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发布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就国有林场执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明确林场应当增设“1614营林工程”和“1841林木资产”一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发布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就国有林场执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明确林场应当增设“1614营林工程”和“1841林木资产”一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公开选聘第三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
不久前,财政部公开选聘第三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工作启动。除基本条件外,管理会计理论界专家、企事业单位专家、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应分别满足不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除享有就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咨询专家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管理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积极服务管理会计政策制定,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并配合做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等。选聘程序包括自我推荐、所在单位审核、审定聘任。
全国市级新税务局统一挂牌
继全国36个省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后,全国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近日正式合并,535个市级新税务局集中统一挂牌并对外履行职责,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向纵深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宣告合并,拉开了国地税合并改革大幕。从7月5日开始,改革进入“改好省局树样板”与“市县推进全覆盖”并行的阶段。
税务总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
不久前,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