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PPP项目运作模式的涉税分析
PPP项目运作模式为,由政府授权负责PPP项目的机构与社会投资者通过投资协议建立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PPP项目进行直接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
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如在当地开发区注册企业,还可以享受当地政府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这些优惠政策之外,PPP项目因注册项目公司的形式不同,在所得税方面存在差异。PPP项目公司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但这两种企业形式产生的所得税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涉税分析。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即项目公司取得应税所得后,按25%的税率纳税。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一、PPP项目运作模式的涉税分析
PPP项目运作模式为,由政府授权负责PPP项目的机构与社会投资者通过投资协议建立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PPP项目进行直接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
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如在当地开发区注册企业,还可以享受当地政府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这些优惠政策之外,PPP项目因注册项目公司的形式不同,在所得税方面存在差异。PPP项目公司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但这两种企业形式产生的所得税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涉税分析。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即项目公司取得应税所得后,按25%的税率纳税。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自然人股东所分得的利润属于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需按红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如下:若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自然人股东需要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也属于“税后税”,综合税率为40%[25%+(1-25%)×20%]。
2.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分析。项目公司若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但在合伙企业必须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协议约定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分别按各自适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这些组织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总结如下:若项目公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合伙企业不纳税,分红时,法人股东按各自适应的税率纳税,这对于执行25%以下税率的法人股东来说,比如执行15%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参加西部大开发企业,减半执行12.5%的企业,减半执行10%的小微企业,还有在免税期不纳税的企业,他们执行的税率跟25%之间都有一个税率之差,这个差额就是节税效益;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也低于40%的综合税率,低于的部分也是节税效益。
二、有限合伙企业节税案例分析
笔者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有限合伙企业在PPP项目中的节税效益予以量化。假设甲、乙、丙、丁四个投资人出资10亿元成立项目公司戊进行PPP项目运营。其中,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税率15%,出资3.5亿元,持股35%;乙公司是成立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处于免税期,出资3亿元,持股30%;丙公司是广西某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税率12.5%,出资2.5亿元,持股25%;丁为自然人,出资1亿元,持股10%。戊公司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
1.若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考虑企业其他优惠,则按25%纳税,税额为25000000(100000000×25%)元。再假设戊公司的税后利润75000000元全部分配,法人股东取得的税后分红不纳税;但丁是自然人,分回的利润7500000元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0(7500000×20%)元。合计纳税为26500000(25000000+1500000)元。
2.若戊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股东的纳税额分别为:甲公司5250000(35000000×15%)元;乙公司0元(免税期);丙公司3125000(25000000×12.5%)元;丁应交税额为3485250(10000000×35%-14750)元。合计纳税为11860250元。较之于26500000元,节税14639750元,节税幅度高达55.24%(14639750÷26500000)。
由此可见,将PPP项目公司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比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节税。
实际中,我国现行税法框架下的投资项目都可以参照以上分析执行,即除PPP项目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节税。但操作中需结合项目本身的其他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项目本身的减免税、注册地区的减免税等等,考虑越全面,方案越准确,获利也越大。此外,因项目公司在运营期结束后就要终止,经营时间相对较短,所以要在注册时就考虑公司或企业的退出机制,提早关注终止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