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会计环境,而且使会计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内部控制、数据处理及信息存储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改变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相关会计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法》在这一方面已经严重滞后,难以对当前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本文基于会计信息化视角,从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修订建议。
一、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
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由传统以总账报表岗位为中心转变为以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组等岗位为核心,这就必然要求会计主体对原有的会计组织机构进行重新调整,以适应新的会计环境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会计法》仅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未考虑会计环境变化对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在信息技术条件下,会计工作不再受到空间的局限,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已成为一种趋势。笔者建议,应对《会计法》相关条款做出修订,明确允许企业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财务共...
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会计环境,而且使会计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内部控制、数据处理及信息存储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改变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相关会计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法》在这一方面已经严重滞后,难以对当前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本文基于会计信息化视角,从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修订建议。
一、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
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由传统以总账报表岗位为中心转变为以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组等岗位为核心,这就必然要求会计主体对原有的会计组织机构进行重新调整,以适应新的会计环境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会计法》仅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未考虑会计环境变化对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在信息技术条件下,会计工作不再受到空间的局限,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已成为一种趋势。笔者建议,应对《会计法》相关条款做出修订,明确允许企业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流程化的共享服务。
在会计岗位设置方面,现行《会计法》只规定“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未考虑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岗位的变化。但事实上,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除了需要传统的会计、出纳、稽核等岗位外,还需要数据维护、系统管理等岗位。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会计法》应按照会计信息系统的流程对会计岗位设置做出重新规定,具体可分为会计主管岗、系统管理岗、数据采集岗、数据稽核岗、数据输出岗、操作日志管理岗、会计档案管理岗等,并将会计岗位与其他岗位一并纳入会计机构管理。
此外,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岗位设置中的权责分离及相互牵制原则对保障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至关重要,然而现行《会计法》仅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此规定显然未考虑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岗位的复杂性。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会计法》应要求各单位根据权责分离和相互牵制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及授权,对系统管理岗应进行分权与监督,规定系统管理岗权限必须分配给两个以上操作员以避免权利过分集中,保障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数据采集
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账簿由会计信息系统根据记账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录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系统输出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决定记账凭证质量的数据采集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会计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会计数据采集的主观性,不同操作人员采集的会计数据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一操作人员在不同时间采集的会计数据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会计法》可增加会计数据采集条款,规定会计数据采集时间、采集标准以及质量要求,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会计凭证修改
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系统提供的无痕迹的凭证修改方法不仅可用于未记账凭证,也可用于已记账凭证,因为目前多数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在功能设计上都允许有权限的操作人员对已记账的凭证进行取消然后进行无痕迹修改。这种修改方法无疑使会计舞弊更加隐蔽,也使审计人员追踪审计线索更加困难。因此,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会计法》应对会计凭证的修改方法做出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在修改记账凭证时必须保留修改痕迹,做到有据可查。
(三)“反记账”“反结账”功能的使用
目前多数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都提供有“反记账”“反结账”等逆向操作功能,允许有权限的操作人员在会计信息系统中数据已经记账或结账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功能将相关数据恢复到记账前状态或结账前状态。上述功能如果与“反审核”“无痕迹修改凭证”“删除上机日志”等功能联合使用,会导致处于任何时点的会计信息都可以被轻易篡改而不留痕迹。这无疑增加了各单位会计数据被恶意篡改的风险,也加大了审计工作取证的技术难度,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会计法》应对会计信息系统的逆向操作功能做出规范,规定“反记账”“反结账”功能的使用条件及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反记账”“反结账”等逆向操作功能的设计与使用,同时要求各单位加强对具有“反记账”“反结账”功能权限的会计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三、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监督
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记账凭证录入系统之后,会计账簿及报表都由系统根据程序指令自动编制完成,传统的会计记账线索不再存在。因此,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监督的范围和重点也应相应发生变化。具体来说,记账凭证根据业务系统的数据自动生成,相应的,会计监督的范围除会计信息系统本身也应扩大到单位的各个业务子系统,进而从源头上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由于会计数据的产生与处理主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系统,因此,会计监督的重点也应由手工会计环境下的凭证、账簿转移到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上,即事前监督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事中监督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及会计数据处理程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事后监督会计数据输出的正确性。基于此,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会计法》应根据会计信息化环境的特点扩大会计监督的范围,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监督的条款,规定信息化环境下会计监督的重点及会计监督的方式,强调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时监督。
四、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信息系统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使得会计核算更加明细,会计数据也更加庞大。如果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要求打印和保管会计账簿,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打印成本和会计档案保管压力。为此,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了定义,指出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而作为我国会计工作根本规范的《会计法》目前却未对电子会计档案作出任何规定,显然已滞后于部门规章。笔者建议,应尽快修订《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档案的条款,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地位,要求各单位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制度,规范会计数据的传输、存储、查阅、备份、销毁等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各单位用电子介质代替纸质介质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以降低会计数据存储成本和会计信息传递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