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尚无明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说明,各地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行的做法是应纳税所得额零申报,这意味着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零。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商榷。
(一)零申报是否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同时第五条对应纳税所得额做了明确规定,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支出不得扣除,如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
目前各地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零申报,是否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几种不得扣除支出情况不需要再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或...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尚无明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说明,各地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行的做法是应纳税所得额零申报,这意味着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零。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商榷。
(一)零申报是否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同时第五条对应纳税所得额做了明确规定,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支出不得扣除,如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
目前各地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零申报,是否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几种不得扣除支出情况不需要再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或者说财税[2014]84号文同样认可不得扣除支出情形影响的企业利润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商榷。同时,由此也引出了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层级问题。
财税[2014]84号文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与作为税收法律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性质和层级上存在差异。所得税法的权限范围和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得违反税收法律已有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财税[2014]84号文就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款不得违背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列支扣除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对财税[2014]84号文规定的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做限制解释,即“免税”的含义应窄于其字面含义,免税是基于文化转制企业主营业务基础上的免税,而不应是各种收入业务不加限定的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立法条款可以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的对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仅限定在“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这一特定领域,而非对各种收入业务全部免征增值税。因此,按照财税[2014]84号文对企业所得税免税时同样需要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几种不得扣除支出作纳税调增,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申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以防范文化转制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掩盖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收入、支出列示项目,避免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意调增、调减,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二是税务机关可以堵塞政策空白,加强税收监管,适度保全税收,增加财政收入。
(二)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列报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二级机构需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28行~第32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第27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第第32行、第33行。笔者建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原则,按照相关性的原则,对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予免税的收入项目和不予扣除支出项目及时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乘适用税率分别在总机构栏第28行分摊所得税、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和分支机构栏第33行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额列报,以体现非免税项目明细与非主营业务对应,堵塞税收监管漏洞,创造税收公平环境。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