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作者:张悦 蒋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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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会面临社会责任问题,如地域法律、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等造成的社会责任冲突及贸易壁垒等。中国企业要想更好地“走出去”,参与全球经济运行,就必须主动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而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现阶段企业反映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重要手段。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分析“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分布特征及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分布特征
本文以同花顺财经披露的“一带一路”概念股板块的相关企业共69家为样本,分析出相关企业具有如下分布特征:首先,国有企业占比较大。从产权性质上来说国有企业占比为75.97%,而在一般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仅为57.50%。这说明现阶段“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的主力仍然是国有企业。其次,“一带一路”相关企业主要来源于国内一线大城市。其中,北京地区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投资的企业占比约为25.8%,排名其后的地区分别为上海和广东,占比分别为9.7%和8.1%。作为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北上广同时也是优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以此地区企业为“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主力,有利于提升投资质量。最后,由于“一带一路”相...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会面临社会责任问题,如地域法律、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等造成的社会责任冲突及贸易壁垒等。中国企业要想更好地“走出去”,参与全球经济运行,就必须主动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而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现阶段企业反映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重要手段。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分析“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分布特征及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分布特征
本文以同花顺财经披露的“一带一路”概念股板块的相关企业共69家为样本,分析出相关企业具有如下分布特征:首先,国有企业占比较大。从产权性质上来说国有企业占比为75.97%,而在一般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仅为57.50%。这说明现阶段“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的主力仍然是国有企业。其次,“一带一路”相关企业主要来源于国内一线大城市。其中,北京地区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投资的企业占比约为25.8%,排名其后的地区分别为上海和广东,占比分别为9.7%和8.1%。作为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北上广同时也是优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以此地区企业为“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主力,有利于提升投资质量。最后,由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与中国国情存在较大差异、经济互补程度不同,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分布具有行业倾向。其中,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为代表的能源行业是“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规模最大的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资规模仅次于能源行业,在“一带一路”对外投资中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此外,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也是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直接投资较为重要的行业之一。
二、“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
(一)总体情况
首先,在披露率方面,“一带一路”相关企业披露责任报告的比率为62.57%,明显高于外资企业(32.14%)和其他非“一带一路”中资企业(20.50%)。事实上,这一披露率的差异与政府控制的因素有着重要联系。2011年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快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水平,强制要求央企从2012年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一政策比原计划期限提前了整整6年。而参与“一带一路”投资的企业又以国有企业为中坚力量,这说明这类企业披露责任报告的比率较高确实受到了政府强制披露的影响。以往的研究也显示出制度因素是驱使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主要动机。
其次,通过判断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是否经过第三方审计,可以体现出责任报告的公信力强弱。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未采用强制审计手段,因此,企业聘请第三方审计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机较弱。有关数据显示,“一带一路”相关企业进行审计的比率为3.6%,略高于其他中资企业(2.4%),但与外资企业(11.2%)的审计率相比则表现出明显不足。
再次,是否参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则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性高低。GRI是全球跨国企业最通用的社会责任报告规范框架,并于2013年推出第四代报告指南。中国“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参照GRI标准的比率为28.9%,明显高于其他非“一带一路”中资企业(13.9%),但尚低于外资企业(36.4%)。这说明“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标准性在中国企业已处于比较领先的水平,但与外资企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最后,在披露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方面,“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的比率为28.9%,与其他中资企业(25.9%)相似,披露比率均高于外资企业(15.7%)。这体现出我国企业更加重视制度建设的信息披露。
(二)利益相关方保护方面
有关数据显示,在股东、职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及其他企业(包含中资与外资企业)披露水平均接近100%,企业间并无明显差异。与此不同的是,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一带一路”相关企业(54.5%)和其他中资企业(57.5%)的披露水平均高于外资企业(41.7%),说明债权人权益保护是中资企业更加关注的话题;而对于供应商权益的保护则刚好相反,外资企业(73.0%)表现出比“一带一路”相关企业(65.6%)和其他中资企业(69.3%)更高的关注度。
(三)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方面
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方面,所有企业的披露水平均接近100%。这说明以上两方面内容是企业间承担社会责任的共识。但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的披露水平为92.9%,明显高于外资企业(83.8%)及其他中资企业(76.5%)。这与“一带一路”相关企业主要集中于大型生产行业有关。大型生产类行业如能源行业及交通运输行业历来比较重视安全生产内容,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自然更倾向于披露相关信息。
三、完善“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建议
(一)建立经由第三方审计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制度
“一带一路”企业投资行为不仅应当被视为企业投资谋利的行为,更应被视为国家战略与大国外交层面的行为。因此,除了获利目的,企业彰显社会责任形象、巩固外交关系、传播文化思想等作用不容忽视。基于此,针对我国“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区别于一般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比如,应尽快针对“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建立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引入第三方审计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信力。
(二)制定统一的“一带一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准则
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还缺乏统一的披露规范与披露准则,既不利于指导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又不利于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因此,除实行强制性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外,应参照GRI4.0、ISO26000等成熟的国际通用社会责任报告体系研究出台适用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设计出格式标准、统一的社会责任披露报告,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进而提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
(三)实行多方联合监管,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由于我国企业发展起步较晚,社会责任意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成熟企业仍显不足。在此条件下,仅仅依赖政府部门不足以对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应有的监督。因此,应以“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对外投资为契机,针对相关企业实行多方联合监管的模式,将政府监管、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大众媒体的监督力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
(四)增加相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透明度,树立大国形象
一方面,“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应在规范化和多方联合监管的前提下,以更加清晰的方式,结合具体数字与案例,尽可能详细地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透明度,避免企业履行了相关社会责任却不被知悉;另一方面,除了重视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汇报外,还应将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渠道进一步扩大,加强当地民众、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的了解,避免因误解产生的贸易冲突,树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良好形象。
(五)完善组织架构,提升社会责任信息管理水平
“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除了要关注投资带来的经济利益外,还应具备更长远的战略眼光,更加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为实现这一目标,“一带一路”相关企业应在组织架构方面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应在企业总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和监督执行;各下属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社会责任战略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并针对单位所在地区的特殊情况,对社会责任战略的具体实施进行调整。此外,还应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规划和管理、执行及考核评价制度,进而提升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管理水平。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碳会计体系下的碳排放指数构建研究”<15BGL059>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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