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当前新三板公司进行债务融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破解中小企业借贷难题的一大亮点。股权质押的融资成本较一般债务融资成本更低,尤其为一些轻资产的信息技术企业提供了可行的债务融资渠道。本文将从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出发,对完善股权质押提出建议。
(一)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现状及分析
1.增长稳定。自2013年年底新三板市场全面扩容、2014年推出做市转让交易制度引发新三板市场新一轮挂牌热潮以来,股权质押融资工具迅速窜红。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从2014年至2015年,新三板公司股东共有约1400起股权质押。2015年有47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进行过1036次股权质押,2016年上半年股权质押有1200余次。可见,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持续增长。
2.行业特点突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在新三板公司开展股权质押的次数方面,计算机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位居前五,分别发生108、103、38、29和25次股权质押;在股权质押的股数方面,其他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计算机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非...
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当前新三板公司进行债务融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破解中小企业借贷难题的一大亮点。股权质押的融资成本较一般债务融资成本更低,尤其为一些轻资产的信息技术企业提供了可行的债务融资渠道。本文将从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出发,对完善股权质押提出建议。
(一)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现状及分析
1.增长稳定。自2013年年底新三板市场全面扩容、2014年推出做市转让交易制度引发新三板市场新一轮挂牌热潮以来,股权质押融资工具迅速窜红。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从2014年至2015年,新三板公司股东共有约1400起股权质押。2015年有47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进行过1036次股权质押,2016年上半年股权质押有1200余次。可见,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持续增长。
2.行业特点突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在新三板公司开展股权质押的次数方面,计算机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位居前五,分别发生108、103、38、29和25次股权质押;在股权质押的股数方面,其他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计算机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位居前五,分别质押127235.50万股、123174.15万股、53731.13万股、53451.84万股和20260.68万股。由此可见,轻资产行业备受质权人青睐,原因可能在于轻资产行业挂牌公司的基数较大,且轻资产行业成长性较好,质押股权不易贬值。
3.做市转让公司在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相对占有优势。2014年9月,新三板做市交易制度的建立释放了市场流动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逐步显现,交易价格成为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价依据之一。在此背景下,采用做市转让交易方式的企业在股权质押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优势。截至2015年年底,新三板做市转让企业累计质押约9亿股,总市值128亿元;新三板协议转让公司累计质押约9亿股,总市值约18亿元。由于新三板做市转让公司有连续的交易价格和较好的流动性优势,目前有关金融机构已在探索建立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模型,其优势会越来越突出。
4.新三板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低,但质押比例较高。质押率(贷款金额/质押股份参考市值或净资产)与质押企业的资质及其所属行业有关。通常情况下,净资产多和流动性强的企业质押率更高。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成长型创新企业,相对于主板企业而言,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更大,加上流动性整体不高,估值难度相对主板较大,故质押率较低。但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比例较高。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中小板有525家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权,平均质押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68%;创业板有354家控股股东质押股权,平均质押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92%。而新三板共有818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质押股权,控股股东平均质押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2.78%。在此情况下,新三板公司不能及时补充股权质押或者履行还款义务的,控股股东将面临较高的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将面临较大的下跌压力。股权质押融资对新三板公司的潜在威胁不容小觑。
(二)关于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是新三板公司作为质押人应逐渐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进而提升公司估值效率。同时,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本结构,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应与定向增发或其他融资手段相结合。
二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质权人应尽快建立完善对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估值模型,更科学地确定股权质押率,一方面有效控制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切实为运营良好的新三板公司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
三是监管部门应在已出台的分层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于信息披露、投资者准入门槛、转板通道等分层管理安排,进一步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提振市场信心。同时,应鼓励主办券商作为质押权人积极参与股权质押融资,扩大资金供应来源,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对象选择。
四是拓宽新三板融资渠道,如尽快在新三板市场建立完善优先股、私募债甚至可转债等债权融资机制,缓解目前新三板公司因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对其融资能力和融资效果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