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林雪锋 黄靖翔 (作者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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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下文将通过案例对该政策的运用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为食品制造企业,成立于2005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公司发展需要,A公司近期决定对车间进行升级改造,在具体设备采购问题上,A公司面临两种不同方案:方案一为采购节能节水型设备,不含税价格为80万元,设备价款的10%可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方案二为采购一般设备,不含税价格为7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上并无优惠规定。两款设备在性能等方面并无明显差异,价格便成为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方案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特殊规定,难以直接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
二、筹划分析
对于采购节能节水设备还是一般设备,关键要找到两种方案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下文将通过案例对该政策的运用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为食品制造企业,成立于2005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公司发展需要,A公司近期决定对车间进行升级改造,在具体设备采购问题上,A公司面临两种不同方案:方案一为采购节能节水型设备,不含税价格为80万元,设备价款的10%可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方案二为采购一般设备,不含税价格为7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上并无优惠规定。两款设备在性能等方面并无明显差异,价格便成为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方案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特殊规定,难以直接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
二、筹划分析
对于采购节能节水设备还是一般设备,关键要找到两种方案价格的比较方式。因为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管采用何种方案,购进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因此,该部分税额不影响采购决策,在此前提下,假设节能节水设备不含增值税价格为X,一般设备不含增值税价格为Y。
对于方案一:设备对应的折旧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设备的负担为X-X×25%,由于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该部分金额可节省相应的设备采购价款,因此,最终设备的采购负担为X-X×25%-X×10%=0.65X。
对于方案二:设备对应的折旧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设备的采购负担为Y-Y×25%=0.75Y。
在不考虑设备折旧时间价值影响的情况下,方案一与方案二采购成本相一致的条件为0.65X=0.75Y,即X=1.15Y。当专有设备价款大于一般设备价款的1.5倍时,采购一般设备较为划算,反之,采购专有设备更为经济实惠。
在本案例中,节能节水设备价款为80万元,小于一般设备价款70×1.15,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购买节能节水设备更为明智。
三、注意事项
(一)决策制定:全面分析企业自身经营情况
企业是否选择享受该项优惠,首先应该对自身经营情况,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应纳税额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对于亏损企业或者是享受免税优惠企业,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余额小于等于零,当年度无法享受该项优惠;虽然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但如果企业预见在五年内无法实现扭亏为盈,或经营项目均为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则难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因此,在采购设备环节,无需考虑该方面优惠规定,反之,则建议将该事项纳入考虑范围。
(二)发票选择:考虑税额抵扣问题
在考虑享受抵免应纳税额优惠情况下,究竟取得何种发票才能实现自身税收负担最小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上例中,如果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设备投资额不包含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减少税收负担为X×17%;如果取得普通发票,虽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由于该税额构成设备投资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同时,增加的设备原值计提的折旧可税前列支,减少税收负担为X×17%×10%+X×17%×25%=X×17%×35%。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取得专用发票对于降低税收负担更为有利。但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等情况,即使取得专用发票,减少税收负担为X×17%的作用未能体现,因此,购买专用设备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更为有利。
(三)合同签订:关注合同签订细节
在设备的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发生设备运输、调试、安装等其他方面的费用,销售方往往会将其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开票。即便上述价款均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也不意味着票面金额均可以作为可抵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因为可抵免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并不完全等同于购买发票专用设备价款,如果价款中包含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应从可抵免税额的范围中扣除。在上例中,如果A公司购买专用设备,设备价款80万元,运输、调试、安装费用为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上述费用是一并开票还是单独开票,均只能按照专用设备价款80万元作为抵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上述费用并未单独列明,统一注明按照“设备价款及运输、调试、安装费用”项目82万元开票,可能会因为无法准确核算设备价款而影响优惠的享受,因此,建议企业在合同签订环节增加相应条款,对设备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单独定价,并约定在发票中单独列明。
(四)资金筹集:优先考虑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形式
设备采购环节,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采购资金。目前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等,但不同形式的资金在抵免税额优惠享受上的处理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在于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应的投资额也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对于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拨款购置的专业设备,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现阶段政策并未明确,出于谨慎性考虑,建议将其视同不得享受优惠,以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在采购设备的资金选择上,企业应优先考虑除财政资金之外其他资金,以确保优惠政策得以享受,而对于专用用途的财政资金,可将其用于除设备价款之外其他方面,如安装、人工等用途,既能保证财政资金使用于规定范围,又不影响税额抵免政策的享受。
(五)设备转让:关注优惠对转让受让双方的影响
对于专用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转让应权衡转让价款与补缴已抵免税款的得与失,合理作出相应决策。在上述案例中,假设A公司购进设备后在当年年度抵免所得税80×10%=8(万元),在第五个年度时出于经营需要计划将其转让,则需要补交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8万元,如果设备转让价款低于8万元,实际上得不偿失,可推迟转让计划,待购置之日满五年后再进行转让,此时则无需补交抵免税款8万元。
此外,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转让方在进行定价时,可充分考虑价格的抵免因素对受让方采购成本的影响,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责任编辑 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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