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作者:王建军 (作者单位: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
[中]
[小]
摘要:
企业对外投资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复合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债权性投资中,被投资企业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对投资人来讲,债权性投资具有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合同现金流特征,且一般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复合性投资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性质的投资,如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一般而言,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致的,但是鉴于企业投资模式的日趋多元化,现实中出现了很多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企业的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权益性投资,办理了正常的出资手续,符合法律上权益性投资的形式要件,然而,其又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由被投资企业以某一固定金额“赎回”投资企业持有的投资,从投资的性质而言,该投资并不具备权益性投资的普遍特征。本文中,笔者根据相关税收规定,结合实务中一些典型的交易模式、合同条款,对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进行梳理。
一、相关政策梳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
企业对外投资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复合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债权性投资中,被投资企业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对投资人来讲,债权性投资具有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合同现金流特征,且一般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复合性投资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性质的投资,如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一般而言,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致的,但是鉴于企业投资模式的日趋多元化,现实中出现了很多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企业的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权益性投资,办理了正常的出资手续,符合法律上权益性投资的形式要件,然而,其又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由被投资企业以某一固定金额“赎回”投资企业持有的投资,从投资的性质而言,该投资并不具备权益性投资的普遍特征。本文中,笔者根据相关税收规定,结合实务中一些典型的交易模式、合同条款,对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进行梳理。
一、相关政策梳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中明确了销售服务、金融服务等相关概念。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了36号文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分析
增值税税收并没有采取严格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方式,而是规定,“除存款利息收入外,纳税人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看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要是资金占用、资金拆借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收法规中对于“贷款服务”税目征税范围的规定,其本质仍是对企业债权性投资获得的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征收增值税。
(一)保本保息
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本金及利息)的合同权利,同时该权利具有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合同现金流的典型特征,并且不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属于典型的“贷款”业务活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二)保本不保息
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本金)的合同权利,同时该权利具有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合同现金流的典型特征,并且不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虽然收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但仅是资金占用的货币“价格”变动,并不改变该收益属于利息的性质。因此仍然属于典型的“贷款”业务活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该部分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合同权利,同时该权利具有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合同现金流的典型特征。此时,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投资合同同时约定保本,说明投资企业不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则该项投资在经济实质上同“保本保息”、“保本不保息”一致,实质上属于典型的“贷款”业务活动。根据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以及超过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部分)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2.如果投资合同没有约定保本,投资企业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索取权,则该项投资实质上属于“保息不保本”投资。对于此种情况,从上述税收法规分析,投资企业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即,纳税人应就收取(应收)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超出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部分,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四)永续债、优先股投资
对于永续债投资,法律形式上属于债权性投资,而对于优先股投资,法律形式上属于权益性投资。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讲,按经济实质判断金融工具(永续债/优先股)是否为金融负债的一个条件,即金融工具发行方是否具有向金融工具持有方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此时,对于该项金融工具持有方来讲,具有的向金融工具发行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实质上应当属于债权性投资。
考虑投资合同中对于金融工具发行方清算时的合同约定,增值税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投资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含破产清算时,下同),投资方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投资本金和累积利息(股利)的合同权利的,并且该合同权利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该投资应作为“保本保息”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2.投资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投资本金的合同权利的,并且该权利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该投资应作为“保本不保息”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3.投资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累积利息(股利)的合同权利的,并且该权利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该投资应作为“保息不保本”投资,实质上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收到的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股利)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对于投资方有可能按照投资本金份额参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分配,此时,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收入性质,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五)明股实债(远期合同)
明股实债,通俗的讲就是法律形式为股权投资,但经济实质为债权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远期合同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合同双方均享有一项权利且均承担一项义务。如果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未来由被投资企业以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回购该金融工具,投资方不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则该项投资在经济实质上同“保本保息”一致,实质上属于典型的“贷款”业务活动。根据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本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如果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未来由被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回购该金融工具,投资方不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从投资方的角度讲,该项投资具有“保本保息”特征。但是,由于涉及第三方回购,在第三方为非关联方且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其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本金)暂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六)衍生金融工具(期权)
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期权卖方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卖出的义务,即期权买方拥有选择是否行使买入/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卖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买入选择权称为看涨期权,卖方选择权称为看跌期权。如果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投资方享有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该金融工具的权利,即投资方持有一项看跌期权。在投资方行权时,其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同时失去了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因此,该投资在投资方行权时转为一项债权性投资,投资方因行权获得的溢价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享有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向投资方回购该金融工具的权利,即被投资企业持有一项看涨期权。在被投资企业行权时,其具有向投资方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即投资方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同时,投资方失去了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因此,该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行权时转为一项债权性投资,投资方因被投资企业行权获得的溢价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该期权涉及向第三方出售或第三方回购金融工具(成本+某一金额),在第三方为非关联方且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七)复合性投资
复合性投资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性质的投资,例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权(票)。实质上,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权(票)。
在可转换公司债转换为股权(票)之前,投资方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本金及利息)的合同权利,同时该权利具有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合同现金流的典型特征,并且不具有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属于典型的“贷款”业务活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可转换公司债转换为股权(票)以后,投资方具有了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红权和净资产的索取权。从投资性质上讲,该投资在转换之后性质变为权益性投资,不属于“贷款”业务。因此,投资方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当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转换为股权(票)以后,具有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合同条款,则应当按照上述有关情形进行分析处理。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