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2 作者:袁敏 (作者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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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背景
1.公司概况
XF公司于2010年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产品及遮阳成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9月,XF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6300万元取得了GS公司60%的股权。根据公司发布的“对外投资收购股权”公告,GS主营业务为“网络技术开发、汽车零部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展服务……。”GS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达到650万元、900万元,如未达到上述业绩,则差额部分由公司原主要股东陈某以现金方式补足。完成交易后,GS公司的最终股权结构如表1所示。
2.控股子公司纠纷
并购后,GS经营并未实现协议约定的业绩,其中2015年仅实现净利润-466.05万元。根据对赌协议的要求,GS原股东在2016年5月补偿上市公司本息合计1120.04万元,包括亏损的466.05万元、承诺的业绩650万元,以及按同期借款利息4.35%计算的逾期滞纳金4.99万元。2016年完成净利润987.83万元,达成业绩承诺,无需支付补偿金。因两年业绩承诺期满,GS原控制人陈某卸任执行董事,不再参与日常事务,改由XF委派的宗某担任执行董事。2017年,GS发生“异常亏损”,其中...
一、案例背景
1.公司概况
XF公司于2010年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产品及遮阳成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9月,XF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6300万元取得了GS公司60%的股权。根据公司发布的“对外投资收购股权”公告,GS主营业务为“网络技术开发、汽车零部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展服务……。”GS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达到650万元、900万元,如未达到上述业绩,则差额部分由公司原主要股东陈某以现金方式补足。完成交易后,GS公司的最终股权结构如表1所示。
2.控股子公司纠纷
并购后,GS经营并未实现协议约定的业绩,其中2015年仅实现净利润-466.05万元。根据对赌协议的要求,GS原股东在2016年5月补偿上市公司本息合计1120.04万元,包括亏损的466.05万元、承诺的业绩650万元,以及按同期借款利息4.35%计算的逾期滞纳金4.99万元。2016年完成净利润987.83万元,达成业绩承诺,无需支付补偿金。因两年业绩承诺期满,GS原控制人陈某卸任执行董事,不再参与日常事务,改由XF委派的宗某担任执行董事。2017年,GS发生“异常亏损”,其中1~5月份亏损870万元。于是6月5日,上市公司XF的CFO、GS的执行董事宗某当场宣布免除GS的总经理周某职务,并派公司审计人员进场审计。
8日,GS原总经理周某带人冲进GS办公场所,阻挠审计,抢夺公司公章及财务凭证等。9日,周某利用公章发布内部通知,阻止员工正常上班及带领不明人员阻止员工正常上班。由于GS短期存无法正常经营风险,25日,XF公告,已于6月21日与第四方HS签署子公司GS的股权转让协议。30日,XF就股权转让事宜向另两家股东作出书面通知,原股东ABC信息科技公司(参见表1)书面答复要求购买。根据GS公司章程,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售公告日,GS的股权如表2所示。
本次转让总价款6893万元。其中初始认缴300万元,2000万元保证金为首付,剩余款项在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017年9月1日,GS的执行董事、XF的CFO宗某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的职务;5日,XF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为YH文化传播公司(持有GS的股权份额为30%),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中,YH认为已经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进行了答复并将相关材料邮寄至XF,因此其要求履行优先购买权。
二、案例解析
案例的核心冲突是母公司XF针对发生“异常亏损”的子公司GS开展专项审计,而子公司“时任”法人代表周某不予配合,并抢夺公章,“正常经营”受阻、公章“存在失控风险”。母公司最终将子公司股权一卖了之,但又因未能严格按章程处理,引致冲突方代表的小股东YH的诉讼风险。在此过程中,争议的原因可能与控股子公司的管控有关,并进而让“内部审计”处于尴尬境地。
1.子公司的管控
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张、业务范围逐步拓展的背景下,子公司(包括附属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的管理成为集团管控的要点。实务中,出于持股比例、投资目的、控制与否等不同因素,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会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常见的如财务管控型、战略管控性等不同方式,这些要求通常在公司章程或相关的合同、制度中予以明确。表3列示了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要点。
案例中,XF控股GS,可以看作是公司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战略转型的一个尝试,但并购后XF并未派驻人员进入GS,从实际操作上变成了财务投资。当GS出现异常亏损后,上市公司缺乏实际控制能力及配套人才,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又“不服”上市公司的控制,就容易造成现有的“失控”局面。因此,对上市公司而言,在并购初期就应明确对子公司的投资目的,并设计相应的管控手段以预防可能的“失控”风险。
2.内部审计的压力
内部审计的压力可能来自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管理层关注的是如何达成其经营目标,因此需要内审人员通过识别潜在的机会来改进运营(如提高经营的效率效果,找出潜在的成本节约机会等),从而为经理层提供价值增值;而审计委员会可能对改进建议的兴趣不大,关注较多的则是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经理层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法律法规是否得以遵循、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等。
内部审计的压力可能来自被审计对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看作是一组契约,而契约成立的前提是信任。传统理念下,内部审计扮演的是监督角色,当被审计单位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评价时,往往认为是“不被信任”的表现,把内部审计看作是“坏消息”的报告人,在情感和行动上可能不会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如果内部审计还履行一些反舞弊和举报处理的工作,则更可能失去被审计方的信任。
