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4 作者:马泽方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大]
[中]
[小]
摘要:
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涉及四种投资方式: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一、创投企业
(一)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投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涉及四种投资方式: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一、创投企业
(一)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投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三)优惠计算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1:甲创业投资公司,2016年利润总额500万元,投资于一个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4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满2年的当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400×70%=28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280=220(万元),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220×25%=55(万元)。
二、法人合伙人
(一)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计算
例2:甲公司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乙公司出资比例为60%,乙公司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投资额1000万元。2015年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其中来源于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投资额=1000×60%×70%=420(万元),甲公司只能抵扣从乙分得的部分为180万元,甲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80=1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 420-180=240(万元)。
三、被投资企业
(一)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满2年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都需要满2年,虽然都是满2年,但投资对象不同,满2年的期限也不相同。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者区别在于,前者须满足两个2年,既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又要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投资也满2年,缺一即不能享受优惠。比如,某法人合伙人于2015年10月2日投资于某合伙创投企业,该合伙创投企业又于2016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8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该法人合伙人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后者只须满足一个2年,即仅需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不要求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也满2年。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二)满2年的起期
在2015年第81号公告发布后,曾有解读认为,2017年10月之前不会有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享受这一优惠,因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满2年,最快也要到2017年10月1日,这是误解。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执行,文件中的满2年并非是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满2年,而是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后满2年,即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便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某法人合伙人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合伙创投企业,该合伙创投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该法人合伙人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三)研发费用比例
与其他税收优惠要求研发费用占当年收入或成本比例不同,创投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比如,某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但按照政策,其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 1000+1000)],该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四)现金投资
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不同,初创科技型企业由于成立不久急需资金,因此,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优惠政策要求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即只有现金投资才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五)试点范围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执行,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