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项目识别阶段
PPP项目的主要发起主体为政府部门,同时也需要有社会资本方的参与。当社会资本方作为发起主体时,其在项目发起过程中需要支出项目咨询服务费、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调研费、业务招待费等。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该阶段发生的这部分支出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中。
(二)项目准备阶段
PPP项目主要涉及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编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此阶段通常不涉及社会资本方的参与。
(三)项目采购阶段
该阶段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项目采购和项目评审。社会资本方通过参与PPP项目招投标或谈判获得项目以后,需要与主要的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合同签署之前的某些环节会产生如调研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在合同签署之前并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因此应按照规定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合同签署完成后发生的与PPP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前提下,应进行资本化处理;社会资本方在介入项目时应将提交的相关保证金确认为应收款项,退还时冲减应收款项或继续作为后续建设期的保证金进行冲抵;社会资本方因提交履约保函等而发生的...
(一)项目识别阶段
PPP项目的主要发起主体为政府部门,同时也需要有社会资本方的参与。当社会资本方作为发起主体时,其在项目发起过程中需要支出项目咨询服务费、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调研费、业务招待费等。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该阶段发生的这部分支出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中。
(二)项目准备阶段
PPP项目主要涉及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编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此阶段通常不涉及社会资本方的参与。
(三)项目采购阶段
该阶段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项目采购和项目评审。社会资本方通过参与PPP项目招投标或谈判获得项目以后,需要与主要的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合同签署之前的某些环节会产生如调研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在合同签署之前并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因此应按照规定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合同签署完成后发生的与PPP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前提下,应进行资本化处理;社会资本方在介入项目时应将提交的相关保证金确认为应收款项,退还时冲减应收款项或继续作为后续建设期的保证金进行冲抵;社会资本方因提交履约保函等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
(四)项目执行阶段
社会资本方按照要求设立项目公司,政府部门则可指定有关机构以参股形式投入项目公司。执行阶段由社会资本方负责PPP项目的融资、项目建设以及后续的运营维护,为PPP项目的正式落地、建设和后续运行提供保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合同当中所提出的内容,对项目进行监督,对项目执行阶段所涉及到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控,对项目进行分阶段评估,对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及时检验,保障各个环节和流程在合同约束下进行。
1.组建项目公司。在签署完融资合同以后,社会资本方为组建项目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社会资本方及其他投资者向项目公司投入的权益资本包括普通股或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公司应按照普通股股本或其他权益融资工具发行价格扣减相关的交易成本后计入权益。社会资本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规定判断是否能够对项目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判断是否对项目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判断对项目公司是否施加重大影响。当判断社会资本方存在对项目公司控制时,应当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当中。当社会资本方共同控制项目公司或对项目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进行核算。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进行核算。
2.项目融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以及划分为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永续中票等工具进行项目融资时,应按照公允价值扣除相关交易成本后确定初始成本,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算。
3.项目建设。当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对建造项目资产不具有控制权时,对于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建造的PPP项目,在建造过程当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后,对于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在未来特定期间特许运营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并就其提供的服务有收取服务费权利的,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对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取得无条件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的,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是两者兼有的混合模式,应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对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将建造项目发包给第三方建设的情况,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均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仍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规定,根据从政府取得对价的不同,分别计入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两者兼有。
对于PPP项目在建设过程当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无形资产模式下,则要将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在金融模式下,则应将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混合模式下,进行资本化的部分仅仅是无形资产,可以参考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来确定,或者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分配。
当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对建造项目资产具有部分或全部控制权时,在部分PPP业务运作方式下,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可能拥有资产控制权和所有权,但通常要在合同当中对这些权利进行适当约束,以此来为公益性提供足够的保障,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此时,如果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运作该PPP项目基础设施,且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在较大范围内能够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实质上构成了对项目相关资产的控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运营维护。首先,按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确认的具体模式,对PPP项目分别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或以摊余成本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其次,由于运营期间可能存在包括运营、维护等多种类型的收入,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先确定合同总对价的公允价值,再在不同类型的服务中分配。对于运营阶段发生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对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后续对PPP项目基础设施的改造或者改良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应参照项目建设阶段确认资产或收入。
(五)项目移交阶段
在这一阶段,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按照PPP合同的约定收回项目资产,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在完成移交工作以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成本、效益、监管效果等内容展开综合性评价,以此确定项目建设过程当中产生的实际绩效。项目移交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作费用化处理。项目后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通常无需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参与。如果存在需要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承担的支出,应作费用化处理。
(作者单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