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会计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我国很多企业都应用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一些大中型企业还建立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升。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执行的《会计法》还是1999年修订的,其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总体思路还源于手工记账和人力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已不能适应当今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需要。因此,修订《会计法》,需补充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一、提高认识,理顺思路
随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广泛运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已充分关注到会计信息化的普及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带来的影响,同时,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一些新理念和新方法也已在有关部门的一些规章中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思路,进一步总结和提升已取得的实践经验,为最终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背景下对会计信息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提供基础。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仅是总纲和依据,实践中还涉及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等问题。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信息化和手工记账两种不同情况下,对会计信息质量进...
近年来,随着会计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我国很多企业都应用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一些大中型企业还建立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升。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执行的《会计法》还是1999年修订的,其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总体思路还源于手工记账和人力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已不能适应当今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需要。因此,修订《会计法》,需补充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一、提高认识,理顺思路
随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广泛运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已充分关注到会计信息化的普及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带来的影响,同时,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一些新理念和新方法也已在有关部门的一些规章中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思路,进一步总结和提升已取得的实践经验,为最终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背景下对会计信息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提供基础。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仅是总纲和依据,实践中还涉及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等问题。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信息化和手工记账两种不同情况下,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区别和联系;另一方面,监督检查人员要改进以往的思路和方法,掌握在会计信息化背景下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律、特点和方法。此外,监督检查部门还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修订《会计法》的有关部门出谋划策,促进《会计法》的不断完善,以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
尽管当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已由手工改为信息技术,但信息技术改变的仅是记账和管理的形式、速度及载体,帮助记账和管理的辅助工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因此,监督检查人员应在掌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会计信息化背景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要领,特别是难点和易错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带来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做好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适应《会计法》的修订做好准备。
三、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见,《会计法》赋予了这些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些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理念和方法不仅自成体系,而且是各自为政,从而使得各部门掌握的情况成为信息“孤岛”,仅是由拥有信息的相关部门独家使用,信息利用效率较低。再由于这些部门监督检查系统的功能往往相对比较专业,极易造成资源浪费。
为此,笔者建议,修订后的《会计法》在会计信息监督检查方面应明确作出规定,各部门可以且应该对拥有的检查系统及获取的重要会计信息实施共享,提高会计信息监督检查系统的利用率,进而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比如,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评估与云计算系统比较先进,系统对企业在收入方面的控制非常严格。如果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能够共享税务部门的金税三期,定会提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层次、效率和质量,从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但必须注意的是,必须先行建立一套规范完善、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规定共享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共享时各方还需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