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新时代的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潜心参政、务实议政、理性问政、专心资政,画出最大同心圆,找到最大公约数,汇聚更多同行者,形成广泛正能量,将个人梦想、专业梦想与国家梦想、民族梦想互动交融。”自当选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以来,张连起认真履职、潜心参政,提交了36份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提案。
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改革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大制度安排,建立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连起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引入《合伙企业法》、设置特殊普通合伙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强化有过错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降低无过错其他合伙人的责任,避免无过错的合伙人因过错合伙人的过错遭受连带损失。应“谁有错,处罚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平台存在系统风险,否则不应漠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法律实质对会计师事务所平台随意实施行政处罚。
监管现实中,一旦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罚次数触发相关规定,均“一刀切”对其暂停执行证券业务,以致会计师事务所未来三年在其他领域的招投标也将造成连带影响。张连起认为,这种具有“连坐”意味的行政处罚方式是与特殊普通合伙精神不相符的。为此,他在《关于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改革的提案》中建议:

一是要适应新时代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修订涉及“两年两单”的行政处罚制度。财政部、证监会于2012年1月印发《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这一处罚标准被业内称为“两年两单”。
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角度考虑,行政监管要提高监管效能,重塑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的监管环境。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和行政处罚常态化的情况下,应改革“两年两单”的僵化做法。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多头监管、选择性监管以及监管标准畸轻畸重问题。中国证监会将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省市证监局后,由于各地证监局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检查的标准、处罚的尺度等存在差异,导致各地证监局存在处罚尺度不一、“以处罚为导向”等问题。可考虑收回行政处罚权,或者对各地证监局出具的处罚文件做出最终核定。
二是改革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协同。切实解决对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多头检查、选择性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资格管理和业务监督、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互配合、各有分工、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持续推进资本市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双健康发展。
三是对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慎用暂停证券业务的行政处罚。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要件,除非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系统性风险,否则,不应“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四是对于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集团、国有事业单位或类似机构,在实施招投标程序时,要区分行政处罚的不同性质,不应将行政处罚扩大化。有关行政处罚性质的认定解释,由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
另外,《注册会计师法》赋予国务院财政部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部门,财政部应当协调解决某些没有法律授权的协会或部门不断蚕食监管边界的障碍与弊端,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免除不适当的困扰。
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针对当前证券发行上市存在股票首次发行上市(IPO)制度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动能企业的能力不足及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还不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需要等问题,张连起提交了《关于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建议:
一是积极推进IPO注册制改革。尽快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迁移到雄安新区,改造成全新的第三家交易所,以优化分层为抓手,配套差异化交易制度、差异化监管制度、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改革倒逼、增量推动。
二是改革A股IPO发审标准的“工业版”取向,避免简单“以大为美”的财务指标选择,鼓励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轻资产企业”发行上市,鼓励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发行上市;对于传统行业已经有若干家上市公司的行业要进行适当IPO抑制。鼓励存量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深度产融整合和产业并购,提高股市发展质量。
三是提高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适应水平,满足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注册在境外但主要业务在国内的优秀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适度放松新股定价管制,以减少一二级市场差价过大而产生的套利空间。
四是在修订《证券法》过程中,增加相应条款,对于非上市企业IPO前的虚假陈述和相关责任人采取必要的民事和刑事追究。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强化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五是在IPO环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形成监管合力。精准确定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及IPO审核各环节相关部门权责,形成多部门多环节的合力监管机制,实施精准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激活专业服务机构的自我净化、自我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吸收包括资深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和市场人士进入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更好体现发行上市监察工作的权威性、代表性、实效性。
六是股票发行审核向打赢“三大攻坚战”、振兴实体经济、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战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不受在审企业排队限制,对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标志性企业,即报即审。禁止募集资金用于类金融业务和收购金融类企业。在金融去杆杆的现实情况下,精准限制中小银行上市。推动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流向实体经济,构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
另外,还要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改善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当前,我国M2与GDP的比例超过200%,与日本的水平大体相当,超过美国91%的两倍。但从利率水平看,2017年我国1个月的SHIBOR拆借利率平均水平为4.09%,同期日本的可比利率水平为-0.01%,美国为1.1%。我国货币环境更为宽松,资金成本反而更高,表明金融体制存在严重的扭曲,加剧了实体经济困难。为此,张连起在《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提案》中建议:
一是去杠杆要做好政策协同,避免急躁情绪,在稳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去杠杆。张连起提醒,股市、债市、期市、汇市等市场之间具有关联性,一个市场的波动同时也会影响另一个市场,一个领域出台的监管政策也会对其他领域造成影响,一个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也会传导到其他市场,甚至会酝酿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协调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做好政策协同,在各部门出台监管措施时,协调好力度和时机,防止短期监管压力叠加过大,因处置风险而发生风险。
二是瞄准影子银行实施穿透式监管,补齐监管短板,治理金融乱象。要将影子银行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优化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降低不同性质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连带关系,各司其职,各回主业,真正做到“系统性”风险隔离。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动态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统一、充分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严格要求影子银行内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必要条件。司法及时介入,重拳打击集资诈骗、蓄意舞弊、操纵市场、职务侵占等“金融大鳄”,治理金融乱象。
三是瞄准地方隐形债务,倒查责任,终身追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