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召开,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程丽华出席大会并发表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中注协第六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组建了第一届监事会和新一届专门(专业)委员会;审议批准了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等。近300名代表和特邀嘉宾出席了大会。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不久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一是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二是建立分类监管考核评估机制,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三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疏通内部传导机制;四是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五是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六是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小微信贷持续供给能力;七是增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减少各类融资附加费用;八是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召开,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程丽华出席大会并发表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中注协第六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组建了第一届监事会和新一届专门(专业)委员会;审议批准了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等。近300名代表和特邀嘉宾出席了大会。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不久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一是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二是建立分类监管考核评估机制,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三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疏通内部传导机制;四是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五是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六是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小微信贷持续供给能力;七是增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减少各类融资附加费用;八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财政部明确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以及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分别应当遵照的要求。此外,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范围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须为A级或B级。《通知》明确,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
三部门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是明确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留存备查的资料。四是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六是《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一是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二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要求;三是明确要求突出开展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四是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是强化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