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激励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效薪酬机制,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2006年国务院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来,国资委相继开展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中关村注册企业分红激励试点等工作。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于2016年发布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改革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激励方式。然而,有关数据显示,相比非国有企业,目前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比例甚小,从总体来看,国有科技型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尚不完善,激励力度和效果还不能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一流创新型企业的要求相匹配。2017年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组织的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是未进行股权激励的重要原因之一。
股权激励是为了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通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或现有股东依法向激...
股权激励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效薪酬机制,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2006年国务院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来,国资委相继开展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中关村注册企业分红激励试点等工作。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于2016年发布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改革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激励方式。然而,有关数据显示,相比非国有企业,目前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比例甚小,从总体来看,国有科技型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尚不完善,激励力度和效果还不能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一流创新型企业的要求相匹配。2017年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组织的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是未进行股权激励的重要原因之一。
股权激励是为了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通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或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等形式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不可避免地会减少现有股东的股份,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相应地就会减少国有股份比重。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所导致的国有股份减少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整个激励过程都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基于此,作为国有科技型企业来说,唯有按照政策法规中的限制要求,对股权激励的各项内容进行合理规定,构建科学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促进企业创新性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
《暂行办法》强调国有科技型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说,《暂行办法》已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其制定的股权激励标准也是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下进行的,为企业充分利用该政策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指引,有助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1.构建激励前提的约束机制
《暂行办法》中提到股权激励的前提是既要满足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也要满足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首先,《暂行办法》提出股权激励的首要前提是满足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要求,即企业必须属于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等其中之一。其次,要求企业成立时间要在3年及以上,并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对其财务状况也进行了相关约束,如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3%以上,或者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等。
针对《暂行办法》中提到的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国有科技型企业在构建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前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制定出较为详细的确认条件和流程。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型企业,还应参照相应的规章制度,从企业成立年限、知识产权所有权、研发人员占比、研发收入等各个角度来全面评价企业,准确判断出企业国有科技型的属性。其次,通过核查企业财务指标等数据,确定近3年的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最后,根据不同企业类型核算研发费用、研发人员或者科技服务性收入的占比,判断其是否符合《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要求。
2.构建激励额度的约束机制
对于激励额度的限制,《暂行办法》主要从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企业层面来看,要求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净资产增值额的1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从个人层面来看,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并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同时,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且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股权等。基于此,激励额度应遵循有关法律条文的最高限制,从企业整体激励额度和单个员工激励份额这两个角度加以约束,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体来说:一是根据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来确定企业股权激励的总额度,同时根据企业规模满足不同股权比例的要求(如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确定不同企业类型下的激励总额度,再根据企业股权激励的总额度和不同企业类型下的总额度孰低的原则确定最终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总额度。二是在不违反《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即对于单个员工的激励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通过构建员工贡献率指标来确定单个员工的激励权重和额度,从而确保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构建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如果企业已经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为了实现企业的创新性发展,更好地利用企业人力资源,就应考虑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措施。那么,应将哪些员工纳入激励范围?
笔者认为,为做到公平公正,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员工岗位特点等采取量化指标来确定激励对象。《暂行办法》中提出只对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实施激励,因此对于激励对象的确定首先应考虑其工作年限是否已满3年。此外,《暂行办法》中提到股权激励对象为“重要技术人员”,对于重要性的界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色,以员工贡献率为衡量指标来确定其重要性水平。如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其开发项目的收入比例作为员工贡献率的代替指标,并通过计算企业所有开发项目收入比例的均值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当收入比例超过标准比例即为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相应地就为重要技术人员。由于各企业经营侧重点不同,还可以将媒体关注度、研发费用、新产品市场份额、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作为衡量重要性的指标,以此来确定激励对象。
(二)构建股权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有企业因产权性质特殊,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若激励体系设计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激励体系必须是在满足《暂行办法》的前提下构建,而且不能将衡量标准制定得过低。激励体系约束机制的构建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让企业更好地落实股权激励政策。
首先,实施股权激励之前,要通过已建立的激励约束前提条件来确认企业能否进行股权激励,之后结合激励对象和额度,最终制定出股权激励方案。其次,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过程中要考虑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企业经营业务的特色、企业规模、员工工龄等多重因素,根据企业特色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员工贡献率,衡量员工的激励权重,确定最终的激励方案。最后,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在激励约束前提和激励总额度的保障工作下开展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层层递进,互为前提和保障。除此以外,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依赖完善的政策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来说: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股权激励相关的制度政策,增强股权激励政策的可操作性;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应强化内部控制并不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持续改进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达到股权激励的效果,让股权激励真正发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目的。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僵尸企业的僵化指数与市场退出机制研究”<16BGL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