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王伟 李进 (作者单位: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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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租赁应收款项的证券化。融资租赁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租赁资产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我国,一般为信托或资管计划,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创立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该证券出售给适格投资者。
一、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问题:能否出表
应收款项资产能否从融资企业个体报表转出,对融资租赁企业财报和财务指标的影响是不同的。(1)若出表,基础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对价的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收益指标上升、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改善、资本充足率增强。(2)若不出表,基础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其对价分别列支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科目;同时,相关财务指标不会有明显变化。
融资租赁企业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通常倾向于将应收款项资产转为表外处理,这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笔者认为,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来说,先看是否要合并SPV。若合并,重点考虑现金流过手,“垫付问题”和“延迟支付问题”是能否出“合并报表”...
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租赁应收款项的证券化。融资租赁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租赁资产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我国,一般为信托或资管计划,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创立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该证券出售给适格投资者。
一、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问题:能否出表
应收款项资产能否从融资企业个体报表转出,对融资租赁企业财报和财务指标的影响是不同的。(1)若出表,基础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对价的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收益指标上升、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改善、资本充足率增强。(2)若不出表,基础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其对价分别列支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科目;同时,相关财务指标不会有明显变化。
融资租赁企业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通常倾向于将应收款项资产转为表外处理,这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笔者认为,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来说,先看是否要合并SPV。若合并,重点考虑现金流过手,“垫付问题”和“延迟支付问题”是能否出“合并报表”的主要影响因素;若未合并,重点考虑资产转移的交易实质,“真实销售”能出表(融资租赁企业个体报表)、“有担保物的融资”不能出表(融资租赁企业个体报表)。
1.关于合并:是否拥有控制权
首先,需要站在合并的角度来看待融资租赁企业应收款项资产的转移行为。原因在于,如果合并SPV,应收款项资产转移发生在融资租赁企业和证券持有人之间;如果未合并SPV,应收款项资产转移发生在融资租赁企业和SPV之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拥有SPV的控制权,应当将SPV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通常可以按以下三个标准判断SPV是否为发起人所拥有:(1)发起人是否能从SPV取得收益,与发起人真实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2)发起人是否能直接或间接控制SPV的净资产,并从中获利;(3)发起人是否承担与这些利益相关的风险。只要符合其一,就可判断为拥有控制权,需要把SPV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范围。
2.关于现金流过手:垫付、延迟支付
如果合并SPV,融资租赁企业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是否确认应收款项转移,一个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是现金流过手。在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存续期间,融资租赁企业从原始借款人收到本息之后转付给SPV,再由SPV向证券持有人分配。这就是“现金流过手”,应收款项资产能否出表,难点在于:一是垫付问题;二是延迟支付问题。若不能满足现金流过手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不能确认金融资产转移,即不能将应收款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合并报表转出。(1)垫付问题:如果SPV当期收到的现金流不足以覆盖当期证券持有人应该受偿的本息,有时可能发生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向SPV和证券持有人垫付资金的情况。触动流动性支持,可能导致现金流过手不能通过。若是短期垫付,且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金融资产转移条件。但是对“短期”的定义,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没有明确的说明。(2)延迟支付问题:①流动性储备。SPV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若是SPV未将收到的本息全额兑付,而是截留了一部分资金放在储备账户并长期截留,则无法满足现金流过手条件。关于截留期限,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要求“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实务中一般为3个月。②循环结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允许SPV“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循环结构中,SPV收到本息后,并未转付给证券持有人,而是在下一个期间又以本期的回收款重新购买发起人的应收款项资产。应收款项资产与准则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概念冲突,构成出表障碍。
3.关于交易实质:销售&有担保物的融资
国际上信贷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风险报酬分析法,即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二是金融合成法,即控制权是否转移;三是后续涉入法,即根据后续涉入程度,切分资产。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我国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23号。因此,未合并SPV时,判断应收款项资产能否从融资租赁企业个体报表转出,需要结合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控制权是否转移两个因素,分析这项业务是属于销售还是作为担保物进行的融资行为。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转移了部分重大风险与报酬但仍然保留控制权,还要按后续涉入法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基于目前融资租赁ABS的业务模式,笔者建议,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同时满足了三个条件,可以将该项交易视为销售,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款项资产出表;反之,该项交易视为有担保物的融资,应收款项资产不能出表。需满足的三个条件为:(1)从应收款项资产的转让行为中可以准确判断出是破产隔离式的“真实销售”,即ABS的持有者(投资者)只拥有证券化资产组合的追索权,而不能对发起人进行追索。(2)SPV可以单独将该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行为加以限制。(3)发起人对资产不再享有收益权。
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如何判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95%”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没有统一的风险测量方法。(2)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需要综合考虑整体的业务模式和合约条款。(3)后续涉入的程度如何判断,如何量化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带来的风险,以及如何分配转移部分和保留部分对应的基础资产损益,缺乏统一标准。
二、SPV的会计问题
SPV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机构,在我国,一般为信托或资管计划。若融资租赁企业拥有SPV的控制权,需要将SPV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也需要考虑SPV的会计问题:一是SPV需要对受托资产单独记账;二是纳入发起人合并范围的SPV,对受托资产不提折旧、减值,仅需设置备查簿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章约定了“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也对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约定。(1)信托项目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2)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需要注意的是,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即若是融资租赁企业未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SPV不应计提折旧,期末也不应计提减值准备。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并未对券商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说明,但是也对单独设账、终止清算等事项作了约定。此外,SPV均需要向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业务信息。
三、实务中融资租赁企业车贷业务证券化的会计问题
例:A企业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先将汽车租赁给借款人,形成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再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信托或资管计划);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或资管计划等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最终,借款人、A企业、SPV、投资者四者形成车贷业务证券化的完整业务链。
汽车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能否从A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转出。首先需要考虑A企业是否拥有SPV的控制权。如果A企业拥有SPV的控制权,需要将SPV纳入A企业的合并报表。合并SPV后,租赁应收账款的出表行为,发生在投资者购买信托或资管计划时。此时,需重点考虑的因素:一是如果某一期A企业从借款人收到的现金流不足以偿还SPV与投资者约定的本息,A企业短期垫款且按市场利率计息,不构成租赁应收账款出表(合并)障碍。二是如果A企业长期截留从借款人收到的现金流,影响应收账款出表。三是借款人还款方式与投资者回款方式不一致,也会影响出表。实务中,车贷业务借款人往往是按月等额归还本息,而SPV与投资者约定的回款方式大多为按月或按季还息,到期还本。SPV将从借款人收到的本息复投到A企业的其他租赁资产而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由此形成的循环结构,构成出表障碍。
如果A企业不能控制SPV,租赁应收账款的出表行为发生在A企业将租赁资产转移给SPV时。此时,如果A企业与SPV签订了固定回购价格或原价加合理价格的回购协议,或者SPV处置租赁资产时受A企业限制,或者A企业仍能继续从租赁应收账款中获益,或投资者对A企业拥有追索权,四种情况若出现其一,租赁应收账款均不能出表(A企业个体报表)。此外,若A企业只转移了租赁资产的应收利息、或本息的一定比例、利息的一定比例,还要按后续涉入法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对已经确认实现销售的部分,发起人作销售处理,终止确认资产,并确认当期损益;对已经确认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发起人作担保物处理,该部分按照其账面价值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同时确认一项新的负债,资产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
此外,为了向A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揭露风险,A企业还应当详细披露:所转让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让资产而确认的新资产性质、仍保留的部分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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