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等三部门修订印发培训费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同时,调整讲课费课时计算单位和相关标准,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财政部发布12项新审计报告准则
不久前,财政部印发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另有6项准则属于做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做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
财政部等三部门修订印发培训费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同时,调整讲课费课时计算单位和相关标准,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财政部发布12项新审计报告准则
不久前,财政部印发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另有6项准则属于做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做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所有规定,对其他企业的审计暂不执行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同时,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
财政部就《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
财政部在2015年度财政部管理会计专项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多次邀请企业、咨询公司和高校等各方知名管理会计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后,起草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由6项概括性指引和16项工具方法指引组成,内容涉及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和其他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规范》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规范》以指引税务稽查人员正确、规范、高效、安全执法为出发点,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各流程岗位职责为基准,全面梳理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法律依据等,从业务流程到内部管理,从业务依据到风险提示,从事前准备到事后监控,形成了完整闭合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意见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总结吸收近年来税务系统推动“互联网+”应用经验成果基础上,推出4个方面15类52项具体措施,并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前,整合各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建成全国通用的电子税务局,大幅提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智慧化水平,促进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使征纳双方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深交所修订《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
不久前,深交所修订了《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定期报告披露的新要求;二是做好执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衔接;三是统一定期报告内容的披露口径并新增了部分披露内容。此外,备忘录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原则,定期报告准则中“重大”概念的界定,以及采用创新销售模式的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