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前期亏损得不到弥补。根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将亏损转入后期弥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纳税人。但我国目前采用的这种只允许亏损向后结转而不允许向前结转的弥补方式,一旦私募基金发生亏损,仍要继续承担以前年度的税款,无法得到向前亏损结转所应少缴纳的税款,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2.向后亏损弥补持续年份较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倾向投资于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比较大。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通常不愿意轻易放弃反而持续不断地注资,结果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压力,造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持续性损失。在某些年度,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获得非常高的利润,而其他年度则可能出现亏损,如果亏损弥补持续时间过短,与传统企业的投资相比,前者就要承受更高的税收负担。
我国税法规定,逐年延续弥补亏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从目前状况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第5年以后才会产生盈利,亏损弥补持续年限过短,私募基金前期可能发生的亏损则无法得到弥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前期亏损得不到弥补。根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将亏损转入后期弥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纳税人。但我国目前采用的这种只允许亏损向后结转而不允许向前结转的弥补方式,一旦私募基金发生亏损,仍要继续承担以前年度的税款,无法得到向前亏损结转所应少缴纳的税款,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2.向后亏损弥补持续年份较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倾向投资于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比较大。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通常不愿意轻易放弃反而持续不断地注资,结果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压力,造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持续性损失。在某些年度,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获得非常高的利润,而其他年度则可能出现亏损,如果亏损弥补持续时间过短,与传统企业的投资相比,前者就要承受更高的税收负担。
我国税法规定,逐年延续弥补亏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从目前状况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第5年以后才会产生盈利,亏损弥补持续年限过短,私募基金前期可能发生的亏损则无法得到弥补。
3.法人合伙人投资亏损不能跨企业抵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来看,如果法人合伙人选择同时向多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收益亏损状况,其应纳税额按照每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状况分开核算,这样处理无法用一家基金的利润抵销另一家基金的亏损。对于投资者而言,其税负较高。
4.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通过转前申请追回已交税款而实现。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即在亏损抵减后的期间内,企业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供利用或取得其他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于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方面,当发生亏损时,通常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而在亏损弥补时不做账务处理。这样会导致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不利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亏损弥补的建议
1.对于亏损弥补采取混合结转方式
笔者建议采用混合结转的亏损弥补方式,即年度亏损先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在抵减前3年的应税收益之后若还有未抵减的损失,可以再用以后年度10年的应税收益抵减。这种混合结转亏损方式通过退回已纳税款等方式减轻亏损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加快投资者亏损的弥补,不仅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退税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明确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享受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
应允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其投资额的70%,剩下的再按照协议规定分配给合伙人,并由其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年不足以抵扣,允许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允许法人合伙人亏损弥补
法人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本质上是一项权益性投资,其盈利和亏损与合伙法人的收益息息相关。所以,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允许法人合伙人盈利和损失可以统一核算,在盈利抵扣损失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法人合伙人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其一定的损失补偿。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生亏损时,允许法人合伙人按照其投资比例计算相应的亏损,再用这部分亏损抵扣该法人合伙人其他来源的应税所得,并设定一个最高抵扣限额,可抵扣的损失不得超过其投入到发生亏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投资额。
此外,为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税法可以作出只有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规定设立并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才能适用互相弥补的规定。
4.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会计处理方面的改进
若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亏损弥补采用混合结转的方式,不管是亏损抵前还是亏损抵后均做账务处理。因此,可以先记录递延所得税资产,然后采用类似于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两个备抵账户的关系把不太可能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采用备抵账户抵销。那么该账户净额就表示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其实现取决于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用前3年的应税收益或后10年的应税收益来弥补。具体会计处理为:将本年度的亏损抵转至前3年,并申请退还已纳税款时,借记“应收退税款”,贷记“所得税”;若亏损抵减前3年后仍有未抵扣的金额,可以向后抵扣10年,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如果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益能够抵扣亏损的可能性小于50%,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设置备抵账户──“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将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尽可能降低,即借记“所得税”,贷记“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文受上海市教委资助青年教师资助课题"我国上市公司盈余达到或超过分析师盈利预测研究"的资助)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