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不久前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等事项。如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文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运营管理、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内容。通知指出,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不久前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等事项。如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文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运营管理、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内容。通知指出,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
财政部2017年“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启动
为贯彻国家人才战略,推动我国会计人才队伍整体发展,财政部启动了“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并委托中国会计学会组织2017年的候选人推荐工作。推荐工作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进行:由具有会计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负责组织;非会计学博士授予权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候选人,应由3位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推荐,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相关要求报送推荐材料。会计名家培养对象推荐人选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会计学术造诣精深,成就突出,社会影响广泛,有国内外同行认可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教学成绩突出,长期活跃在会计教学和教育改革一线,有标志性教学成果,对会计教育发展做出创新性贡献;从事教学工作在15年以上或任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导师8年以上等。入选的名家将获得相应的资助并接受考核管理。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细则落地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明确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等货物,税率为11%。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相关事项,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将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发布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以及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等情况抵扣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