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鼓励企业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意识
一些企业在提高企业利润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与其自身各种利益的相关性,为此,笔者建议应大力宣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加强企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另外,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地披露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社会问题相关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良好企业形象,更能促进全社会提高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应内容和模式
笔者建议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而不是由企业自愿地、有选择地、零散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比如在一级科目下增加“环保类固定资产”等二级科目,或者直接增加类似一级会计科目;企业还应将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对于能够量化的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不易量化的项目则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加以必要的说明。也可以保留原有财务报告不变,只对相应的利益相关者编制有关社会责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的社会责任报告。
(三)披露内容要符合地域及行业特征
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应当做到一定程度的统一。笔者发现已...
(一)鼓励企业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意识
一些企业在提高企业利润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与其自身各种利益的相关性,为此,笔者建议应大力宣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加强企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另外,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地披露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社会问题相关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良好企业形象,更能促进全社会提高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应内容和模式
笔者建议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而不是由企业自愿地、有选择地、零散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比如在一级科目下增加“环保类固定资产”等二级科目,或者直接增加类似一级会计科目;企业还应将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对于能够量化的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不易量化的项目则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加以必要的说明。也可以保留原有财务报告不变,只对相应的利益相关者编制有关社会责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的社会责任报告。
(三)披露内容要符合地域及行业特征
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应当做到一定程度的统一。笔者发现已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股东责任明显受到重视,其评分权重明显高于其他维度的分数,社会责任分数次之,而企业对员工和环境责任等维度大多被忽视,评分权重相对较低。因此,笔者建议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指标体系,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和可行性。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应该有重点地披露企业当年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披露情况要符合地域实际和行业特征。比如重污染企业要着重披露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服务行业应该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责任等。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有可比性
社会责任不同,项目内容不尽相同,要基于不同项目的特点,合理有效地采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结合的披露方式。比如,采用定量方式披露社会责任指标,可以使得各指标的口径及计量方法更明晰,有利于增强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又如,以实物、货币或时间为计量单位,从数量上对企业公益性捐赠、保护环境情况、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描述。而比较不同上市公司规模之间的差别,要结合绝对数据和比例数据,定量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指标,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掌握可比企业不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方便其做出横向对比。另外,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至少提供当期和前两期数据的相关指标也同样具有必要性,以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纵向比较。
(五)健全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制度
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仍然处于摸索阶段,不同行业缺乏有针对性的准则,为此相关部门应当考虑出台针对不同行业统一的细分准则。同时应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追责问责办法,完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配套法规制度。
(六)健全社会责任审计制度
我国目前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尚需完善,笔者建议加强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明确社会责任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的方法,设计出合理有效的社会责任审计程序及方法,并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报告形式。比如,审计机构编写的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应对审计业务的范围、目标作出明确说明,并向利益相关者公布完整的审计报告,对企业提交的报告内容进行审核。
(七)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
从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来看,公民和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笔者建议应该加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更好履行。应该确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分体系,由专门的政府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分,同时要根据地区近年的行业分布特点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有重点地监督各项评分要素,定期调整各要素的权重,并且公示企业评分,确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本文是2013年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碳减排约束下企业碳信息披露实证研究》<20130062110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