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对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核查中注意到下列问题:(1)甲公司当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举报违法案件奖励款合计200000元,计提应补交个税40000元。(2)公司工会组织在12月向超市购买实物,用于职工春节福利,2018年1月发放实物,计入2017年12月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税。3)当年度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未作纳税申报调整。(4)甲公司2017年12月“应付职工薪酬”绩效工资项目较以往月份大幅度增加,公司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笔者对甲公司上述事项逐一分析税务处理的恰当性。
一、个人举报奖励税务处理
甲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了相关文件,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笔者查阅了账簿记录,包括:职能部门关于请示奖励书面报告、公安部门出具违法事实文件和支付凭证。公司认为,单位支付给个人举报违法奖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项目,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
笔者在对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核查中注意到下列问题:(1)甲公司当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举报违法案件奖励款合计200000元,计提应补交个税40000元。(2)公司工会组织在12月向超市购买实物,用于职工春节福利,2018年1月发放实物,计入2017年12月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税。3)当年度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未作纳税申报调整。(4)甲公司2017年12月“应付职工薪酬”绩效工资项目较以往月份大幅度增加,公司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笔者对甲公司上述事项逐一分析税务处理的恰当性。
一、个人举报奖励税务处理
甲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了相关文件,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笔者查阅了账簿记录,包括:职能部门关于请示奖励书面报告、公安部门出具违法事实文件和支付凭证。公司认为,单位支付给个人举报违法奖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项目,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该事项无需补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发放实物纳税申报时间
笔者核查了工会发放实物的原始记录,2017年12月,工会以转账支票支付给超市72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向经办人员了解,超市于2018年1月20日发货,工会提供了收货单和职工签收的实物发放明细表。甲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2月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甲公司做法错误,正确做法应按收付实现制计入2018年1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
三、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纳税调整
甲公司2017年按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即从2016年7月1日起,以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为基数,按12%比例计算了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税务处理上,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所在地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最高限额17000元,其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25人(含下文A职工)以每月工资基数18000元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均超标,应按税法规定每人每月调整所得额=(18000-17000)×2×12%=240(元)。

四、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的界定
笔者比对甲公司2017年12月120人工资发放表,除列明每月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外,当月25人增加“年终绩效”金额490000元(其中高管A获35000元)95人增加“半年绩效奖”金额150000元。公司将当月增加的两个项目金额合并到当月工资计算并代扣个税。另外当月年终奖金发放表上统计支付120人3300000元(其中高管A获105000元)公司按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单独计税。
笔者获取了甲公司2017年关于年终绩效考核的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岗位积分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其中岗位薪酬动态管理中明确了月度绩效工资分配和年终绩效工资分配等内容。公司劳资处也下发了月度绩效工资分配和年终绩效工资分配表。笔者对照文件分析后认为,月度绩效考核有相应文件支持,可以采纳。但公司在12月发放的下列项目支出:老员工年终绩效、新员工年终绩效、减员增效奖、老员工二次分配奖、新员工单列工资等,人为分拆到12月份的做法不恰当,应按税法规定的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笔者抽查了高管A在两种不同计税方法下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第一种方法,按税法规定计算。以2017年12月考核项目和内容,A应发放工资总额21000元,调整住房公积金超标缴存金额240元、社会保险费1800元、年金400元和3500元生计费用后,应税所得额1554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额=15540×25%-1005=2880(元)。A取得的属于年终一次性奖金=12月发放的年终奖金105000+年终绩效考核奖35000=1400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额=140000×25%-1005=33995(元)。高管A12月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2880+33995=36875(元)。
第二种方法,公司自行计算,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分解。12月支付高管A工资薪金代扣个税金额=(15540+35000)×30%-2755=12407(元);将105000元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税,代扣个税金额=105000×20%-555=20445(元),合计个税金额=12407+20445=32852(元)。比第一种计税方法,高管A少缴个税金额=36875-32852=4023(元)。
汇总计算甲公司因计税方法错误,2017年少代扣个人所得税150000元。
经审核,甲公司2017年有25名员工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这些员工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或委托甲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年所得12万元纳税申报,并注意不同项目所得填报方法。以高管A为例,除一次性奖金外,假设2017年各月应发工资、扣除金额相同,无其他项目所得,且仅在甲公司任职,单位2017年为其缴付社会保险费64000元。甲公司在申报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时,应按国税发[2006]162号文要求,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填报,金额= 21000×12+140000-17000×12%×12×2-1800×12-64000=257440(元)。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