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了会计电算化、集团财务、财务共享服务、财务机器人等会计技术的迭代升级。为了适应会计环境的新变化,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三次修订了《会计法》,明确会计人员从业需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再要求必须具备会计证,对于违规造假会计人员实施了年限禁入。但对于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会计深层次问题,如内控制度、管理会计、会计责任等并未触及到。
一、“互联网+”背景下现行《会计法》的不足
1.有关财务软件开发及其相关责任条款的缺失
“互联网+”背景下,会计信息系统不断迭代升级,会计信息质量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财务软件系统的可靠性。但如何规范财务软件系统的开发行为,使财务软件系统与新实施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保持一致,以及如何界定软件开发商、监管部门和软件使用者的责任,现行《会计法》缺少相应的规范条款。
2.有关内部控制条款的缺失
“互联网+”背景下,会计信息的处理集中于网络财务软件系统,原手工会计条件下的一些内控措施可能失效。财务信息主要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本身不具备识别功能,需要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如财务软...
近年来,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了会计电算化、集团财务、财务共享服务、财务机器人等会计技术的迭代升级。为了适应会计环境的新变化,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三次修订了《会计法》,明确会计人员从业需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再要求必须具备会计证,对于违规造假会计人员实施了年限禁入。但对于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会计深层次问题,如内控制度、管理会计、会计责任等并未触及到。
一、“互联网+”背景下现行《会计法》的不足
1.有关财务软件开发及其相关责任条款的缺失
“互联网+”背景下,会计信息系统不断迭代升级,会计信息质量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财务软件系统的可靠性。但如何规范财务软件系统的开发行为,使财务软件系统与新实施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保持一致,以及如何界定软件开发商、监管部门和软件使用者的责任,现行《会计法》缺少相应的规范条款。
2.有关内部控制条款的缺失
“互联网+”背景下,会计信息的处理集中于网络财务软件系统,原手工会计条件下的一些内控措施可能失效。财务信息主要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本身不具备识别功能,需要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如财务软件操作人员权限的设定,数据的修改或删除要保留修改痕迹,修改程序、修改人以及修改数据等信息系统要有记录等。
3.有关管理会计方面条款的缺失
现行《会计法》主要规范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行为,没有涉及管理会计相关的职能及其行为。而在“互联网+”背景下,财务共享和大数据的运用促使会计职能重心由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向管理会计领域拓展。现行《会计法》从内容结构上看,缺乏管理会计方面的表述,已经滞后于会计实务发展的最新需求。
4.有关会计责任条款的不足
会计信息质量受单位公司治理、内部文化、制度环境、法律意识、人员素质、技术条件,以及外部审计、财务软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现行《会计法》规定单位法人是会计第一责任人,但从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会计的变革与发展来看,将子公司的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有失偏颇。实务中,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列为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虽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技术、法律董事和会计董事等的权责、掌握的信息不一样,《会计法》对此应有清晰的界定。
二、修订和完善现行《会计法》的几点建议
1.补充修改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条款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背景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现行《会计法》应补充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修改不恰当的表述,并将第四章会计监督修改为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监督。具体应明确要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会计健康运行的基础;决策、执行、监督、记录等不相容职权应保持分离,会计部门各人员之间不相容职权应保持分离;要保证会计业务岗位之间的制衡性,保证网络财务软件运行及会计信息生成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财务软件开发、维护与使用的职权应保持分离,财务软件使用的权限、授权层级要分明;定期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避免黑客入侵造成系统瘫痪和信息遗失等。
2.增加关于管理会计方面的条款
在“互联网+”背景下,大型集团公司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集中处理跨区域的会计业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不仅要为公司外部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而且要为集团公司内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功能实现趋于电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集中管理,控股子公司不一定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同时,在ERP系统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提供大数据支持下,管理会计的角色和功能作用越来越重要,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可单独设置或与业务部门融合设置管理会计机构、配备管理会计人员。因此,从会计实务来看,现行《会计法》中应增加关于管理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运用大数据加强管理会计作用发挥的相关内容。
3.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及层级应进一步明确
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及层级包括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会计人员四个层级。而目前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均通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完成,子公司不一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业务的终端分布于子公司各行政和业务部门。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会计核算功能被集中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子公司及部门负责人职能通过在线审签实施会计监督,会计账薄的设置与财务报表生成通过财务软件系统完成。子公司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与会计账项的调整,会计处理流程及内控制度设计与调整需要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在此条件下,子公司的负责人难以直接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对会计的干预和影响力大为削弱,不独立设置会计机构也就没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有些不合时宜。因此,通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生成会计信息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应是集团公司董事长,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主体,子公司负责人是间接责任主体。
另外,对于股份公司的会计责任人应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第一层级责任人,第二层级责任人应确定为监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第三层级责任人应确定为除第一、第二层级责任人以外的董事会成员。这样才能明晰决策、执行与监督三个层级对会计的不同责任。
4.会计年度规定应更加灵活
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定采用公历年制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这种统一的会计年度虽然便于统计经济数据,却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年终处于经营旺季的公司,财务决算与报表编制一定程度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量过于集中、繁重,造成注册会计师人员数量及工作时间非常紧张,一定程度影响了审计质量。从资本市场来看,上市公司年报集中披露,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投资者面临超载的年报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四月份才披露年报,年报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被弱化。互联网时代,会计信息生成更加便捷,会计年度选择应更加灵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年度为了和财政预算年度保持一致,可以采取公历制。而企业可以根据营业周期确定会计年度,选择经营淡季作为年报编制月份。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企业营业周期与会计年度的协调性,而且可以解决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业务和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过于集中所带来的系列问题。
(本文得到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