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监督作为会计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会计信息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会计法》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但随着会计工作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已不够全面,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成立会计监管委员会,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保障
我国行业自律建设过程中,审计是政府监管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产物。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占绝大比例的是国有股,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致使企业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需求不足。此外,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质上仍属半官方组织,内部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易忽视行业会员的真正需求,影响监管效力。同时,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门槛较低,这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平衡的。在激烈的生存竞争压力面前,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压低审计收费来抢拉业务,时有违规迎合客户需求的现象,部分审计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故执业质量普遍不高。
因此,针对此次《会计法》修订,笔者建议,应建立会计监管委员会,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保障。具体来说,一是完善审计执业的监管制度。通过完善审计委托轮换制,终止由被审计单位自行聘任注册...
社会监督作为会计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会计信息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会计法》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但随着会计工作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已不够全面,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成立会计监管委员会,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保障
我国行业自律建设过程中,审计是政府监管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产物。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占绝大比例的是国有股,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致使企业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需求不足。此外,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质上仍属半官方组织,内部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易忽视行业会员的真正需求,影响监管效力。同时,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门槛较低,这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平衡的。在激烈的生存竞争压力面前,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压低审计收费来抢拉业务,时有违规迎合客户需求的现象,部分审计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故执业质量普遍不高。
因此,针对此次《会计法》修订,笔者建议,应建立会计监管委员会,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保障。具体来说,一是完善审计执业的监管制度。通过完善审计委托轮换制,终止由被审计单位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会计监管委员会通过统一量化标准,招标选择符合独立性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报给上一级监管委员会进行汇总,进而可以大数据分析结果为依据,判定随机抽查及例外检查范围。二是建立审计收费的监管制度。目前,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很难统一。笔者建议,可取消委托单位与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自行进行报酬结算的方式,改由被审计单位将审计费用事先上交给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考核后统一结算。
二、构建诚信制度体系,营造诚信执业环境
社会监管处于买方市场,容易丧失独立性而导致审计质量不达标。被审计企业在税收缴纳、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虚列大额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又频繁发生,而公众虽拥有名义上的权利,却因缺乏参与监管的机会和专业技能,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笔者建议,《会计法》的修订应着眼于构建诚信制度体系,营造诚信执业环境。一是应平衡审计监管制度激励与约束功能,使诚信的注册会计师得到应有回报,追究不诚信审计人员法律责任,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舞弊成本。二是应在法中明确“由当地财政部门主导,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诚信平台,明确内部监督的具体操作确认标准及相应责任,对诚信评级差的事务所予以惩罚和公示。”三是加大对媒体、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会计工作监督。
三、加强社会监管人员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体系建设方面都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因人力资源建设和在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指导与复核相对不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和提高仍不能保证。因此,笔者建议,此次《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建立执业人员管理制度。要针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兼职情况,将不执业、不合格、不称职的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清理出去,净化行业执业队伍。此外,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制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