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张莉
[大]
[中]
[小]
摘要:
4S店作为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的汽车产业链终端,其销售模式和售后服务类型也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在此过程中,4S店的会计核算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按揭交易中金融机构实际回款小于客户借款金额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一位客户购车,除不含税车款10万元外另行支付增值税1.7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按揭手续费0.3万元,共支付13万元(现金交易只需支付12.7万元)。客户付现6万元(含增值税1.7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按揭手续费0.3万元),通过4S店按揭7万元,4S店实际可以从贷款财务公司收款6.5万元,有0.5万元的收款缺口。
如果没有按揭手续费和按揭回款缺口,对4S店来说该笔交易与一般的现金交易并无不同。但对按揭手续费和按揭回款缺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却存在分歧。下文将目前存在的各种处理方式一一列示,进行分析比较。
方式一:按揭手续费0.3万元,4S店单独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00÷1.17= 2564.1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00÷1.17×0.17=435.90(元)。按揭回款缺口由厂家承担的部分,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冲抵应付厂家购车款;按揭回款缺口由4S店承担的部...
4S店作为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的汽车产业链终端,其销售模式和售后服务类型也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在此过程中,4S店的会计核算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按揭交易中金融机构实际回款小于客户借款金额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一位客户购车,除不含税车款10万元外另行支付增值税1.7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按揭手续费0.3万元,共支付13万元(现金交易只需支付12.7万元)。客户付现6万元(含增值税1.7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按揭手续费0.3万元),通过4S店按揭7万元,4S店实际可以从贷款财务公司收款6.5万元,有0.5万元的收款缺口。
如果没有按揭手续费和按揭回款缺口,对4S店来说该笔交易与一般的现金交易并无不同。但对按揭手续费和按揭回款缺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却存在分歧。下文将目前存在的各种处理方式一一列示,进行分析比较。
方式一:按揭手续费0.3万元,4S店单独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00÷1.17= 2564.1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00÷1.17×0.17=435.90(元)。按揭回款缺口由厂家承担的部分,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冲抵应付厂家购车款;按揭回款缺口由4S店承担的部分,计入销售费用。
方式二:按揭手续费0.3万元,4S店单独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00÷1.17=2564.1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00÷1.17×0.17=435.90(元)。按揭回款缺口由厂家承担的部分,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冲抵应付厂家购车款;按揭回款缺口由4S店承担的部分,视为回款信用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方式三:按揭手续费0.3万元,4S店单独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00÷1.17= 2564.1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00÷1.17×0.17=435.90(元)。按揭回款缺口由厂家承担的部分,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冲抵应付厂家购车款;按揭回款缺口由4S店承担的部分,视为销售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方式四:按揭手续费0.3万元,4S店单独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00÷1.17=2564.1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00÷1.17×0.17=435.90(元)。按揭回款缺口由厂家承担的部分,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冲抵应付厂家购车款;按揭回款缺口由4S店承担的部分,因未能取得现金流,应在确认卖车收入时,直接冲抵主营业务收入。
方式五:将取得的按揭手续费与按揭回款缺口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按揭手续费>4S店承担的按揭差额,将其视为4S店提供按揭服务的服务收入,账务处理以净额÷1.17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揭手续费=4S店承担的按揭差额,将其视为按揭回款的补充,不另行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直接将按揭手续费冲抵应收按揭款;如果按揭手续费<4S店承担的按揭差额,按揭手续费冲抵应收按揭款,应收按揭款不能收回部分,按照前述四种方式冲抵收入或确认为成本费用。
比较上述五种方式,各有优劣:前四种方式将按揭手续费和按揭回款差额视为不同的交易行为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对4S店承担的按揭回款差额处理上有所不同,其导致的最终结果是方式一、二调整了营业利润;方式三、四调整的是主营业务利润。笔者综合分析后认为:按揭手续费和按揭回款差额其实是4S店为了售卖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将按揭回款缺口计入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影响了汽车售卖的销售毛利。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会计处理上统一称为间接费用,意思即这三大费用与收入没有直接配比关系,难以在成本中进行归集配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销售费用的定义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其所列举的各项费用一般难以直接归集至某笔或者某类收入,或者与某笔、某类收入配比较为困难。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其中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有确定信用期,且一开始企业并不能确定客户何时付款,是否会享受折扣,这就与按揭回款缺口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将按揭回款缺口计入销售费用或者财务费用并不恰当。
而将按揭回款缺口计入主营业务,更能真实地反映汽车交易的真实毛利,但具体应该冲抵收入还是计入成本,则因为理论与实际的脱节而难以抉择。2014年5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取代了原有的收入和建造合同的确认准则。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笔者理解,针对含有融资成分的交易合同,以同类直接付现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金额与合同对价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收入。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操作方式难以为企业接受。原因有三:一是国传统的收入确认方式是与发票挂钩等同的,在按揭售车交易中,4S店须以开票的10万元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净额确认收入会加大企业纳税申报操作的难度;二是部分按揭回款差额会通过厂家返利得到补偿,厂家返利一般会定期统一开具折扣折让发票冲减4S店的主营业务成本,因为厂家对4S店各种销售优惠政策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结算的滞后性,4S店很难一开始即准确把握厂家承担的按揭回款差额,难以保证收入核算的准确性;三是成千上万台车逐笔清理按揭回款差额,核算成本加大,核算效率降低,也不符合基本准则中的重要性和及时性要求。当然,新收入准则强调该类合同为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按揭售车合同是否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也值得商榷。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按揭回款缺口应作为收入确认的调整额,冲抵4S店的主营业务收入,但考虑发票与会计凭证金额一致性等实务操作因素,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也不失为一种折中处理方式。
上述五种方式的账务处理对税金有何影响?可以看出,前四种方式4S店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合计均为17435.90元;而第五种方式,因为将按揭手续费视为按揭回款差额的补偿,从而导致应计销项税少于17435.90元。以前述案例的数据进行测算后可以得出:前四种方式4S店的增值税实际税负=17435.90÷(100000+2564.10-5000)=17.87%;第五种方式的增值税实际税负=17000÷(100000+3000-5000)= 17.3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中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以合同总价,还是以实际收取,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实际收取价款,4S店该笔交易的销项税=98000×17%=16660(元)。但这又与开票金额不符,违背了税务发票管理的规定。因此采用第五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也与税收法规无抵触,不失为一种可以采纳税收筹划方法。(作者单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重庆分所)
责任编辑 王雅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