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使会计职能由以核算、监督为主的财务会计向以预测、决策、控制、评价为主的管理会计转变,还对整个财务运行模式乃至企业经营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也已不能适应“互联网+”背景下会计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
一、“互联网+”对会计信息化的新要求
“互联网+”背景下,云会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出现以及财务机器人的上市极大地改变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轨迹,《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也受到了冲击。
1.对会计信息时效性的新要求
“互联网+”对会计信息时效性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会计期间界限模糊、经营期间长短选择多样两方面。“互联网+会计”模式在众多企业中的应用使“业务时时发生,报表实时反映”成为可能,会计信息的实时生成使会计期间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现代部分企业的目标并不是长久经营,只是想快速打入市场赢得短期利益之后就撤离,持续经营的假定显然不能满足新要求。可见,在“互联网+”下,《会计法》规定的单一会计年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会计行为。
2.对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新要求
“互联网+”对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扩大化、货币计量局限性两个方面。在扩大会计主体范围方面,《会计法》将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主体统称为“单位”,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假设要求“单位”要具有独立性,但“互联网+”时代信息横、纵向的交织发展加强了会计主体的联系,难以确保其独立性。同样,随着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货币不再是衡量价值的唯一标准,企业的竞争力、创新力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价值。
3.对会计信息分析的新要求
《会计法》只对会计信息的核算作了详细规定,并未进一步对信息分析作要求。“互联网+”对会计信息分析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会计职能转变、会计人员有效配置、会计流程一体化、会计教学创新四个方面。“互联网+”下信息的集中、透明使业务的整套流程更为清晰,会计职能也由事后核算和监督向事前预测、事中监督转移;“互联网+”下财务共享平台的建立大大提高了会计人才资源的使用效率;“互联网+”确保了整套业务财务流程的可见性,有利于业财一体化,同时对业务的及时分析调整有利于实现全流程会计;“互联网+”改变了会计信息化的教学模式,教学模式趋向学校创建平台,学生登录客户端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学习,学习内容也拓展到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管理等多领域、多学科的学习。
4.对会计信息标准化的新要求
“互联网+”对会计信息标准化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打破区域界限、消除信息孤岛、改善数据结构三个方面。“互联网+”为企业间信息的实时交互创造了可能,打破了区域性的隔阂,降低了信息共享成本;“互联网+”加强了信息的交互,消除了会计信息化的信息孤岛,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拓展性;现代企业不仅要运用结构化数据,还要处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中,数据整合有助于统一数据口径从而帮助企业实施准确的决策。
5.对会计监管模式的新要求
“互联网+”对于会计监管模式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机制创新方面。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使会计信息的流向是分散的,“互联网+”下会计信息平台的建立、会计数据的综合应用推进了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有利于各部门的信息互动,促进机制创新。
二、修订建议
“互联网+会计”模式下诞生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云会计等新型财务模式,因此笔者建议此次修订应考虑增加流程监督、制衡控制方面的相关规定。下面以会计信息化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云平台作为辅助,对《会计法》中会计信息化的岗位设置、制衡手段、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
1.岗位设置
在“互联网+会计”的模式下,《会计法》应对财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行为均有所制约。基于内部控制所规定的人员职能应相互牵制原则,《会计法》应对企业设置的岗位提出具体建议。
(1)财务人员A组:财务共享云平台的管理者,主要职能为控制、反映和监督。其中:控制包括对整个系统运行情况的掌控、对流入平台数据安全性的保障以及对数据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配;反映体现在对系统运行情况的实时反映、对上下级人员进行数据信息的及时反映;监督是指对系统运行的监督、对平台数据处理的监督。
(2)财务人员B组:专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者。对集团企业而言具体分为集团财务部和分、子公司财务部。其中:分、子公司财务部的职能是借助平台提供的数据进行各分、子公司经营计划等的制定,从而为集团财务部提供决策支持的信息;集团财务部在综合平台数据以及分、子公司提供的信息的情况下,制定整个集团的投融资方案、全面预算等。
(3)财务人员C组:提供服务以及咨询的平台工作人员。这组人员的工作全部在平台开展,具体可分为专用费用组、资金组等,对系统整合计算出的基础项目进行分析,为集团的各个部门提供信息支持。
(4)财务人员D组:原始信息的录入者、审核者。这类人员的工作最为基础,将原始财务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并审核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5)信息技术人员:对系统的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提供系统优化方案,提出资源配置建议,保障数据安全。
2.制衡手段
会计信息化的前提是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数据外漏及网络系统的不稳定是企业关注的重点,故此部分将站在保障数据安全性的角度谈制衡手段。一是要进行用户身份审核与授权。指对接入系统的人员进行身份认证,与系统中的名单进行匹配,对用户签名进行审核。二是要设置防火墙。需设置两道:一道设在数据采集之后、数据处理之前,意在对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保护,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从而对决策的正确性提供支持;另一道设在数据处理后、存储在数据库之前,旨在隔离数据库的信息保障处理后的数据价值。三是要设置核心数据存储中心。此中心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数据存储周期长,数据具有较高的保密性,确保已处理数据的有用性。
3.工作流程
会计发展方向为业财一体化的全流程会计,《会计法》不仅要监督会计业务也要对整个会计流程有所制约。
(1)整合数据信息。在收集了各级财务数据信息的情况下,首先要处理数据以确保数据具有统一的口径,之后清除重复冗杂的信息,最后验证正确性。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正确性、冗余方面进行规范。
(2)分配信息资源。为了保证数据库中的信息在平台高效运转,要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分配,这就需要信息技术人员与财务人员通力配合,财务人员要在参考信息技术人员提供的资源配置建议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地配置信息资源。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规范。
(3)交付云平台。共享中心将数据交付给云平台,使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到服务。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高效性、层次性进行规范。
(4)对接业务流程系统。实时匹配业务与财务信息,做到互相监督、交互信息,对于推进业财一体化,实现“三流合一”有着重要作用。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规范。
(5)对接绩效考评系统。绩效考评与平台对接可以改变领导主观评判、员工形式评判的方式。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公正性、透明性进行规范。
(6)对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对接后,企业的业务流程可以通过云平台来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决策的正确性提供了保障。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稳定性、辅助性进行规范。
(7)实施财务管理和决策。前期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企业能够实施财务管理、做出正确的决策。财务人员在充分利用平台的信息以及综合各业务、各部门实际的情况下,开展财务预测、报表评价等重要工作。建议《会计法》对此环节的客观性、综合性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 陈利花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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