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会计从业人员这一庞大群体的管理,不仅包括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还有职称、后续教育、专业扩展等多方面的工作。《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性规范,也应在这些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明确会计专业职称等级,统一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增补正高级职称的相关内容
现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职称序列中,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和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和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考试合格即取得全国通用、有效的资格证书。高级职称实行的是“考评结合”方式。在考试方面,虽然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但通常情况下,很多省(市、区)都会在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俗称国线)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另行划定一条自己的合格分数线(俗称省线)。省线一般会低于国线5~10分。在评审方面,各省(市、区)分别制定有自己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虽然主要条件大体相近,但具体细节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高级会计师资格过去奉行“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政策。近几年,随着全国范围内人才流动的频繁及各省(市、区)对待人才的态度更加开放,这一政策逐渐淡化,各省(市、区)评定的高级职称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认同。这样一来...
对于会计从业人员这一庞大群体的管理,不仅包括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还有职称、后续教育、专业扩展等多方面的工作。《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性规范,也应在这些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明确会计专业职称等级,统一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增补正高级职称的相关内容
现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职称序列中,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和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和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考试合格即取得全国通用、有效的资格证书。高级职称实行的是“考评结合”方式。在考试方面,虽然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但通常情况下,很多省(市、区)都会在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俗称国线)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另行划定一条自己的合格分数线(俗称省线)。省线一般会低于国线5~10分。在评审方面,各省(市、区)分别制定有自己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虽然主要条件大体相近,但具体细节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高级会计师资格过去奉行“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政策。近几年,随着全国范围内人才流动的频繁及各省(市、区)对待人才的态度更加开放,这一政策逐渐淡化,各省(市、区)评定的高级职称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认同。这样一来,相对省线合格的高级职称人员,国线合格人员存在有不被公正对待的情况。因此,《会计法》修订时,笔者建议可考虑发布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考评指导性条件,并区分不同地域设定若干照顾性评审条件,同时取消省线的存在,尽可能统一各省(市、区)评审标准。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制度于2003年首先在深圳开始试点以来,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省份已二十多个。与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一样,现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也由各省(市、区)自行制定,不仅具体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各省的称呼也有所差别,有的称为“正高级会计师”,有的称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也有的称为“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等等。建议在《会计法》修订时,考虑发布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全国性评审指导条件,并统一其称谓。
二、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与其他有联系性的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称后续教育)对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现行《会计法》未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仅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其后又另行发布文件,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师资与教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这种形式规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层级较低、内容分散。
笔者建议本次《会计法》修订时,可考虑以“法”的形式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可借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根据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作适当调整与拓展,比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的规定,可将原“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拓展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将原“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调整、拓展为“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税务、资产评估、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等等。还可根据会计人员所持有的最高级别的资格证书,规定其应接受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中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甚至可以更开放的形式,放开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让会计从业人员自由选择继续教育的时间、方式、内容、频次等,最终交由市场淘汰不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
三、结合行业细分的现实,提倡会计人员适应社会需求,自主提升专业技能种类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会计行业的细分也成为一种现实需求。目前对会计人员的技能要求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核算与监督,还需要能掌握外语、会计信息化甚至全套ERP系统的操作、财务分析与成本控制、新三板IPO规则与流程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技能。对于高端的会计人才,则更多要求纳税筹划、企业风险识别与内控系统构建、企业管理方案的制定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融资渠道拓展与融资成本的控制、境外准则的熟悉与运用、“走出去”的对象国家或地区的财税政策的掌握与运用等。
笔者建议《会计法》修订时,可结合高级会计师及正高级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评审条件的规范,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制定,结合行业的细分及社会需求不断提高的现实情况,以“法”的形式,明确会计人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拓展专业视野的动力与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上引导、法律上保障”(邢绪生,2017)。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