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作者:本期特约解答 ★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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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7年7月,由于我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的人员疏忽,误将一笔出口日本的9000美元的服装,在报关时错打成了9500美元。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所遇问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为报关单信息)向海关提出修改错误内容的请求,重新出具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上传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信息,并以此做为正确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应当注意...
1.2017年7月,由于我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的人员疏忽,误将一笔出口日本的9000美元的服装,在报关时错打成了9500美元。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所遇问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为报关单信息)向海关提出修改错误内容的请求,重新出具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上传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信息,并以此做为正确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应当注意的是,使用此表时,如果出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大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时,还需要去海关申报修改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错误的出口金额。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流程发生了新的变化。请问:我公司(生产企业)要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双方应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应如何操作并注意哪些问题?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下称35号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下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下称代办退税):一是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合服务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你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出口货物必须是你公司自产和视同自产的货物。二是你公司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三是必须与综服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内容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四是在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账户。
(2)根据35号文,具体操作流程分为:第一步:你公司在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第二步:综服企业在为你公司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委托代办退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留存备查。第三步: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第四步: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应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第五步:你公司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第六步: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第七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3)你公司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一是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和账号,应当与综服企业提供给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账户和账号一致。二是你公司和综服企业都必须在办理退税备案的基础上办理代办退税情况备案。三是你公司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应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和核算使用的发票,只能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所使用的退税凭据。四是代办退税专票不是你公司记入外销收入的发票,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FOB价自行开具出口发票,并作为外销收入凭证。五是在发票开具方面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我公司于2018年1月发生了一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7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请问:此笔退税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应退税额属于“财政性资金”范围,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你公司在这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中,当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时,即征即退应退税额=本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本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3%=7-100×3%=4(万元)。具体账务处理为:计算和计提应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40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40000元”。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40000元”,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40000元”。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对外投资)。请问:如果我公司发生此类业务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第一、二条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并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如果你公司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编号报关出口至境外的投资设备或物资,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并且不符合该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即可享受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如果你公司是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如果你公司是外贸企业,则实行免退税政策。需注意,如果你公司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不适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当比照一般贸易所规定的条件来衡量是否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否则,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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