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新三板市场扩张速度明显,挂牌企业特别是高端制造业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大量增加,而这些行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研发费用占比较高,因此,政府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其影响较大。
(一)新三板企业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的常见问题
1.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各部门间缺乏合作。一些新三板企业从研发的立项开始就没有在财务部门登记,研发部门不了解财务部门需要的资料,等到报销相关费用时才上报,而且相关报销凭证可能也不齐全。由于财务人员对项目进度掌握不清就没办法给出具体的预算,很可能因为资金不足影响研发活动的正常开展。
2.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分配不合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都强调研究人员必须是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关键人员,辅助与技术人员可以参与研究与开发活动,但不一定必须是全职的研发人员。也即某些本职工作是日常经营活动的人员,他们为研发活动付出的劳动也可以加计扣除。由于新三板多数是中小微企业,员工人数较少,所以很多人会...
近几年,新三板市场扩张速度明显,挂牌企业特别是高端制造业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大量增加,而这些行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研发费用占比较高,因此,政府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其影响较大。
(一)新三板企业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的常见问题
1.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各部门间缺乏合作。一些新三板企业从研发的立项开始就没有在财务部门登记,研发部门不了解财务部门需要的资料,等到报销相关费用时才上报,而且相关报销凭证可能也不齐全。由于财务人员对项目进度掌握不清就没办法给出具体的预算,很可能因为资金不足影响研发活动的正常开展。
2.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分配不合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都强调研究人员必须是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关键人员,辅助与技术人员可以参与研究与开发活动,但不一定必须是全职的研发人员。也即某些本职工作是日常经营活动的人员,他们为研发活动付出的劳动也可以加计扣除。由于新三板多数是中小微企业,员工人数较少,所以很多人会身兼数职,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均有可能兼职研发。如何归集这部分兼职人员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的薪酬与奖金,就成了必须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3.执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费用归集混乱。一些新三板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研发支出并没有做到发生时即记录,往往是到年末年初要向税务局申报或向科委备案时,才临时在会计凭证中抓取相关的数据与资料,进行明细账登记。这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很难满足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特别是会议费、试验费和差旅费等费用日常发生较多,如何合理且简便地归集这些费用到研发费用明细中,也是新三板企业遇到的一个常见问题。
(二)相关建议
1.政策制定方面。
一是建议丰富优惠方法。在优惠方法上,可以增加税收抵免政策,即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的多少,确定不同的抵免比例,获得的抵免额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也可以考虑引入“累退优惠比率”的方式,即当企业应税收入不足抵扣或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差额部分可在当年(或近几年内)获得现金形式的税收返还,这实际上是对企业研发的直接财政补贴。
二是给予产学研特别优惠。鉴于一些新三板企业自身研发实力较弱,企业可以将一些无法完成的研发项目交给相关科研机构或高校研发。为此,可以在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这一部分企业设立特别优惠,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研发质量,也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的深度合作。
2.政策落实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进行管理部门间的合作试点,如上海等地管理部门的合作流程是: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税务局初审并将研发项目送科技部门评审,评审结果反馈到税务局后,税务局告知申请者。为简化流程,税务部门还对一些项目实行了免审的方式,如对国家创新基金或者“863计划”等资助的研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企和软企申报的项目以及以前进行过申报的项目。目前来看这些试点运行效果良好。建议可以考虑将这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相对普遍的科技部门与税务局的合作机制。
二是建立政策实施跟踪反馈和评价工作。政策制定部门应从各实际执行部门及时全面跟踪了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政策的评价工作,对这些反馈结果要及时分析,为以后政策的完善做准备。
三是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与理解,尤其是在研发活动认定、相关费用如何归集与核算等方面,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工作效率。因为他们是在一线面对企业的专业人员,只有熟悉政策标准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合规的申报。
3.企业实际执行方面。
一是人员工资费用归集。与专职人员相比,兼职人员流动性大,更难进行归类统一管理,可以由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考勤记录,明确兼职人员每日的工作项目,并统计好他们在研发活动中投入的时间,定期与研发部门核对,形成原始凭证交给财务部门。同样,专职研发人员也会涉及到如何准确计算工资薪酬。因此,企业应完善整个费用归集流程,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并配备相关的部门。
二是折旧与摊销费用的归集。119号文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与摊销费,不再强调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因而这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在成本、费用、研发中的合理分配,就成为企业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记录好基础数据,对可以按照工时或者生产数量进行分配的固定资产,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如果两种方式都不适用需要确定别的分配方法时,97号文明确规定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允许随意变更。
三是其他费用的归集。其他费用的归集与核算必须按照费用跟随项目的原则,相关费用是为日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则记入日常销售或管理费用,反之为研发活动而产生的就记入相应的研发项目。因此,企业平常应该做到费用支出时就完成记录,如果难以做到每笔业务都及时登记,也至少要在项目结束前定期核算,并与研发部门核对准确性。
四是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合作。从研发项目的立项到日常相关费用的归集,再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的准备和申报,需要企业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研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因此,加强企业内部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