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谢志华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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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基于出资者视角的收入分配控制
出资者投资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报酬,而投资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在公司中的收入分配的份额,而收入分配的份额又取决于出资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讨价还价能力,或者更直接地说,取决于出资者在收入分配中所发挥的控制作用的大小,包括要不要控制以及如何控制,其中,要不要控制已在上文论述,这里主要讨论如何控制。由于公司的初次收入分配存在三个层次,出资者在这三个层次的分配中都必须要参与其中进行控制,三个层次的分配属性不同,出资者对收入分配进行控制的方式也必然存在差异。
(一)第一层次分配的出资者控制
第一层次的分配是将整个企业创造的全部新增价值在出资者、政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进行分配,整个出资者所取得的分配份额是由这一层次的分配所决定,出资者整体必然为了自身的利益参与这一层次的分配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出资者在这一层次的分配中既要与政府讨价还价,又要与经营者和员工讨价还价,只有在这两个层面的讨价还价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出资者才能获得更多的分配份额。
1.就出资者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而言,其核心就是要确定政府对企业征税的水平。政府对企业征税的水平越高,在其他...
二、基于出资者视角的收入分配控制
出资者投资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报酬,而投资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在公司中的收入分配的份额,而收入分配的份额又取决于出资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讨价还价能力,或者更直接地说,取决于出资者在收入分配中所发挥的控制作用的大小,包括要不要控制以及如何控制,其中,要不要控制已在上文论述,这里主要讨论如何控制。由于公司的初次收入分配存在三个层次,出资者在这三个层次的分配中都必须要参与其中进行控制,三个层次的分配属性不同,出资者对收入分配进行控制的方式也必然存在差异。
(一)第一层次分配的出资者控制
第一层次的分配是将整个企业创造的全部新增价值在出资者、政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进行分配,整个出资者所取得的分配份额是由这一层次的分配所决定,出资者整体必然为了自身的利益参与这一层次的分配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出资者在这一层次的分配中既要与政府讨价还价,又要与经营者和员工讨价还价,只有在这两个层面的讨价还价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出资者才能获得更多的分配份额。
1.就出资者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而言,其核心就是要确定政府对企业征税的水平。政府对企业征税的水平越高,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出资者所获得的收入分配份额就会越小,反之亦然,出资者的收入与政府的税收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分配的时序上,政府征税也先于出资者的收入分配,也就是只有先缴纳了政府的税收后,出资者才可能取得收入,这意味着如果征税水平高,扣税后出资者有可能没有税后收入。不仅出资者与政府的税收关系如此,经营者和员工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类似的税收关系,就是政府对公司征税的水平越高,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水平越可能下降,当经营者和员工的绩效收入与公司的利润挂钩时更是如此。正因为这样,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都存在一种与政府进行征税讨价还价的内在必要,三者目标的一致性使得他们必然以公司整体的身份与政府进行收入分配的博弈,其目的是尽可能降低政府的征税水平。当然,政府为了维持必要的支出必须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也要与公司进行相应的博弈。所以,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与政府的税收博弈是以公司为主体而出现的。公司是通过显性博弈和隐性博弈两种方式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以实现政府征税水平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
(1)显性博弈。所谓显性博弈就是公司通过正式和公开的方式与政府就征税水平进行讨价还价,主要有政治博弈和市场博弈两种方式。政治博弈就是公司通过法定的、正式的渠道或者方式与政府就征税水平进行讨价还价,最典型的形式就是代表公司的人民代表、党代表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就政府的征税水平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也可以通过代表公司的行业协会对政府的征税水平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市场博弈就是当政府的征税水平过高时,公司的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的预期收入水平无法实现时,出资者就会撤资,经营者就会辞聘,员工就会辞职,公司就不可能持续经营下去。当市场上大量的公司都呈现出这种状况时,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必然下降,政府的税收收入也随之减少。为了恢复经济必须要让更多的公司持续经营下去,政府就会降低征税水平,从而最终能够在公司的初次分配中实现出资者、经营者、员工与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均衡性。显性博弈不仅存在于宏观场合也存在于微观场合,也就是对于每个公司而言它们总是会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避税以尽可能地降低政府对某一公司的征税水平,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税收筹划都必然涉及到与政府征税部门的讨价还价。实际上,一个国家对企业的征税水平并不是政府单方面就能强制决定的,而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这种博弈的结果就是要实现在一定的国民总收入的条件下,既要保证政府的各项支出有稳定的税源,又要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后者意味着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都能够在征税的条件下取得合理的收入,收入分配的均衡性就成为了博弈的最终目标。
