。
借:财务费用 12149.18
贷:应付利息 2399.96
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9749.22
第五步,第二次行权
2018年12月31日行权的转股,转股金额=15×0.13=1.95(万元),对应财务费用=12149.18×1.95/(300000-5.2)=0.08(万元),其中应付利息和利息调整分别为:1.95×0.8%=0.02(万元),0.08-0.02=0.06(万元)。行权对应的摊销利息调整=31327.89×[1.95/(300000-5.2)]-0.06=0.14(万元);其他权益工具=26182.89×[1.95/(30000-5.2)]=0.17(万元)。
(1)核销转股部分
借:应付利息 0.02
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0.06
贷:财务费用 0.08
(2)部分转股的处理
借:应付债券——可转债(面值) 1.95
其他权益工具 0.17
贷: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 0.14
股本 0.13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5
第六步,2019年年末到期还本付息
根据上文介绍可知,剩余没有行使转股的全部债券持有至到期,A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偿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根据前述计算,其他权益工具=26182.89-0.45-0.17=26182.27(万元),将在最后一次性转入股本溢价。
借:其他权益工具 26182.27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6182.27
(二)改进后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和第二步与前文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步,第一次行权
2017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0元,与可转债转股价格26元相差甚远。此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预计A公司可转债未来转股债券比例为50%。基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考虑,此处可以将剩余的50%可转债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价值转为负债成分,并同时调整其他权益工具和应付债券的价值。此时,可转债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账面价值=26182.89×50%=13091.45(万元);对应可转债负债部分的账面价值=(300000-31327.89)+9340.97+13091.45=291104.53万元)。
因负债和权益的金额的变化,在此基础上重新利用插值法可计算出可转债在2017年12月31日的实际利率为2.54%。行权前可转债的账面价值=(300000-31327.89)+13091.45= 281763.56(万元)。根据实际利率法,2017年年末,可转债的应计提的财务费用=281763.56×2.54%=7156.8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行权的转股,转股金额=0.2×26=5.2(万元),对应财务费用=7156.80×(5.2/300000)=0.12(万元),其中应转出的应付利息和利息调整分别为5.2×0.8%=0.04(万元),0.12-0.04=0.08(万元)。行权时对应的摊销利息调整= 31327.89-13091.45)×(5.2/300000)-0.08=0.24(万元);其他权益工具=(26182.89-13091.45)×(5.2/300000)=0.23(万元)。综上,2017年年末行权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300000-31327.89)+7156.8-2400+0.24=273429.15(万元)。会计分录与前文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步,2018年12月31日计息
计算应确认的财务费用=273429.15×2.54%=6945.1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利息为=(300000-5.2)×0.8%=3299.96万元);对应摊销的应付债券的利息调整=6945.10-3299.96= 3645.14(万元)。对应的会计处理同前文,不再赘述。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6元每股,转股行权价格15元每股。基于谨慎性原则重新预测可转债未来转股的可能性,此次预测未来转股概率为40%。对应调整方法同前,那么有60%的他权益工具应转为负债的价值,金额=(26182.89-13091.45-0.23)×60%=7854.73(万元)。对应的会计处理同前文,不再赘述。
第五步,2018年年末第二次行权
此次行权转股的会计分录与前述一致。在本次行权后,可转债负债部分账面价值=273429.15+3645.14+7854.73= 284929.02(万元)。同样根据实际利率法,重新计算该可转债在2019年年初的实际利率为2.54%。
第六步,2019年到期还本付息
到期还本付息,此时将其他权益工具账户的账面价值= 26182.89-13091.45-0.23-7854.73=5236.48(万元),全部结转计入公司的留存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 5236.48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36.48
责任编辑 武献杰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益兵.企业分离交易可转债会计核算设想[J].财会月刊,2008,(10):8-9.
[2]秦文娇.案例解析可转债的会计处理[J].税收征纳,2018,(3):36-37.
[3]化宏宇,程希骏.分离交易可转债研究[J].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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