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1.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复杂。一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在做项目预算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确定性判断,使预算变得更为复杂。二是营改增政策是否能够落地需要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以及合作方的税负计划和谈判诉求进行综合考虑。
2.未能实现完全抵扣、消除重复纳税。建筑业税率由原来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但人工工资薪金、交通食宿是建筑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成本中大多不能获得抵扣,造成进项税抵扣比例不足。
3.境外承包工程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复运入境退税规定须完善。对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等,税法中只规定按视同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施工完毕后需要复运入境的,对已经退税的货物,有的税务机关要求需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事实上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将在境外已经使用过的施工机械设备复运入境,与外贸企业将没有使用过的出口货物复运入境明显不同,不宜适用同样的复运入境增值税政策。
4.新型业务特别是PPP业务中,项目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没有明确标准和执行口径。
(二)应对建议
1.按“价税分离”原则开展业务管理。企业招投标、合同、预算、考...
(一)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1.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复杂。一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在做项目预算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确定性判断,使预算变得更为复杂。二是营改增政策是否能够落地需要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以及合作方的税负计划和谈判诉求进行综合考虑。
2.未能实现完全抵扣、消除重复纳税。建筑业税率由原来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但人工工资薪金、交通食宿是建筑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成本中大多不能获得抵扣,造成进项税抵扣比例不足。
3.境外承包工程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复运入境退税规定须完善。对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等,税法中只规定按视同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施工完毕后需要复运入境的,对已经退税的货物,有的税务机关要求需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事实上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将在境外已经使用过的施工机械设备复运入境,与外贸企业将没有使用过的出口货物复运入境明显不同,不宜适用同样的复运入境增值税政策。
4.新型业务特别是PPP业务中,项目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没有明确标准和执行口径。
(二)应对建议
1.按“价税分离”原则开展业务管理。企业招投标、合同、预算、考核、办理、核算等相关业务活动一般应按照“价税分离”要求进行管理。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形成本企业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中,应考虑如何体现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怎样反映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要形成企业统一策略,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的参照样本。根据建筑企业的产品、生产、管理、经营特点,制定出如何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认证和增值税会计核算等问题的具体做法,积极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协商、确认。
企业应正确区分业务类型,对不同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不同申报缴纳方式的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对EPC合同要明示设计、施工、采购等具体子项目金额,分项核算,避免从高征税。企业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原则上应使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单位、收付款单位三者一致。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不含税价款,并明确约定对方提供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以及发票提供时间等。
2.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包括领购管理、开具管理、冲红及作废、发票取得及认证管理等。企业必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扣率。对于应提供专用发票而未提供专用发票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拒收,并主动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合同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降低税负。
建立发票逾期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业务经办人员未及时将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传递至财务部门进行认证处理,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不断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相关细则。一是改进建筑业出口退税政策细则。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用于境外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结束后复运入境时,由于其已发生了损耗,其价值不同于未使用过的货物,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工程承包中复运回国的施工机械、设备等货物,按照其净值补缴增值税或不予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勇于走出去。二是明确PPP业务中项目公司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是建筑业的重要业务,基础设施基本是不动产,尽管会计制度上未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核算,但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笔者建议明确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的PPP业务项目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