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戴国华 (作者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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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从目前来看,一些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对此项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制度不健全,决策不规范,不按规定进场交易,仍然存在转让资产“暗箱操作”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与大家交流。
一、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益处
1.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资产转让在公开场所进行交易,可以防范少数企业人员以低于资产市场价出售给自己的关联人、导致国有资产被私分和流失的风险。此外,资产转让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能提高企业资产转让透明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2.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于产权交易平台信息公开透明,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明...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从目前来看,一些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对此项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制度不健全,决策不规范,不按规定进场交易,仍然存在转让资产“暗箱操作”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与大家交流。
一、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益处
1.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资产转让在公开场所进行交易,可以防范少数企业人员以低于资产市场价出售给自己的关联人、导致国有资产被私分和流失的风险。此外,资产转让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能提高企业资产转让透明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2.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于产权交易平台信息公开透明,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外,资产转让方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没有限制,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平台进行竞价交易,实现价值最大化。
3.优化企业社会资源配置
对大部分中央企业来说,一些低效和无效资产需要进行处置变现,通过公开交易市场,使低效和无效资产置换到资金,再投入到企业需要的地方,从而加速资产流转;而对其他企业来说,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受让这些低效和无效资产,可以通过重组优化,盘活社会资源,变废为宝,实现价值最大化。
4.有利于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是当前的重点工作,而“去产能、去库存”等需要对一些企业资产进行转让,实现企业“瘦身健体”,以达到企业提质增效的目的,而推动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是一条重要的资产处置途径。
二、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弊端
1.增加交易成本
通常情况下,企业(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场交易,如交易成功,产权交易机构都会向转让和受让双方收取一定金额的交易鉴证费和经纪服务费。同时,按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生评估费。除此以外,经办人员往来产权交易机构也会发生差旅费等。因此,交易双方都认为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增加费用,经济上不划算,这种现象已成为阻碍中央企业资产进场交易的主要障碍。
2.延长转让时间
《通知》下发之后,中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各类资产按规定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对外转让,一般首先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履行相应核准、备案程序,然后向国资委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资产进场交易,交易机构受让后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期一般在10日以上20日以下,如未能征集到受让方还需要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还须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如产权交易机构确定产权受让方后再由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受让方将成交款支付给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再将交易款支付给转让方。对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的企业来说,这一过程少则一个月以上,多则几个月。因此,交易时间较长,手续较为繁琐,这也是部分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不愿意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资产转让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完善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对策
1.转变思想观念,关键是加强宣贯
一是资产转让涉及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制定培训计划,对各层级、相关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骨干普遍进行一次专门培训,使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流程,适应国有资产交易的各项要求。二是中央企业要利用内部网站等多种宣传工具,集中宣传所属各级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成功转让资产的典型案例,重点宣传通过平台的价格发现功能、以较少的交易成本获得转让资产最大增值的经验和做法。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加大清理低效、无效资产的力度,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等方式,解决三年以上无效益且未来两年生产经营难以好转的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问题。而处置这些资产,既合法又高效的途径就是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实现资产转让。
2.建立相关制度,关键是细化操作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企业生产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目前,中央企业总部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制定了本企业资产转让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了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建议,由于中央企业层级多、分布广,制定的办法很多方面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上还不够强,因此,需要中央企业所属的二级集团制定资产转让实施细则,对资产转让的种类及金额标准、责任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职责、资产转让的鉴定、资产转让的方案、决策审批、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流程、责任与处罚等进行细化。
3.规范转让行为,关键是决策审批
依据《通知》要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按资产重要性原则,笔者建议:一是各级企业单笔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批次原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折旧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重大和重要资产对外转让,必须自下而上、逐级履行决策前置程序,再由中央企业总部决策审批后(除企业内部和特定行业资产确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外),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二是单笔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0万元以下或批次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或折旧年限在3年以上的机械设备以及不论金额多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均需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及进场交易程序。三是对折旧年限较短(3年以下)、价值较小(单笔原值在50万元以下)原则上可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其上一级资产转让(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4.降低交易成本,关键是战略合作
一是通过平台价格发现功能,弥补交易成本。资产转让进场成功交易表面上看增加了双方交易成本,但实际上通过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可以借助平台广泛征集受让人,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最终的交易价格可能会远远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的还能获得更大资产增值。二是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平台进行资产转让,一方面,由中央企业优选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通过与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既能保证资产转让评估的质量,又能降低评估收费,实现双方共赢的目标;另一方面,中央企业应及时加强与交易机构的协商,签订较为长期的集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适当降低交易鉴证费和经纪服务费比例,推动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转让的范围和频次,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5.落实流程管理,关键是过程管控
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企业决策审批、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合同签订、合同生效、款项收取、交易评价等全过程。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决策前置审批。中央企业二级集团及三级以下提出重大及重要资产对外转让前,应由本企业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鉴定(必要时应聘请外部相关咨询和专业机构论证鉴定),出具转让资产鉴定报告并报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决策批准或按管理权限上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直接协议转让的资产方案,中央企业总部一律不予以审批;对下属单位提交的重大或重要资产转让方案,优先考虑进场交易。二是履行评估备案程序。资产转让经过审批同意后,必须在中央企业公布的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三是资产转让信息公告。依据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特别是对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资产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可以重新披露信息,但当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必须取得原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四是资产转让交易实施。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其他资产交易凭证,转让方方可协助办理资产交割和过户手续。五是分析评价。资产转让交易成功后,转让方应及时收集整个过程的资产交易资料,并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同时形成相关管理报告上报上一级资产转让(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6.实施监督检查,关键是责任追究
一是加强管控。中央企业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平台、财务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层级对下属企业重大及重要资产进行监控,通过季度或年度分析,发现异常变动,必须查明原因,弄清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直接协议转让资产的行为。二是实施监督。通过财务监督或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按规定应进未进的资产交易事项。三是强化考核。对发现下属单位不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每发生一起扣减企业绩效一定的考核分数。四是落实追究。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相关交易事项或以权谋私致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应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按责任追究相关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受湖北省武汉市2016年度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的资助)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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