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是指建筑总公司中标工程后,总公司组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具体施工活动的项目管理体制。“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管理体制模式,是指建筑总公司在某些区域(一般是在各个省的省会城市)组建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担总公司驻该区域的管理职能,该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由总公司中标,然后在工程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归该区域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理的管理体制。营改增后这两种管理体制下,企业在合同、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涉税风险,因此,笔者总结出以下管理要点。
一、合同和公章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满足合同流、资金流、物流(劳务流)和票流等四流合一的条件,必须采用以下合同和公章管理制度。
1.项目部在履行施工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都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专业分包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加盖建筑公司的合同章。
2.建筑总公司必须制订总公司统一版本固定格式的合同范本,项目部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都采用总公司统一格式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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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是指建筑总公司中标工程后,总公司组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具体施工活动的项目管理体制。“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管理体制模式,是指建筑总公司在某些区域(一般是在各个省的省会城市)组建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担总公司驻该区域的管理职能,该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由总公司中标,然后在工程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归该区域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理的管理体制。营改增后这两种管理体制下,企业在合同、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涉税风险,因此,笔者总结出以下管理要点。
一、合同和公章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满足合同流、资金流、物流(劳务流)和票流等四流合一的条件,必须采用以下合同和公章管理制度。
1.项目部在履行施工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都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专业分包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加盖建筑公司的合同章。
2.建筑总公司必须制订总公司统一版本固定格式的合同范本,项目部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都采用总公司统一格式的合同范本。
3.“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管理体制下,项目部需要统一回总公司盖章,会增加管理运营成本。为节约成本,总公司的合同业务章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管理:一是给每个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配备标有序号的总公司名称的合同业务章。总公司根据其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数量申请刻制合同业务章的数量,并在每一个合同章上刻有序号。二是每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下的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应加盖总公司分配给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标有序号的总公司合同业务章。
二、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1.“总公司+项目部”模式。在“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下,每个项目部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总公司与项目部相距甚远,总公司应实行会计派遣制度,会计核算人员必须驻扎在项目工地上,对本项目部进行会计核算。所有的资金统一通过网银收付。
2.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模式。在“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总公司必须实行会计主管派遣制度。即每一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必须由总公司统一派遣,总公司的财务部对事业部区域公司的财务处实行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在每一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所在地的银行,以总公司的名义设立临时银行结算户。区域公司旗下的项目部的资金支付通过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总公司将资金拨入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户,区域公司临时结算户再统一对外支付。

三、发票开具和管理
1.发票开具的原则。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由于项目部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由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所以营改增后的所有成本发票抬头必须开具总公司名称。
2.发票开具管理要点。营改增后,为更好地管理发票开具,必须在所有的合同中增加发票开具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1)发票开具的时间;(2)发票开具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3)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3.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混用材料的发票开具。如果建筑企业采购建筑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分别约定材料供应商供应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数量、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采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开具。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同时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发票的开具。由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在前采购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条款:供应商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发票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如果建筑企业期望材料供应商开具运输费用“一票制”的运输费用发票,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价格含运输费用。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