(2)隐性博弈。所谓隐性博弈就是公司通过非正规或者非法和私下的方式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政府的征税,包括灰色博弈和黑色博弈(违法博弈)两种形式。灰色博弈是指公司通过分析和利用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和模糊不清的规定以降低政府的征税水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之所以能够成功,一方面源于政府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于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利用这种缺陷。灰色博弈不仅存在于政府征税水平较高的状态下,也存在于政府征税水平较低的状态下,从公司的行为取向看总是会尽可能多地降低政府的征税额。黑色博弈(违法博弈)主要是指公司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以降低政府的征税水平的一种方式,偷税漏税既可能存在于政府征税水平高公司难以为继的场合,也可能存在于政府征税水平并非很高的场合。但是,偷税漏税一旦被发现公司将面临更大处罚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在未来遭受更大的损失。但是,当许多的公司不得不靠偷税漏税的方式才能生存下去时,政府的降税也就成为了一种可能。
2.就出资者与经营者和员工进行讨价还价而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者应分享的份额(甚至争取得到更大的份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出资者正是通过这两个市场与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收入分配博弈。当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时,经营者和员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就会增长,但这种增长也不是无限的,如果出资者的投资不能得到合理的回报时可能撤资,从而导致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市场博弈的结果最终就是要实现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分配的帕累托最优,长期地看,一个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水平最终由市场的平均水平决定,这就是经营者和员工收入分配的宏观性特征。尽管如此,没有出资者的投资公司就不可能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出资者在与经营者和员工就收入分配进行讨价还价时更具有优势,特别是在资本要素稀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每个公司的出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要与本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就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水平进行讨价还价,这种讨价还价不仅取决于市场的基本状态,而且也与每个公司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和员工的讨价还价能力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不同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收入分配方式和水平总是千差万别的,这也就决定了每个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收入分配的微观性特征。
出资者与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收入分配讨价还价的结果,一方面,长期和最终地看是由市场平均水平决定的,另一方面,每一个公司的出资者又必然要对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水平进行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守住底线,也就是出资者必须确保自身投入的资本能够实现数量保全和质量保全,或者更简单地说,在正常经营的条件下,经营者和员工不可以以收入分配的形式将出资人所投入的资本直接侵吞;二是为了激励经营者和员工,在守住出资者资本数量保全和质量保全底线的基础上,对公司新创造的价值必须给予经营者和员工必要的分配,当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分配与公司新创造的价值或者绩效之间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互动关系时,公司创造新价值的能力就会大大提升,出资者的投资回报也会相应提高,从这一点出发,出资者与经营者和员工之间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出资者与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收入分配的博弈时,通常是把经营者和员工作为一个收入分配的整体进行博弈,原因很简单,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分配的水平提高,出资者收入分配的水平就会降低。既然如此,出资者对经营者和员工收入分配的控制也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从各个公司的实践看,大体有总额和总量两种控制方法:
