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张豪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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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中,总额预付等业务类型并没有比较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这一新的付费制度,笔者总结所在医院实务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相关会计核算的探索。
一、新制度下总额预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1.在医保中心下达了当年总额预付额度指标的通知后,因为定点医疗机构尚未提供实质性医疗业务行为,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备查记录,留待年末使用。
2.按新制度规定,“预收医疗款”用来核算医院从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等预收的款项。因此,年度中,定点医疗机构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总额预付款项时,应计入“预收医疗款”。在实务中,我们在“预收医疗款”下设“医疗保险机构”二级子目。在该子目下,增设“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三级子目。在三级子目下,按年度顺序并列设置“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等若干四级子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
3.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会计应该确认收入和应收医保款。根据新制度,“应收医疗款”科目下,按门诊患者、出院患者、医疗保险机构等设置明...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中,总额预付等业务类型并没有比较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这一新的付费制度,笔者总结所在医院实务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相关会计核算的探索。
一、新制度下总额预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1.在医保中心下达了当年总额预付额度指标的通知后,因为定点医疗机构尚未提供实质性医疗业务行为,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备查记录,留待年末使用。
2.按新制度规定,“预收医疗款”用来核算医院从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等预收的款项。因此,年度中,定点医疗机构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总额预付款项时,应计入“预收医疗款”。在实务中,我们在“预收医疗款”下设“医疗保险机构”二级子目。在该子目下,增设“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三级子目。在三级子目下,按年度顺序并列设置“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等若干四级子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
3.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会计应该确认收入和应收医保款。根据新制度,“应收医疗款”科目下,按门诊患者、出院患者、医疗保险机构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在实务中,我们从医疗保险机构划分的医保类别,按照是否为城镇职工,在“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下增设“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两个三级子目。在三级子目下增设“门诊”、“住院”两个四级子目。
由于医疗保险机构在城镇职工患者医保回款中包含了总额预付款、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三种性质费用,而总额预付制度下,后两种费用并不属于总额预付支付范畴,由医疗保险中心单独支付,因此我们在“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门诊(或住院)”四级子目下,分别并列增设“城镇职工结算”、“城镇职工总额预付20xx”、“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救助”等若干个五级子目。在实务中,将其中的“城镇职工结算”作为一个过渡科目,金额为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首信系统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报的应收城镇职工统筹支付、大额和补助等医保款项的总额。
确认医疗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为此,首先通过应收“城镇职工结算”医疗款确认医疗收入。
门诊:
借: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门诊——城镇职工结算
贷:医疗收入
住院:
借:应收在院患者医疗款
贷:医疗收入
借: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住院——城镇职工结算
贷:应收在院患者医疗款
4.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首信系统接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回传信息。因为回传信息包含实收总额预付范围内金额、拒付、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所以此时首先需要核对申报与同意支付数据之间一致,而后根据4部分回传数据,由“城镇职工结算”五级子目中分别结转出来。针对拒付部分,分析原因,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被医保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确认为坏账损失;因人员信息核对不符被医保机构拒付的应收医疗款,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时,将总额预付范围内金额与“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对转。
借: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门诊(或住院)——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救助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贷: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门诊(或住院)——城镇职工结算
