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权,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及利率调整条款。
截至2016年3月31日,以实际缴款为准,我国共发行了274单、4901.90亿元规模的永续债。
一、永续债面面观
1.预算管理角度
永续债可计入权益,而且利息支出通过利润分配环节完成,所以发行永续债企业所形成的利润,一方面肯定高于同等额度和成本条件下不通过永续债融资的企业形成的利润,有助于企业完成股东下达的预算任务,另一方面在控股股东编制合并报表时,发行永续债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包含在合并报表的归母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中,造成了集团归母利的减少。
针对永续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股东在给下级企业分解下达预算时,一定要根据永续债存续和新增/减少规模、成本等因素考虑利息支出对利润的影响,把集团层面的归母利作为重要参考去修正利润指标,从而防止下级企业通过会计手段转移经营压力。
2.盈余管理角度
永续债付息方式可选择累积付息,也可选择不累积付息,但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累积付息,所以在发行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包含将来支付给永续债投资者的利息,...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权,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及利率调整条款。
截至2016年3月31日,以实际缴款为准,我国共发行了274单、4901.90亿元规模的永续债。
一、永续债面面观
1.预算管理角度
永续债可计入权益,而且利息支出通过利润分配环节完成,所以发行永续债企业所形成的利润,一方面肯定高于同等额度和成本条件下不通过永续债融资的企业形成的利润,有助于企业完成股东下达的预算任务,另一方面在控股股东编制合并报表时,发行永续债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包含在合并报表的归母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中,造成了集团归母利的减少。
针对永续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股东在给下级企业分解下达预算时,一定要根据永续债存续和新增/减少规模、成本等因素考虑利息支出对利润的影响,把集团层面的归母利作为重要参考去修正利润指标,从而防止下级企业通过会计手段转移经营压力。
2.盈余管理角度
永续债付息方式可选择累积付息,也可选择不累积付息,但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累积付息,所以在发行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包含将来支付给永续债投资者的利息,在进行盈余管理时,这部分属于刚性支出,而不属于股东可支配权益,所以股东在制定分红政策、计算自身权益和判断公司价值时要充分考虑永续债的影响。
3.绩效考核角度
无论是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还是母公司考核子公司,基本上都是围绕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进行,在企业发行永续债时,利润增高的同时降低了净资产收益率,抑或是还原永续债为负债之后,在保持净资产收益率高水平的情况下利润在下降。
对发行永续债企业的绩效考核,可以按照永续债计入权益的模式考核,也可以按照永续债还原至负债、股息还原至利息支出的模式考核,笔者建议采用后者,原因如下:一是减少创新融资手段对报表的影响,还原企业真实资产负债率、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指标及发展趋势,进而考核其真实的资产经营水平和负债管理水平。二是平衡利润指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考核权重。虽说多数企业的考核体系中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而且给予较大权重,但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增长情况直接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高管薪酬,所以还原考核模式法可以最直接有效地激励、约束企业经营层。三是市场上尽管存在不跳升利息的永续债,但永续债的融资代价毕竟高于普通融资方式,企业必然存在偿还动机,所以在考核企业流动性时不仅要考虑负债偿还能力,也要结合考虑永续债的偿还动机及其能力。
4.资本管理角度
5.债权人角度
永续债的清算受偿位列普通债务之后、股东之前,理论上不会对公司的信用状况有很大影响,但永续债受利率跳升机制的影响,发行人对于高利率永续债的偿还动机明显会强于普通债务,所以债权人还要关注债务人的流动性管理和融资安排,以确保债权的安全性。
6.市场监管角度
永续债的发行有公募渠道和私募渠道,公募永续债信息透明,有利于市场监管,但得到审计师认可的私募方式游离在市场监管之外,是否存在抽屉协议尚不得知。所以在国际惯例上,不管私募还是公募,永续债还分为审计机构认可和评级机构认可的永续债,到期日、利率跳升安排、是否绑定资本重置契约等因素将直接影响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判断,也同样有助于监管机构判断永续债交易的实质。
二、永续债的税务问题
1.发行方角度
永续债发行方通过利润分配环节支付利息,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抵扣,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型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来判断。
公告指出,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首先,2013年7月该文件的发布旨在规范房地产行业假股真债的金融创新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只永续债——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发行,开创了中国永续债品种的先河,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因此,该公告并非专门针对优先股、永续债进行规范。其次,根据文件列出的税前扣除的五个条件,后三条均直接满足。对于第一条,因永续债有强制付息条款,譬如企业分红前要支付永续债利息,所以永续债是定期支付利息;对于第二条,永续债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但在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譬如利息跳升机制会刺激发行者赎回永续债,因此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可以税前扣除。最后,税务处理一般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和相匹配,计入负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是顺理成章,但是计入权益的永续债,如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相当于一项特别优惠,同时让发行者享受了高利润、低税收的双重红利。所以实务操作中,计入权益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绝大多数未进行税前抵扣,当地税务局对抵扣的判断至关重要。
2.投资方角度
永续债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来判断。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1)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2)必须是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如果是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首先,计入权益的永续债是来自发行方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分配,计入负债的永续债是来自发行方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息支出,所以前者尚待探讨。其次,三个条件中的第二条最关键,即必须是直接投资,不包括代持等间接投资,也不包括以发债形式计入权益所形成的“投资”关系。最后,根据会计与税务相匹配的原则,计入负债的永续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理合规,但是计入权益的永续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则属于双重征税。投资者多数为银行同业、理财资金,利息收入会继续分配给银行同业或者理财购买者,其涉及到的交税主体比较复杂,但投资者中也不乏投资类企业,尽管这些企业是视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批准的,不甚关心是税前还是税后收益,但确实加重了投资类企业的税负。
3.相关建议
总体来看,计入负债的永续债不涉及税法适用问题,但是计入权益的永续债,既存在投资方、发行方均交税的情形,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两方均不交税的情形。所以笔者建议进一步明确税务政策,对于计入权益的永续债,投资方的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发行方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抵扣,以保持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本文第一作者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九期学员)