内部审计的压力可能来自监管部门。内部审计通常被看作是企业的第三道防线,如果审计失败,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例如金融危机中因为操纵英国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导致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的声誉损失和监管处罚,其中瑞银案例中,监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警示函直接将矛头指向了内审;巴克莱银行2013年的自检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内审质量需要改进。2016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也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这就要求组织建立专家审计团队,能够有效处理银行更复杂的业务,同时需要对内审章程等制度予以更新,以确保其随着经营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来适应治理、风险和控制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压力还有可能来自内审组织自身。审计资源的不足、对审计要求和期望的日益提高,给审计计划的制定带来一定的挑战,审计人员需要不断进行后续教育,来满足复杂工作。在IT技术、数据安全、互联网业务、人工智能的挑战下,对内审人员的软技能如批判性思维、沟通能力、数据挖掘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中,XF建立了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这些规定散落于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反舞弊与举报制度等规范中,如规定“公司实行内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要求“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监事会可要求内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内部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邮邮箱,接受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等,并负责“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可见,XF的内部审计至少需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形式上是“独立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是接受XF的时任CFO宗某的要求,对子公司GS开展审计的,独立性或审计计划的实施程序存疑;此外,XF早在2015年就取得了GS60%的股权,根据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上市公司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治理机制,尤其应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进行评价,但XF直到2017年子公司发生异常亏损后才想到内审监督,存在审计计划编制和实施上的瑕疵。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改进建议
1.明确定位,保持独立性
根据现有的内部审计定义,要发挥内部审计的“确认”和“咨询”角色,需要保持“独立”和“客观”。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最高管理层(CEO)的领导,通过“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据此,内部审计的角色定位可以在两个维度上呈现:一是管理上,内部审计可以看作是管理者“眼睛和手臂”的延伸,管理者看不到、管不到的地方,内部审计帮着看一看、管一管;二是治理上,作为“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制衡和牵制,通过独立评价来提升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权。
要履行上述职责,需要内部审计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内部审计的计划、资源、报告关系、权责等需要通过审计章程或制度来予以明确,不受任何个人的不当干预。案例中,作为上市公司CFO的宗某可以提议对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但作为“临时”性的审计,应通过审计计划调整程序,并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2.规则至上,制度先行
公司是由“人”组成的,这些利益相关者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各自的利益、价值观等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共同制定”的制度来协调、制衡,比如公司章程。对内部审计而言,审计什么、怎么审计等同样需要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来予以规范,比如建立“风险导向”的审计计划来确定内审活动的优先次序,并与公司的目标保持一致,内审人员的眼光不仅局限于合规风险和财务风险,还应关注运营风险、IT风险和舞弊风险等。
案例中,现有的信息披露并没有明确内审部门对子公司的审计范围、频率、要点等要求,而冲突中的子公司,是执行董事宗某宣布罢免现有总经理、法人代表周某之后,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场审计的,这在程序上似有“商榷”之处。理论上应该是根据制度要求,对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常规或专项审计,根据“绩效”或审计结果进行考评或追责。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埋下了冲突的导火索,从而导致子公司GS的法人代表周某抢夺公章,并以公章发出通知禁止他人进入公司;而子公司负责人的任免程序、更换负责人的工商登记手续等均存在制度或程序上的不足。
3.冲突化解,价值增值
案例中,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子公司GS出现业绩变脸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内审人员的首要任务应该是诊断“病情”、查找“病因”、开具“药方”。可以采取的做法应该是内审人员通过董事会的审批开展专项审计,向子公司发布审计通知,并通过上市公司XF与GS之间的组织关系,或GS的执行董事或股东会了解相应的事实或原因,必要时可以要求GS的管理层提供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取得基本的分析标的。冲突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沟通不畅”导致的,因此,内审人员应提升自身的沟通能力,除了与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保持持续通话之外,还应该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内审机构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审人员的人际关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内部关系。
内部审计工作的好坏最终是通过是否给组织带来价值为判断标准。“价值”与“价格”不同,是利益相关者的主观评判,包括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对象的认同等。要得到这种认同,内审人员需要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同时需要强化与利益方的对话和沟通。因此,内审人员一方面需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能够“看懂”业务,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活动乃至治理提出改进建议,发现问题,改善运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来推动制度或最佳实践的落地,进而提升组织的道德水平,建立组织的信任。
责任编辑 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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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