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不久前,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会议强调,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要对改制全流程加强监管,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近日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会议提出了5项措施,包括年内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全国联网、进一步减税清费、规范公路货运执法、加强国家级物流枢纽和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等,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就业和发展现代服务业。
财政部出台保险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渡办法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在境内外同时上...
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不久前,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会议强调,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要对改制全流程加强监管,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近日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会议提出了5项措施,包括年内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全国联网、进一步减税清费、规范公路货运执法、加强国家级物流枢纽和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等,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就业和发展现代服务业。
财政部出台保险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渡办法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财政部上述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该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通知》还对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补充披露作出具体要求。
财政部发文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明确了5项措施:一是明确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二是统一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包括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三是构建财政电子票据安全保障体系。四是建设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五是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体系。
两部门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一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四是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五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不久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方案》在重申注会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与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在4个领域提出17条促进工作具体措施,包括政策引导、路径规划和资金扶持;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引导供给、对接供需和优化服务;制定标准、深化应用和修订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