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新发布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6年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正式发布。新版租赁准则规范了识别租赁安排的控制模型并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新准则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将所有租赁业务(除短期租赁和小额租赁外)都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资产和负债,而出租人会计与现行准则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
(一)租赁的定义和识别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对租赁的定义是,在一定期间内让渡一项标的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新准则运用控制模型识别租赁,并基于是否存在有客户控制的特定资产来区分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若要构成租赁,必须让渡对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实施控制的权利,而且该资产在物理上是可明确区分的。如果客户在整个使用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则认为一项合同让渡了对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实施控制的权利:获得几乎所有使用该已识别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主导该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在整个使用期内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或者与资产使用方式和目的相关的决策预先确定,并且有权...
一、新发布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6年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正式发布。新版租赁准则规范了识别租赁安排的控制模型并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新准则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将所有租赁业务(除短期租赁和小额租赁外)都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资产和负债,而出租人会计与现行准则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
(一)租赁的定义和识别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对租赁的定义是,在一定期间内让渡一项标的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新准则运用控制模型识别租赁,并基于是否存在有客户控制的特定资产来区分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若要构成租赁,必须让渡对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实施控制的权利,而且该资产在物理上是可明确区分的。如果客户在整个使用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则认为一项合同让渡了对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实施控制的权利:获得几乎所有使用该已识别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主导该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在整个使用期内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或者与资产使用方式和目的相关的决策预先确定,并且有权在整个使用期内运行该资产或设计该资产的形式使得资产使用方式和目的已被预先确定。
由于承租人在相关资产可供承租人使用时获得并控制了使用权资产,而主体在服务合同开始时并未获得其控制的资产,因此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对于附带某项服务(如维修)的租赁合同或包含租赁的合同,承租人应当区分租赁业务和服务业务,按照单独价格相对比例法将合同对价分配至租赁业务和服务业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而出租人则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收入》对合同对价进行分配。
(二)承租人会计
为了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容易理解租赁的经济实质,本着成本效益原则,IASB决定采用单一会计模型,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租赁期内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和支付租赁款的义务确认为资产和负债。
租赁负债应按照以租赁内含利率或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的租赁期内支付租金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时应确认租赁负债的相关利息。使用权资产按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针对租赁预付款、已取得的租赁激励金额、承租人的初始直接成本以及对复原、搬迁和拆除成本的估计进行调整。承租人在后续计量时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关于折旧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则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进行账务处理。当发生租赁期变化、基于指数或利率的可变租金变动等事项时,承租人应对租赁负债重新计量,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承租人应当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包含该项目的单列项目。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不允许在利润表内合并列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负债的本金支付作为筹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利息支付则应采用与其他利息费用相一致的方式列报。新准则对有关租赁的现行披露要求进行了大幅扩展,以满足为主体提供有关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租赁对承租人影响的披露目标。
针对租赁准则修订之前已确认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可采用全面追溯调整法或经调整的追溯调整法。如果选择前者,应当在租赁业务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含比较财务报表在内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如果选择后者,企业无需重述比较信息,将当期年报起始日作为首次采用新准则日,且所产生的累计影响必须作为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列示。
(三)出租人会计
由于现行出租人会计很好地反映了不同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财务报表使用者并未像对承租人会计那样需要对出租人会计处理进行调整,新准则基本保留了现行准则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与IAS17相同的分类原则将所有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继续确认标的资产,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性方法确认租金收入。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融资租赁下持有的资产,按相当于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以应收款列示。按照能够反映出租人租赁投资净额的固定期间回报率模式在租赁期内确认融资收益。
二、新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主要影响和应对
(一)新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影响
1.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看,新准则在提高财务报表可比性的同时为使用者提供了更为真实透明的会计信息。新准则有效避免了企业采用经营租赁从而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相关资产负债的情况,缩减了承租人“合理规避”的空间,要求将除短期租赁和小额租赁之外的所有租赁统一纳入表内反映,修正了之前可能存在的操纵会计信息导致信息失真的缺陷,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了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
2.从承租人角度看,新准则下的财务报表更为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于新准则要求将所有租赁均纳入表内,因而资产负债表上的租赁资产和负债将增加,将导致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变化,加之租赁资产不仅包括租赁负债还有其他直接费用,按照直线法摊销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减少额将高于负债相应变动金额,从而会减少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现行准则将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费用全部计入经营费用,而新准则则区别计入融资费用和经营费用,因而将增加承租人经营利润、税息折旧以及摊销前利润;由于新准则要求将原来作为未确认的经营性租赁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本金部分作为筹资性现金流量,承租人经营性现金流出将减少,筹资性现金流出会增加,但考虑到尽管租赁准则有所调整但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总的现金流量不会发生变化。鉴于这些变化,为获得资产使用权,承租人在进行租赁业务决策时可能会选择直接购买而非租赁,如果其本身是金融机构,还需考虑对其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以符合监管要求。
3.从出租人的角度看,虽然新准则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变化,但由于担心杠杆效应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承租人在进行租赁业务决策时会更加谨慎选择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资产。租赁行业的吸引力有所下降,业务需求相应萎缩,这对出租人能否继续顺利开展租赁业务将产生深刻影响,这可能要求出租人在进行租赁合同设计时,有必要评估新准则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新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应对
1.结合我国实际,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保持同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虽然我国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而且一再明确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的立场,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常态以及目前资产金融服务业尚不发达的现状,在未来修订我国租赁准则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我国产业政策改革等因素,合理制定我国租赁准则与租赁会计国际准则趋同的路线图和进度表,循序渐进地在处理原则、生效时间等方面与租赁会计国际准则保持一致。
2.做足准备、加强创新,积极应对新租赁准则对租赁行业产生的冲击。由于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将所有租赁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将导致承租企业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通过表外融资获得资金的可能性逐渐降低,承租企业应及时了解新租赁准则的具体内容和主要变化,对现有资产结构及战略决策重新进行全面调整,将潜在的风险和税负降到最低,同时对内部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该项变化;加强与外部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及时全面披露企业租赁相关信息,减少由于新准则实施后财务数据变动引发的投资者担忧及恐慌,确保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企业顺利过渡。由于承租企业可能会更加谨慎选择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资产,出租企业面临租赁行业吸引力下降、业务需求萎缩的难题。为了保持租赁业务继续发展,出租企业应转变思路,加快租赁业务创新,采用联合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等多种业务模式,分散经营风险。同时,根据不同产业规划和税收优惠政策,出租企业应对客户结构进行优化,拓展行业领域,发展专业化经营,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应对准则变更带来的挑战。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