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税会差异及会计处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这笔预收的工程款并未形成企业的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施工企业未结算先开发票或者预收工程款时,会出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情况。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进一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一、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税会差异及会计处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这笔预收的工程款并未形成企业的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施工企业未结算先开发票或者预收工程款时,会出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情况。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进一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二、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增值税业务核算解析
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企业可设置“应收账款──X工程增值税”科目对相关业务核算。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这样处理,保证了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账款”账户全面了解预收工程款的情况。
计算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11%)×11%≈29729.73(元)
借:应收账款──X工程增值税 29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29.73
通过“应收账款──X工程增值税”科目,反映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2)月末办理结算:
计算全部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828.83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发包方要求扣除的预收工程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开过发票,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发包方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销项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1+11%)×11%≈15855.86(元)
借:应收账款──X工程增值税 -15855.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855.86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000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