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陈景峰 李慜劼 (作者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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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财政部全面启动《会计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这既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在本次《会计法》修订中,要用好“加减乘除”四则运算,主要是做好吸收先进的“加法”、剔除落后的“减法”、创新驱动的“乘法”、提升效率的“除法”,将《会计法》打造成一部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实践成果、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性法律。
一、做好吸收先进的“加法”
(一)增加管理会计内容
2014年10月,以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起点,我国不断加大管理会计推广应用力度,先后设计“4+1”管理会计体系,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等。从企业应用情况来看,管理会计在企业战略规划、决策支持、执行管控和价值创造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并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会计法》修订中,有必要将管理会计法规、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加管理会计相关内容,明确管理会计的职责定位、条件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基本要求。
(二)丰富内部控制要求
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共同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近期,财政部全面启动《会计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这既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在本次《会计法》修订中,要用好“加减乘除”四则运算,主要是做好吸收先进的“加法”、剔除落后的“减法”、创新驱动的“乘法”、提升效率的“除法”,将《会计法》打造成一部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实践成果、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性法律。
一、做好吸收先进的“加法”
(一)增加管理会计内容
2014年10月,以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起点,我国不断加大管理会计推广应用力度,先后设计“4+1”管理会计体系,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等。从企业应用情况来看,管理会计在企业战略规划、决策支持、执行管控和价值创造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并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会计法》修订中,有必要将管理会计法规、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加管理会计相关内容,明确管理会计的职责定位、条件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基本要求。
(二)丰富内部控制要求
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共同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内部控制规范与标准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内部控制有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现行《会计法》中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会计监督上,没有明确提出内部控制概念,还存在观点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覆盖范围及深度不够等问题,增加更为详实的内部控制要求非常迫切和必要。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行为的组织形式、方法工具、管理手段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当前《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化基本没有涉及,使得会计信息化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把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写入《会计法》已势在必行。
(四)增强政府会计适用性
目前《会计法》中有单独针对企业核算的特别规定,但缺失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降低了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考虑到我国正在建立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制定发布负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相关准则应用指南等内容,将和现有的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标准体系,涵盖并规范所有类型的经济组织或单位。鉴于此,《会计法》中应增设“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使各类型的会计主体都可根据会计业务类型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做好剔除落后的“减法”
(一)优化内容结构体系
《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不宜过于详细。现行《会计法》中,某些条款过于细致,一些原本属于第二、三层级规定的,却列入了《会计法》,各层级法规之间还存在内容相互交叉、定位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调整归属错位内容,将现行《会计法》中部分过于细化的规定调整到会计行政法规中,比如“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和有关“会计凭证更正”等方面的规定。
(二)规范有关内容表述
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会计行业自身的快速发展,《会计法》中的部分表述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一是清理过时性表述,比如“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内容,应替换为“营利组织或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等表述也已不符合会计工作实际情况。二是统一法律责任表述,将《会计法》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标准与其他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并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突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做好创新驱动的“乘法”
创新是解决会计行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手段,尤其是针对制约会计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需要持续优化会计法规体系、积极引入互联网+思维、合理确定会计年度等,切实发挥好“乘”数效应。
(一)优化会计法规体系
从纵向看,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整体上呈“金字塔型”,由上至下依次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实践证明,只有各层级法规定位明确,才能切实发挥好各自功能。其中,《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不宜过于详细。现行《会计法》中某些条款过于细致,一些原本属于第二、三层级规定的,却列入了《会计法》,各层级法规之间还存在内容相互交叉、定位不够明确的问题。《会计法》修订需要从完善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对会计法规整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对会计法规体系相关内容进一步深化,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引入互联网+的思维
人工智能(AI)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会计核算和决策的过程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相继推出了各自的“会计机器人”。未来的会计行业将是“互联网+人工智能+财务管理”的时代,我们要抓住信息化、智能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整合的历史发展机遇,适应变革、拥抱变革、参与变革。“会计机器人”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新的会计工具。《会计法》修订中,应将“会计机器人”应用纳入法律的范畴,界定其应用范围、明确其技术标准,尤其对其加入会计队伍的安全资格验证,以及未来应用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责任追究等加以规范。
(三)合理确定会计年度
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从该规定执行情况看,行业经营周期和自然年度不匹配矛盾较为突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往往是人代会召开后下达,按现有的会计年度,不利于会计核算和绩效考核;高校不能将学年作为单位会计周期,不利于生均成本核算和相关数据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集中在1~4月,不利于审计资源的平衡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自主选择会计年度的时机已趋成熟。《会计法》中可有条件地增加会计年度、会计月度自主确定的灵活性。
四、做好提升效率的“除法”
明确会计主体权利责任、落实会计监督职能、严格法律责任追究是提升《会计法》执行效率的基本条件,也是会计法规设计的应有之义。
(一)明确主体权利责任
会计顶层制度的设计需要体现出会计权与责的匹配,会计要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和要求,行使核算和监督职责,其地位和权力设置上不能受制于本单位。也就是说,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应当由会计负责人负责,这是会计的本职,也是权责对应的要求;而单位负责人需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经营者的责任。此外,应增加会计人员的免责条款和保护条款,很多责任的源头并非来自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却承担了这部分责任或连带责任。在业务工作中,除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履职外,业务流程中的其他参与者也需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同时阻止单位负责人强势干扰会计工作的不良行为。
(二)落实会计监督职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实施《会计法》,监管工作必须切实到位。《会计法》中要明确监督者及其承担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其中,要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在法律层面对创建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等做出强制性规定;继续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监督主体、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并不断完善检查结果公告制度。
(三)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要分类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内容,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引入民事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违法成本、打击违法行为。完善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防机制,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职责和法律责任,强化会计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的约束力,以有效解决单位负责人的履责问题。
《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存在竞合性问题,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鉴于近年来上述法律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有了很大的推进,《会计法》应与这些法律保持步调一致,对部分内容进行趋同性修订;现行《会计法》明确规定“违法者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属于会计法规范的范畴,《会计法》需要与《刑法》和《行政法》做好衔接,这样才能使责任落到实处。
(本文第一作者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十二期学员)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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