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文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相关管理工作: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制定了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的表格,请相关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使用新表格。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制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指南等公开文件,依据《办法》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新的执业许可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启用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
两部门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
财政部发文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相关管理工作: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制定了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的表格,请相关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使用新表格。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制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指南等公开文件,依据《办法》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新的执业许可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启用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
两部门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等。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明确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一是涉税信息报告类,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二是申报纳税办理类,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三是优惠备案办理类,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四是证明办理类,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进行了相应修订:一是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通过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减少停牌期间工作量,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二是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发布重组预案,抬高股价,乘机高位减持获利后,再终止重组,本次修订要求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中应披露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等内容。三是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为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四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