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名有着20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人员,现从个人视角谈谈《会计法》的要点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会计法》的几个要点
要点一: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别小看这一平常简短的条文,却是单位主要领导对财务会计工作重视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这一条,单位“一把手”完全可以以“财务会计问题专业性太强,我不懂”为由,或是对财务会计工作不闻不问,或是迫于业绩考核压力向财务会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这一条为财务会计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要点二: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有了这一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就有了归属感,找到了自己的“娘家”。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参加,也为大家的进步成长创造了机会。当工作中遇到难题,也可以到财政部门的网站去查找资料依据,甚至可以找财政部门当面咨询。
要点三:明确了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职责不相容的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
作为一名有着20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人员,现从个人视角谈谈《会计法》的要点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会计法》的几个要点
要点一: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别小看这一平常简短的条文,却是单位主要领导对财务会计工作重视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这一条,单位“一把手”完全可以以“财务会计问题专业性太强,我不懂”为由,或是对财务会计工作不闻不问,或是迫于业绩考核压力向财务会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这一条为财务会计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要点二: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有了这一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就有了归属感,找到了自己的“娘家”。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参加,也为大家的进步成长创造了机会。当工作中遇到难题,也可以到财政部门的网站去查找资料依据,甚至可以找财政部门当面咨询。
要点三:明确了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职责不相容的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条法规清晰、明确,在企业的各项管理检查中都是必查事项,同时,也间接对财务人员的编制安排、人员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改进建议
建议一:在规范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行为的同时,更应强调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为财务会计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走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不做假账”的警戒石,可见,做假账现象客观存在,不容小觑。试想,哪个财务会计人员主观上愿意做假账呢?做假账势必造成工作量加大、技术难度提高,而且还要冒很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那到底谁是做假账的始作俑者呢?答案不言自明,做假账的理由也是形形色色。因此,强化财务会计人员所在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如与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资质挂钩等),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假账问题的正确之道。
建议二:细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在业财融合的大背景下,财务会计人员的基础会计处理工作更多地被财务信息系统所替代,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需投入到公司的经济运行分析、投融资管理、财务风险管控、财税政策研究以及经济形势预判等方面的工作,而且财务服务和管理职能要随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而变。因此,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需要不断加强。具体来说,设计出完善的继续教育课程模块体系,并针对工业企业、金融、商贸、建筑施工等各行各业分行业进行细化,同时,在法定最低继续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领域的重点工作提出专业提升的学习要求。此外,在保障继续教育制度有效执行方面,会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监察、银监、证监、保监、食监、药监等其他监管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将财务会计的基础保障和管理工作融入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之中,对于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单位应制定明确的惩处措施,对法人单位主体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建议三:提高《会计法》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加大宣传力度
《会计法》要成为企业经济领域的基础大法,需要提高企业对《会计法》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因此,在《会计法》修订之后,除了组织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学习掌握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为了确保学习效果,学习之后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落到实处。比如组织严格的考试验收,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学习体会,在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庄严承诺等,让企业的广大员工成为《会计法》有效执行的监督者和维护者。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