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变化,会计目标的演变经历了由最初的受托责任发展为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存,直至现在的决策有用的历史过程。2010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财务框架进行重新修订,将原本与决策有用观并列的受托责任观取消,再一次引发了两大主流学派的争论。以欧盟、中国及日本为代表的多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要求IASB重新修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恢复受托责任观应有的地位。其理由为: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来看,决策有用观不能完全代替受托责任观,只是在某一发展阶段会更加重视和强调其中一种观点;鉴于各国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针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也有差别,所要求和确定的会计目标会有不同或各有侧重;由于股权集中度的不同,小股东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不同,对会计目标的要求自然也不同。本文拟在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基于公司治理的投资者保护所需要的会计目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状况、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及政治背景等因素,对我国会计目标定位进行探讨。
一、会计目标与投资者保护
(一)法律机制
世界上,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出现了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变化,会计目标的演变经历了由最初的受托责任发展为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存,直至现在的决策有用的历史过程。2010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财务框架进行重新修订,将原本与决策有用观并列的受托责任观取消,再一次引发了两大主流学派的争论。以欧盟、中国及日本为代表的多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要求IASB重新修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恢复受托责任观应有的地位。其理由为: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来看,决策有用观不能完全代替受托责任观,只是在某一发展阶段会更加重视和强调其中一种观点;鉴于各国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针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也有差别,所要求和确定的会计目标会有不同或各有侧重;由于股权集中度的不同,小股东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不同,对会计目标的要求自然也不同。本文拟在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基于公司治理的投资者保护所需要的会计目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状况、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及政治背景等因素,对我国会计目标定位进行探讨。
一、会计目标与投资者保护
(一)法律机制
世界上,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出现了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两大主流学派。实践证明,会计目标的历史演变受法律环境的影响。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法规包含了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强。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因其重点强调法律所依据的证据与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据力(郭道扬,2002),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这些国家只能以成形的法律为依据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在会计工作中,将与会计有关的一切资料作为证据,强调这些证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选择受托责任为其会计目标。在该会计目标下,受托人更加着眼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客观性、真实性,在保证信息质量的同时,如实反映受托人履行责任状况的目的。在此会计目标下,所有者更加关注过去发生的会计信息,强调历史成本的重要性,导致历史成本是最重要的计量属性。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一般由民间组织承担,这有利于加强对会计准则的解释与研究,且增强了可操作性。因为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律上强调财务报表要提供“相关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其会计目标往往定位为决策有用观,该会计目标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有助于投资者通过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决策。同时,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做出的决策是对未来事件的一种判断,但资产历史成本决策相关性较弱,因此在资本市场较发达时,对资产计量时往往采用相关性更强的公允价值。
(二)市场特征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政府对经济起主导作用,企业对会计信息需求更大,更加重视受托责任这一会计目标。相比之下,美国和英国更加强调市场对经济的调控,国家较少干预经济的发展,因此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更加强调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往往选择决策有用观为其会计目标。
此外,由于英、美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股权相对分散,相比通过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提供财务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方式而言,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因此这些国家更加倾向于选择决策有用为会计目标。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国有资产占比较大,且主要的筹资方式为债权融资,证券市场发展欠发达,导致股权相对集中,委托代理问题突出。为保护投资者,必然将受托责任作为其主要会计目标,帮助股东透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
二、基于我国的现状分析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会计目标兼顾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没有改变,经济新常态下尽管国有企业改革趋向于适度的混合所有制,但现如今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比于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我国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有效制约经理人以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这就需要通过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和制定相关法律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另外,我国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大规模的融资目前还难以实现,更多需要通过举债的方式融资。有资料显示,2015年沪、深两板块中3018家上市公司(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的算术平均值为43.6%,这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因此,笔者认为以受托责任为主要会计目标,可以更好地实现投资者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应当放弃决策有用观为会计目标。基于我国现状,国企、非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应主要以受托责任为会计目标,而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信息使用者较多,应以决策有用作为最终目标。这样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又能满足特定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史建平,2009)。当然,从长远看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及我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推进,市场地位从“基础性作用”向“决定性作用”的转变,资本市场将越来越发达,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目标的持续趋同,决策有用观将更加适用。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及会计界的国际话语权的大幅度提升,笔者认为,我国应积极呼吁国际会计机构制定会计准则时充分考虑两大法系及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实际,保留受托责任观,以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需求。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