(1)总额控制法,就是在某一预算年度以公司所在地区和所处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结合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地位(也就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比较优势),确定一个与此对应的固定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再根据预算完成的程度确定绩效工资的增长份额。可以看出,总额控制法是由固定的工资总额加绩效增长的工资额两部分构成。从理论上说,固定的工资总额的底线是政府所确定的每个员工的最低工资控制标准,即便在亏损的条件下,公司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对员工和经营者进行收入分配,如果公司的业绩不能得到改善,最终只能是公司被解散或者破产,出资者显然承担了最终的破产责任。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公司都必须要实现可持续经营和发展,从而公司要保证自身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正是适应这一要求,就形成了绩效工资。不同公司的特征不同,绩效工资的增长模式也存在差异,但整体上说,一个公司的业绩在行业中的排位越高,绩效工资的增长水平就应该越高(横向地比);一个公司自身的业绩增长水平越高,绩效工资的增长水平也应该越高(纵向地比)。总额控制法一般适用于正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的公司。
(2)总量控制法,就是在某一预算年度,通过直接确定公司的用工人数、工资标准的方式确定公司的工资控制总额。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曾经采用这种控制模式,这个时期一个企业的工资收入水平往往与企业的业绩之间不存在挂钩关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由政府计划安排的,所以政府为了控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就直接采取了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标准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一个公司还没有处在正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的状态时,一般都采用这样一种工资控制模式,如公司处于初创时期,没有盈利或者盈利水平不稳定时就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从形式上看,出资者所采用的总额控制法和总量控制法都是在控制经营者和员工的工资成本,但站在经营者和员工的视角,这是他们在参与公司的收入分配,属于收入分配的范畴;所谓出资者控制也不是单向的,工资总额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水平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出资者与经营者和员工的讨价还价状况。
为了自身的利益,出资者必然与各个利益相关者就每个层次的分配份额和分配方式进行讨价还价(也就是分配博弈),通过这种分配博弈要实现各个利益相关者收入分配的均衡性,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可持续地生存和发展。
(二)第二层次分配的出资者控制
第二层次的分配是在第一层次分配的基础上,再在政府、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内部所进行的收入分配,就出资者而言就是税后利润的再分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同股同权同利,所以出资者就是根据自身在公司中所出资的份额分享公司的税后利润,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出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都处于同质状态而无差别化,这样就形成了按资分配。显然,第二层次分配的关键点是出资者所获得的利润还需要在是分配给出资者还是留存给企业之间进行决策。因为税后利润本身是归属于出资者的,所以这一决断属于出资者的基本权力,分配还是留存最终取决于出资者的基本意愿。尽管如此,出资者在进行这一决策时仍然面临两难的选择,当出资者自身需要资金而公司也需要资金时,出资者必然要做出何者更为急需或者更为有效的决策;当公司在未来有可能有更好的投资机会和更高的获利水平时,出资者是否愿意将可分配的利润继续进行投资(但投资总是有风险的,出资者必须在未来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的均衡中做出选择);当公司出现亏损而导致资金紧张时,出资者是否愿意将可分配的利润继续留存使公司免遭难以为继的困境,还是实施股利分配而使企业陷于困境。公司的经营者也会面临两难的选择,从控制权视角看,经营者总是乐意出资者将更多的利润留存公司,但一个公司不能长期持续地对出资者进行收入分配,很可能招致出资者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的负面评价,尤其对于上市公司,不仅影响公司的股价,而且会影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当然在利润的分配与留存中还存在一些政策因素的考虑,但主要取决于出资者和经营者在这种两难选择中对情势分析和判断的契合程度,尽管如此,出资者对利润的分配与留存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出资者在长期的利润分配和留存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股利分配政策,这些政策从本质上看就是为了平衡出资者和经营者的两难困境而做出的抉择。这些抉择至少包括了以下方面:一是发放股利还是不发放股利,当出资者与经营者都认为公司未来的获利水平会持续提高时,就会倾向选择不发放股利,当公司未来的经营不可能趋好时就会倾向于选择发放股利。二是固定股利还是浮动股利,当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时,就会更多地倾向于选择发放固定股利,如公司的一些股东会选择红利股,就是为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如果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持续看好,就会倾向于发放浮动股利。如果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希望既能够稳定持续,又能有较大的增长,就可能采取固定股利加浮动股利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满足了出资者获得现实投资报酬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根据公司业绩的变动进行股利政策的调整。三是现金股利与财产股利,现金股利就是对分配的股利直接付现,财产股利就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分配股利,主要有股票股利和债券股利。当公司现金充沛又没有太大的未来投资需求时,常常就会采取现金股利政策。当公司现金比较紧缺,特别是未来存在有利的投资机会而又需要大量的现金时,往往会采取股票股利和债券股利的政策。采取股票股利政策时,出资者往往认为未来的投资机会会带来丰厚的利润,这样所发放的股票的价格就会得到较大的提高,从而取得较多的资本利得。采取债券股利是基于出资者往往对未来投资机会所带来丰厚利润的确定性程度把握不准,一旦未来出现不利趋势,出资者仍然能够得到还本付息的结果。如此等等,出资者有权做出分配政策的最终决策。
