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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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称为进口买方信贷;另一种是为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称为出口买方信贷。本文所述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特指采购方作为贷款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销售方为客户用于支付货款的借款提供担保,或者销售方承诺在采购方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时回购已销售产品的一种销售模式。会计处理意义上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并不仅限于跨国交易。
一、销售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会计处理分析
例1:B公司向A公司购买某大型机械产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合同总额19500万元中的40%,同时,B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1700万元,该借款专项用于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合同总额的60%)。银行将自行评估B公司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判断B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条件,如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才会发放贷款。同时,A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向银行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需向银行提供不低于B公司贷款余额50%的货币资金质押担保。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采用B公司自提的方式。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确...
目前,我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称为进口买方信贷;另一种是为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称为出口买方信贷。本文所述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特指采购方作为贷款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销售方为客户用于支付货款的借款提供担保,或者销售方承诺在采购方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时回购已销售产品的一种销售模式。会计处理意义上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并不仅限于跨国交易。
一、销售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会计处理分析
例1:B公司向A公司购买某大型机械产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合同总额19500万元中的40%,同时,B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1700万元,该借款专项用于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合同总额的60%)。银行将自行评估B公司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判断B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条件,如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才会发放贷款。同时,A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向银行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需向银行提供不低于B公司贷款余额50%的货币资金质押担保。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采用B公司自提的方式。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第14号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采用B公司自提的方式,可以合理推断,在双方完成商品的交接手续后,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的风险及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报酬均已转移给B公司;A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合同总价款为19500万元。可见,A公司的销售是可以满足收入确认的第①、②、③、⑤项条件。
A公司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第④项条件,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B公司获得银行借款后,A公司将会收到B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因此单从A、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来进行评价,很容易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是否已经满足。但是,综合考虑A公司、B公司及银行三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需要评价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与上述已流入的经济利益对冲的可能性。此时,相当于A、B公司签订的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首付款40%,后续B公司再向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相当于贷款合同的同类条件)。虽然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将三方的合同作为“一揽子协议”处理,但是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性的要求,A公司在进行收入确认分析时,应当对此情况予以考虑。
例1中,如果B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使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A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与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时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的结果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此时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的分析,与A公司采用分期收取销售商品时对这一条件的分析过程和结论应当是一致的,即A公司面临的都是B公司的违约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
(二)提供担保的会计处理
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或有负债的披露及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对于A公司来讲,由于其为B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属于一项或有事项,形成会计上的或有负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第13号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如果A公司为B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或有事项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第13号准则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预计负债的披露要求。
(三)提供货币资金质押的会计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向银行提供不低于B公司贷款余额50%的货币资金质押担保。对于A公司提供的货币资金质押担保,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受限情况。A公司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不可以随时用于支付,只有在担保到期日后才可以随时用于支付,通常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范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三)》中提出: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建议按以下原则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从“现金”中扣除。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从“现金”中扣除。
对于A公司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如果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已经扣除了受限部分,则在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中,应当将受限制的货币资金的本期增加数作为现金流出列报。具体作为哪个现金流出项目,要取决于相关的保证金等限制用途的货币资金的性质和目的。例1中,由于A公司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因此可以合理确定如果出现B公司违约,这部分货币资金很可能直接用于履行担保责任,而不会返还给A公司。因此,一般将其列式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购买方附有回售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例2:B公司购买A公司70000空分设备(以下简称“7万空分”),需向A公司支付该合同总额19500万元中的40%,其余的60%合同款(即11700万元),银行将自行评估B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判断B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条件,如符合银行的要求,则银行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B公司以7万空分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11700万元,银行向B公司发放的该笔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向A公司支付7万空分的货款。同时,银行与A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与B公司、A公司三方共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如果B公司未能按约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则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B公司未清偿本息的金额来收购该套被抵押的7万空分,作为抵偿B公司所欠贷款本息,7万空分的所有权归A公司。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采用B公司自提的方式。A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分析过程
1.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采用B公司自提的方式,可以合理推断,在双方完成商品的交接手续后,A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9500万元。可见,A公司的销售可以满足上文中收入确认的第②、③、⑤项条件。
2.A公司的销售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第④项条件,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B公司获得银行借款后,A公司将会收到B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因此从A、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来进行评价,很容易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在分析例1时,需要评价A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与已流入经济利益对冲的可能性,进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收入确认条件。但是,由于例2中A公司承担的是被动回购已售商品的义务,虽然A公司在履行回购义务时仍然需要支付现金,但是与例1明显不同的是,A公司可以重新获得已售商品的所有权。而例1中如果A公司履行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再向B公司追索欠款则存在不确定性。
3.A公司的销售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第①项条件,即商品所有权上主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关于案例2,需要重点判断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的风险及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报酬是否已转移给B公司。例2中交易双方签订的并非到期必须履行的远期合同,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到期回售选择权的期权合同,即相当于B公司持有一项看跌期权。现行会计准则框架内,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如何判断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因此,实务中对于此种情况,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原则要求进行判断,而不能拘泥于具体规定或规则。
具体要分析B公司首付款金额、商品原售价、商品预计回购价格、回购时商品预计市场价值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考虑B公司是否具有行使看跌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来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例2中,商品预计回购价格及回购时商品预计市场价值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例如,虽然本案例中商品回购价格将低于商品原售价(40%的首付款+合理估计的B公司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但商品回购价格取决于B公司未来未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这需要进行会计估计。
为确定B公司是否具有行使这项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A公司应当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商品预计回购价格与该商品在回购日的预计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至权利过期前剩余的时间。例如,如果预计商品回购价格显著超过商品在回购日的市场价值,这可能表明B公司具有行使该看跌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需要说明的是,在将商品回购价格与商品原售价进行比较时,A公司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会计处理
1.如果综合分析后得出B公司并不具有行使其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则A公司可以判断其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并确认收入。
(1)从本案例的交易架构可以分析得出,B公司的首付款比例越高,其越不具有行使该看跌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因为B公司首付款不在商品回购价格之内,再考虑B公司可能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从而得出回购价格很可能远低于回购时商品的市场价值的结论。作为理性经济人,B公司一般不会选择回售商品,B公司不具有行使该期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同时,由于银行(B公司债权人)的存在,在分析时也要考虑因为债权人的压力使其不得不行使回售权的因素。此时应结合B公司对银行违约风险的评价加以判断。一般认为,银行自行评估B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判断B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条件,进而自主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则可以合理认定不存在外在压力使B公司不得不行使回售权。
另外,对于回购商品的期权合同,可按照第13号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一项待执行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注:该期权合同不能按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认为,如果可以预见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购入的商品在确认为存货后立即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将会构成亏损合同。此时应当按照第13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以下简称第15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如果综合分析后得出B公司并不具有行使其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则A公司应当按照有关销售附带退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目前情况下,A公司可以选择上述会计处理方式中的一种。但一经选择,应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2.如果分析得出B公司具有行使其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公司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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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