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孙凌峰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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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给高校带来的不仅是税种的调整、税率的变化,更要求高校重塑税务内部控制流程,以防范税务风险。本文从内部控制视角出发,基于高校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现状,针对增值税管理的不足,提出高校增值税内部控制整体性优化的改进对策。
一、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高校项目管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由于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因此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是由每一个具体的项目承担。高校项目种类繁多,如何准确区分“免税项目”、“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如何统筹规划分项目核算相关税费,是采取单个应税项目进项税抵扣还是所有应税项目合并抵扣,是高校增值税管理、财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的难点之一。
(二)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核算基础上,高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实际到款时确认收入。但是,在日常业务中,对方单位往往要求“先开票后付款”,导致高校存在开出发票后款项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造成了收入无法及时确认甚至出现坏账。营改增后,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给高校带来的不仅是税种的调整、税率的变化,更要求高校重塑税务内部控制流程,以防范税务风险。本文从内部控制视角出发,基于高校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现状,针对增值税管理的不足,提出高校增值税内部控制整体性优化的改进对策。
一、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高校项目管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由于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因此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是由每一个具体的项目承担。高校项目种类繁多,如何准确区分“免税项目”、“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如何统筹规划分项目核算相关税费,是采取单个应税项目进项税抵扣还是所有应税项目合并抵扣,是高校增值税管理、财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的难点之一。
(二)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核算基础上,高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实际到款时确认收入。但是,在日常业务中,对方单位往往要求“先开票后付款”,导致高校存在开出发票后款项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造成了收入无法及时确认甚至出现坏账。营改增后,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高校需遵循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按照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确认收入,而不考虑款项是否收到。
在核算模式上,营改增前,高校只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分别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分析项目,在贷方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分析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
(三)对高校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发票种类上,“营改增”前,高校仅需要开具技术贸易发票。“营改增”后,高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对发票的使用范围也制定了明确的规范。在发票管理上,营业税发票仅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内容,而增值税发票还具有保证抵扣链条完整性的作用。因此,加强对销项发票、进项发票和以票控税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在法律规定上,《刑法》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税务机关也在不断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跟踪管理和监控,高校面临的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不断加大。
二、加强高校增值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以风险管理为目标的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
按照营改增实施要求,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保管、开具、存档、缴销管理;明确涉税事项的计算申报、认证抵扣、会计核算和合同管理;完善关键岗位责任制,设置税款的计算与填报、申报与缴纳、票据购买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建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增值税业务流程,实现财务、税务、业务的协同管理。
(二)建立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会计控制,改进核算模式
高校会计核算普遍实行项目管理,营改增后,高校通常实现了全校所有应税项目增值税的核算,但还没有做到按项目核算增值税。高校可以采取科目、项目、部门多维度体系来组织会计核算,从项目属性和切面(项目的某个属性或特征视为一个切面)等方面进行改进,按项目进行增值税核算,以满足各类信息需求。在经费立项时,将“是否免税”识别标签嵌入到财务项目的切面信息中,以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信息来判断哪些为免税经费,为以后税务核算与筹划奠定基础。在核算模式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项目经费,优化增值税会计核算流程。小规模纳税人高校的应纳增值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与之前的营业税相比变化不大;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通过准确设置项目,采用“分项抵扣、合并纳税”的方法,将增值税对应每一个应税项目,做到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避免不同项目间的交叉抵扣,真实反映各个项目的实际税负。
(三)强化以票据管理为关键的控制环节,整合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依据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因而销项发票的开具和进项发票的取得成为重要的控制环节。
在票据类型管理上,高校应规范财政收费票据和税务票据的开票内容,整合增值税征税范围,实现票据类型与收入来源的统一对接。在进项发票管理上,由于是否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对于高校的实际税负影响较大,因此高校在采购物资或服务时,应选择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资质的公司,同时要注意进项发票的取得时间,避免出现集中抵扣或无票抵扣的现象。在预借发票管理上,高校一方面应严格预开票机制,另一方面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明确承诺项目经费到账时间,并备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如暂时冻结或扣缴相关项目经费等。在退换发票管理上,由于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退票与更换手续繁琐,因此发票一经开出,无正当理由、手续不齐全及超过180天的不得退换,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四)加强以信息化为平台的税务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集项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票据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为一体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为手段,优化业务流程,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涉税收入的确认、销项税额的计算结合起来,把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应纳税额的计算、涉税支出的核算结合起来,实现票据、采购、核算、纳税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税务核算的准确性,减少税务风险。
(五)抓住以新税制为契机的改革机会,完善纳税筹划
“营改增”政策具有很强的导向性,高校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5%降低到3%,税负减轻;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该合理地利用相关政策,结合学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实际情况,制订最优税收筹划方案来进一步减轻税负。
针对免税项目,高校应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严格遵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办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再进行抵扣,如果高校误抵扣,必须在月末转出,否则会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如果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高校应予以综合考虑,制定双方均满意的价款。当高校预测当月发生进项税额相对较大时,可积极争取非免税项目经费。
针对涉税项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进项税抵扣,做到应抵尽抵。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税,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抵扣时间,高校可以通过合理调整进项税额的认证时间,实现抵扣金额最大化。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高校自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阶段就应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找到最佳时间点,可以延迟采购,为税收筹划创造条件。同时,高校还可以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系江苏省首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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