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政府负债核算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政府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此外,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国政府会计主体实际,政府负债还可按欠款对象和欠款成因进行详细分类。这些政府负债项目都是在政府会计主体履行预算资金使用责任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种债务契约关系,直接决定政府负债需确认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和相关责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债务契约明确情况确定政府债务核算内容。
1.以政府会计主体名义承担并直接发生债务关系的显性债务属于政府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详细列报。这类债务是由法律或契约直接确定且已经存在的支付义务,如政府主体从政府外部机构的借款、与外部个人或机构的往来欠款、PPP项目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债务等,属政府负债的一般性项目,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政府债券、应付职工薪酬、专项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PPP项目负债等。
2.以政府会计主体名义承担契约中保证人身份、在负债无法偿还时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隐性债务应属于政府负债,因发生时点具有...
(一)政府负债核算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政府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此外,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国政府会计主体实际,政府负债还可按欠款对象和欠款成因进行详细分类。这些政府负债项目都是在政府会计主体履行预算资金使用责任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种债务契约关系,直接决定政府负债需确认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和相关责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债务契约明确情况确定政府债务核算内容。
1.以政府会计主体名义承担并直接发生债务关系的显性债务属于政府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详细列报。这类债务是由法律或契约直接确定且已经存在的支付义务,如政府主体从政府外部机构的借款、与外部个人或机构的往来欠款、PPP项目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债务等,属政府负债的一般性项目,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政府债券、应付职工薪酬、专项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PPP项目负债等。
2.以政府会计主体名义承担契约中保证人身份、在负债无法偿还时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隐性债务应属于政府负债,因发生时点具有不确定性可酌情列入主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于符合现时义务、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三个条件,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当期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已经过程序并确定对象的政府承诺补贴或救济、现有公共基础设施预提的更新和维护等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据发生可能性大小、负债性质和利益流出情况进行表内定量列报或附注定性说明。
3.以政府会计主体名义承担社会契约中管理者责任、在特定时期需承担善后责任的隐性或有负债应属于政府负债。政府会计主体作为社会管理者,相较于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主体,还担负可能引发的政府担保或兜底、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市场主体行为风险损失和社会公众救助承诺政府等义务,责任边界更广泛。这些因公共管理职能而承担的不确定性债务同样属于政府负债范畴。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基本准则》提到“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但相较于预算会计仅披露政府显性负债而言,财务会计应对符合负债定义的隐性负债的确认条件、计量方式、转化条件及报告形式等内容区分对待。虽然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时,许多事项引起的未来资源是否会流出政府会计主体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一些负债在计量上也存在可靠性问题,并不严格符合政府负债“过去事项”和“现时义务”的概念要求,但从其义务的影响而言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表外披露予以反映。因技术操作困难且计量成本较高的政府或有负债,可采取文字叙述或数字描述等定性方式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包括或有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其影响等信息。
(二)政府负债信息披露方式
基于我国政府负债生成机制的特殊性,为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笔者建议应构建不同层次的政府负债信息披露体系,分类反映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政府负债。一是编制资产负债表主表,根据《基本准则》政府负债定义,按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别进行列报,准确反映政府负债的数量和类别。二是编制政府负债财务报表附注,对表内负债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附注,主要包括重要或大额的单笔借款、债务到期的日期和金额、负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近期可能对政府财政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负债,应计入当期的预计负债内容。三是编制政府负债表外信息披露,根据负债内容、重要性以及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对当期或长期影响重大的或有事项进行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披露可能引发市场和社会公众的道德风险,在披露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在评估信息披露预期后果后适当进行披露,对于政府财政运行影响较大的或有负债应酌情作出特殊规定。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