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蒋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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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一旦陷入民事诉讼的不利境地,应积极应诉,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紧紧围绕事实与法律两大核心问题,针对性地选择、适用相应的诉讼策略和技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两审终审制,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一审程序。与一审相比,二审及再审程序的应诉策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相关差异性问题多属于法律专业范畴,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结合我国庭审阶段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笔者主要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民事调解三个方面阐述相应的应诉策略。
一、法庭调查阶段的应诉技巧
解决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阶段,其核心步骤主要集中在举证、质证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甚至部分代理律师对该环节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了举证、质证乃法庭辩论的重要基石,事实问题不解决,法律问题则无从谈起。鉴于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笔者对举证、质证程序的部分应诉技巧提示如下。
(一)了解举证、质证的基本规则
因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一旦陷入民事诉讼的不利境地,应积极应诉,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紧紧围绕事实与法律两大核心问题,针对性地选择、适用相应的诉讼策略和技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两审终审制,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一审程序。与一审相比,二审及再审程序的应诉策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相关差异性问题多属于法律专业范畴,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结合我国庭审阶段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笔者主要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民事调解三个方面阐述相应的应诉策略。
一、法庭调查阶段的应诉技巧
解决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阶段,其核心步骤主要集中在举证、质证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甚至部分代理律师对该环节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了举证、质证乃法庭辩论的重要基石,事实问题不解决,法律问题则无从谈起。鉴于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笔者对举证、质证程序的部分应诉技巧提示如下。
(一)了解举证、质证的基本规则
因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谈及事实性问题时,律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在举证、质证阶段,常常需要当事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涉诉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出庭对己方证据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对原告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有时还需面临审判人员及原告方的发问,这就需要在庭前准备中由律师对出庭人员进行一定的举证、质证培训。一般要求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敢于怀疑、善于对比,积极发现对方证据材料的疑点和矛盾,同时,应当语言精练、规范,只提事实方面的专业问题,避免谈及自身并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否则易被法官叫停。
(二)合理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较为普遍,但如果法院或原告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以致对参诉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产生不利影响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需要专业人士对证据材料发表专业意见时,可以尝试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两类行为,即参与质证和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前者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后者为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专家意见。因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涉诉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向法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一方面可以补强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对于专业性问题质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使得审判人员更易于认定证据,从而缓解了法官、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因专业能力的欠缺而难以认定事实问题这一困境。
(三)善于利用电子举证、质证方式
传统的举证、质证方式多为在庭审中向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而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数量较多、类型较为复杂、专业性也较强,大量的证据材料往往使得审判人员疲于翻阅,而忽视了举证、质证意见。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借鉴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经常采用的电子示证方式,不但更为直观、明了,条理性、逻辑性也更强,从结果上看自然有利于审判人员明确、采纳己方意见。
利用调解制度可能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利益的最大化。从法律角度来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充分利用调解制度,接受调解,以减少自己赔偿责任为调解原则,积极与原告协商,那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事实认定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专业性而占有一定的先天优势,如果原告方熟悉涉诉专业性问题,那么就不会存在先前的委托行为。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在律师的配合下,集中主要精力,善于运用各类诉讼技巧,争取在举证、质证阶段击退原告方的进攻,尽量不要将事实认定问题再带入之后的法庭辩论环节。
二、法庭辩论阶段的对抗思路
在举证、质证结论的基础上,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均对事实问题有了一定的认定和判断,庭审进入对抗性较强的辩论环节,除了司法实务中通常应注意的如对多轮辩论的基本预见和准备、庭后补充提交完整的书面代理词等程序性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代理律师在辩论思路方面还应结合侵权责任纠纷的特殊性,重点关注下列实质性问题:
(一)明确责任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理应承担的义务应在委托合同中进行详尽的说明。在辩论环节,应当防止原告方将一些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约定、本不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义务强加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此,紧扣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是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辩论思路之一。
但是,上述思路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法定限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约定适用范围的情况,如“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最高院司法解释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无权限制审计报告的用途或范围,因此不能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
(二)无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归责原则,而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故在先前的事实认定环节,若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举证证明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准则进行执业行为,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即便是会计报表存在未发现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因为无过错而免除法律责任,而这也是庭审过程中最为有力的抗辩理由。
例如,在肖仙柏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原告肖仙柏认为,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系被告科龙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科龙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肖仙柏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抗辩事由: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存在过失,则应由被审计单位先赔偿损失,在其财产不足赔偿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科龙公司前管理层舞弊的受害者,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科龙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遵守执业规则并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无证据反映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科龙公司当时正在实施相关的虚假陈述行为。肖仙柏主张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执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必须与原告方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尽管法律不但推定过错,同时也推定因果关系,再次加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举证责任,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举证证明原告方的损失并非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造成的,即排除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就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有力的抗辩。
此外,在原告方自身存在过错,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只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次要原因的情况下,比如原告方自身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根据原因力及责任分配理论,责任的划分要与原因行为的原因力的大小相适应,因此,原告方或其他侵权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仅仅为部分责任或次要责任。这种辩论思路,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赔偿责任。
例如,在何觉敏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案中的被告是北海银河公司、华寅会计所。原告何觉敏诉称:原告根据北海银河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临时报告、2003年年报等文件及其他文件和相关信息,经认真阅读后,据此得出北海银河公司业绩优良的判断,进而作出对北海银河公司的股票(证券名称为银河科技)进行投资的判断。并且原告认为,华寅会计所是北海银河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审计的过程中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未对北海银河公司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有效实施函证及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北海银河公司虚增的销售收入、隐瞒银行借款的报表数据予以确认,并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其违规行为使原告对于北海银河公司的公司状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侵犯了原告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因北海银河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证券市场系统具有风险性,何觉敏并未因北海银河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在从事银河科技股票买卖时发生买大卖小的价格差额而遭受投资利益损失,固其所主张的因北海银河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害并不存在,北海银河公司无需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北海银河公司不应对何觉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何觉敏要求华寅会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因此,在诉讼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一定要考虑到原告方的损失是否和自身的执业行为存在因果联系。若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存在违法或违规的情况,也应在辩论环节向审判人员充分释明。
三、充分利用民事调解制度,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损失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制度,也是必经程序。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判人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涉诉案件多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该类案件最终多数以调解结案,故损失由上市公司予以赔偿,最终的结果实际上是免去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例如向义方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同意进行调解,原告向义方放弃要求被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如果能充分利用调解制度,接受调解,以减少自己赔偿责任为调解原则,积极与原告协商,那么调解成功不仅在于会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损失得以降至最低,而且还会让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陷入繁琐的诉讼程序,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
当然,诉讼策略作为事后补救措施,毕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要想规避这种不确定性,从源头上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还应当加强对事前预防的重视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全面、完善的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切实履行职业审慎义务,才能防止诉讼及赔偿的发生。
(本文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注册会计师应对侵权诉讼的策略研究”<2016kj002>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武献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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