出资者不仅要对利润是否分配和留存以及采取怎样的方式分配进行控制或做出决策,而且也必须对分配或者留存的比例进行控制,也就是出资者必须在每个预算年度决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多少分多少留。事实上,《公司法》也明确规定,税后利润的分配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力,即使出资者与经营者也会为税后利润的分配进行讨价还价,但这种讨价还价必须是基于出资者的立场,经营者讨价还价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出资者采取某一分配政策对其更为有利,最终只有获得出资者的认可,分配方案才能得以通过。
(三)第三层次分配的出资者控制
这一层次的分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出资者构造一个什么样的分配机制才能确保经营者的行为与出资者的目标达成一致。它包括了两个层次:
一是在出资者对公司所确定的工资控制总额中,经营者能够分享的份额。如果出资者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一份额,经营者有可能在工资总额中尽可能多地扩大自己所分享的份额,这可能导致经营者仅仅通过这种份额的调整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无需真正履行出资者所授托的目标。有的公司出资者也可以单独对经营者制定收入分配的办法,而无需纳入工资控制总额中。无论经营者的收入是否纳入工资控制总额,出资者都必须对经营者制定单独的收入分配办法,有关理由已在上文论及。必须进一步强调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出资者主要是对公司的董事长(包括董事)、监事长(包括监事)和总经理确定收入分配的办法,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执行和监督的最高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办法一经确定,其他公司高管的收入分配办法就具有了参照的依据。
二是在确定经营者在工资总额中能够分享的份额后,应进一步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收入分配结构才能更好地实现经营者的行为与出资者的目标达成一致。在公司已有的实践中,有采取固定薪酬加绩效年薪的办法,也有采用固定薪酬加年薪加期权的办法等。尽管如此,出资者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方法必须考虑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一是必须确保经营者的行为与出资者的目标达成一致,其内涵就是出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将经营者所分配的收入与公司的利润挂钩。出资者不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追求资本利得最大化(也就是股价最大化),也必须要将经营者所分配的收入与公司的股价挂钩。二是必须确保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其内涵就是出资者追求长期的收益最大化,因为出资者的投资通常都是一种长期投资,因而必然追求长期收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防止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为此必须将经营者现在应该获得的收入转化为未来不确定的收入,只有当经营者在未来也能够履行出资者所授托的责任时,现在的收入才能最终归属于经营者,否则一旦未来形成损失,经营者现在的收入就必须要进行扣减。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的股权(特别是期股和期权)的收入分配方式,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三是必须确保经营者的行为最佳化,其内涵就是出资者通过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的确定,能够促使经营者只想做得更好、做得最好,从而追求卓越。任何出资者都希望投资报酬最大化,这只有通过经营者行为的最佳化才可以实现。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对经营者的收入实行累进分配。所谓累进分配就是经营者实现的利润水平越高,分享的收入就应该更多。原因很简单,经营者实现的利润水平越高,实现的难度越大,经营者分享的收入就应该越多。
不难看出,出资者对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的控制包括收入分配总额和收入分配结构两个方面,通过这种控制就是要实现经营者能够真正履行出资者的授托责任。
通过全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出资者必然参与公司三个层次的初次分配,出资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与各个利益相关者就每个层次的分配份额和分配方式进行讨价还价(也就是分配博弈),通过这种分配博弈要实现各个利益相关者收入分配的均衡性,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可持续地生存和发展。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14ZDA02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资本授权关系及实现模式研究”<14AJY005>;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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