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有企业改革“1+N”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剥离企业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国资委和财政部相继出台了许多移交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国有企业移交项目的操作以及移交费用的分配、承担等。笔者所在公司是黑龙江启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首批企业,现将在移交过程中的账务处理进行分享。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账务处理依据
当前企业经济行为的账务处理依据来源主要有两种:通用业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对一些新出现的经济业务如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采取相近的规定或者近似的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主要涉及改造支出、财产移交和收到资金支持三方面的经济业务,改造支出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对简单,在此不再赘述。
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有企业改革“1+N”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剥离企业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国资委和财政部相继出台了许多移交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国有企业移交项目的操作以及移交费用的分配、承担等。笔者所在公司是黑龙江启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首批企业,现将在移交过程中的账务处理进行分享。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账务处理依据
当前企业经济行为的账务处理依据来源主要有两种:通用业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对一些新出现的经济业务如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采取相近的规定或者近似的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主要涉及改造支出、财产移交和收到资金支持三方面的经济业务,改造支出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对简单,在此不再赘述。
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账务处理与相关手续均比较简单。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收到资金支持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依据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区分是补贴当期的还是以后各期的成本费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者递延收益。
2.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明确规定“三供一业”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下称62号文)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62号文规定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列营业外支出处理。收到经费补助的单位,相应列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营业外收入(企业单位)处理。
但62号文是原移交学校、公安、检察、法院、医院等职能时的规定,因为制定时间较早,受历史原因限制,对于“三供一业”移交的某些特殊业务还没有较细致的规定。
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账务处理
由于笔者所在公司“三供一业”移交起步较早,其中供水职能移交在2008年即已经完成,物业移交在2013年完成,供电和供暖移交在2016年全部完成,公司边实施、边研究,遵循一贯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一定的变通措施,确保相关账务处理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更加符合经济业务实质。
1.改造支出的账务处理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分离移交工作实际情况,公司首先制定了“三供一业”移交方案。虽然国资委2016年规定“三供一业”移交应采取先移交后改造的方式,但是在公司实施移交时是允许先改造后移交的。先改造过程中的工程招标公司可以参与并对整体进度和风险进行管控,虽然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但可以节约移交改造费用,比较适合改造标准比较明确的职能移交,如供电职能移交。先改造过程中的改造工程应按与企业其他工程建设同样的管理方式和账务处理,在改造完成时同样进行转固账务处理。
2.资产与职能移交的账务处理
先改造后移交资产完成转固后需要进行资产与职能的整体移交,此时需要按照62号文规定,在核销资产的同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先移交后改造的职能移交方式由于改造过程在接收企业进行,所以公司在移交过程中,将前期费用与移交过程支出视同工程支出归集到在建工程科目,待移交协议完成后,将在建工程科目整体进行转固,并同职能移交相关的原有资产一起,按照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核销资产的同时,依次冲减相关的所有者权益。
3.收到移交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
在移交改造完成之后,公司组织中介机构就改造支出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就整个移交改造情况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审计,取得审计报告后,与移交改造的相关合同、支出凭证、发票等资料一并汇总报国资委,按文件规定申请国有资本金预算支持。
在收到国有资本金预算支持后,公司没有按照62号文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直接计入公司未分配利润。采取该账务处理方法的依据一是62号文规定的是职能移交过程中的过渡期间补助,且补助来源于其他承担补助的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属于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股本。公司先将该支持资金计入未分配利润,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时再转入实收资本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是“三供一业”移交支持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符合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实质。该支持是针对职能移交的资金支持,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且由于移交支出未计入公司损益表的成本费用科目,所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也不是针对当期或者以后各期的成本费用支付的补助,也不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三是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对于同一事项形成的经济行为,相应的账务处理应该一致。因此,当职能移交相关支出冲减的是公司所有者权益,那么与此相关的资金支持应该同样计入所有者权益。
公司“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账务处理遵循了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可比性原则,先后征求了相关专家、中介机构的意见,并行文请示集团公司,得到了国资委委托检查中介机构的认可。公司的账务处理还简化了国资委、集团公司对公司考核的调整。依据国资发改组[2012]126号文规定,因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国资委审批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公司将相关支出、资金支持全部计入所有者权益,对损益、经济增加值的影响较小,减少了考核时的调整复杂程度。
责任编辑 刘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