借:预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
贷: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门诊(或住院)——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
5.年末,核对当年应收医保部门医疗款与总额预付指标间的差额。将该差额通过科目“结算差额”反映,不对冲为医疗收入明细科目。
借:预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款(借方或贷方)
贷:医疗收入——门诊(或住院)——结算差额(借方或贷方)
6.次年,定点医疗机构会收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关于总额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年终清算的通知。按照清算办法,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影响日常诊疗事项备案、总体服务量综合增速、同级医疗机构服务量平均增速等因素,进行总额预付指标调整,视同调整上一年度医院结余。然后进行清算,收回“清算应拨付额”,其中含手工报销款。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次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的手工报销额度占用上年总额预付额度。
借:银行存款(借方或贷方)
贷:事业基金(借方或贷方)
借:事业基金
贷:银行存款
二、实务中的几点思考
1.手工报销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新制度,医院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结算时,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与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对于除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产生的差额以外的差额,应当调整医疗收入。这里,对“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的认定或存在三种:(1)预付指标金额;(2)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到的总额预付款;(3)预付指标金额(或实际预付金额)与手工报销金额之和。在第(1)种情况下,如果将应收医保部门医疗款与总额预付指标间的差额,通过科目“医疗收入——结算差额”反映,手工报销部分对应的医疗收入在医院存在重复确认问题。在第(2)种情况下,因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每月拨付预付款时,存在预留质保金的现象,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或不再是预付指标金额,而是预付指标扣除质保金后的余额。第(3)种情况下,既然手工报销仅是对患者报销的时点不同,那么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直接报给患者的部分是否也可以理解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采用先划拨给医院,再由医院报给患者的间接方式,手工报销金额岂不是双重计算在“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之内,由此引起的确认“医疗收入——结算差额”值得商榷。如果实收金额不等于预付指标,第(1)种或第(3)种情况就不同程度放大了医院收入,从而导致医疗收入虚高。
2.“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的含意。笔者对此理解为按照总额预付制度,由我们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约定时间范围内门诊类持卡申报及住院类同意支付、住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拒付金额之和构成。其中门诊持卡申报金额含此类拒付金额。这里“约定时间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解释为:手工报销按照审支时间;持卡申报门诊类按照费用发生的自然年时间;住院类按照出院时间为20xx年1月16日始至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入库。实际上,约到次年2月份,通过首信系统,定点医疗机构才能采集到完整的住院类同意支付金额。但是当年结账时点在1月初,即医院在年底决算时并没有当年“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实务中,可以尝试借鉴“企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当月或者近期同类或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等)暂估入账”的方法,采用上年“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和当年同期增速比预测暂估,次年调整。
3.“结算差额”的确认时点及调整。新制度规定,医保结算差额应当按月转销,按比例调整各项医疗收入,月末该明细科目应无余额。实务中,我们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预付款项与应收医疗款之间形成的差额在“医疗收入——结算差额”科目中挂账反映、不对冲医疗收入明细科目。年末进行预结算,次年根据清算通知调整。但是总额预付作为医保支付方式之一,这种做法无法满足新制度转销医保结算差额的要求。如果按照新制度,将医保结算差额冲销为医疗收入,则势必影响患者平均费用、平均药品费用,与医院根据病案统计的结果产生差异。
4.年终清算时会计核算的细化。由于目前纳入总额预付范围的仅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资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救助未纳入,因此针对城镇职工的拒付事项,我们采用备查簿方式,分类细化,保证拒付对象清晰、款项核算准确。此外,总额预付清算办法规定,清算额应拨付额=清算额-(总额预付金额+按申报审支金额+手工报销审支金额)+已追回额。根据基金申报额和指标额的比值将医疗机构分为超支和结余两类:超支医疗机构的清算额=指标额+基金分担额-拒付额-违规核减额;结余医疗机构的清算额=指标额-拒付额-违规核减额。因此,医院对医保往来款核算管理时应在分类和层级上进行细化。
5.与其他医保支付方式存在交叉时的会计核算。随着国家支付制度的逐步推广,医疗保险机构将单病种、DRG、生育等方式引入到对医院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而上述方式或为定额结算,意味着存在盈亏。在采用上述方式结算的患者中既有城镇职工,又有非城镇职工。为了核算这部分盈亏,首先需要将这部分患者形成的差额收入区分开来。实务中,我们分别从应收城镇职工医保结算和应收非城镇职工医保以及对应的医疗收入明细收入中进行了调整。针对应收城镇职工医保结算的调整,不影响当年“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门诊(或住院)——20xx年城镇职工总额预付”确认。
责任编辑 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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